方積祥 訴 雷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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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由於原告應獲得部份工資,被告亦確有理由拒绝支付全費。雙方並無聘用律師,除测量師的費用外,本席不另判堂費,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担本訴訟中的费用(测量師的評值報告及出庭費用除外)。

Case No.DCCJ 431/20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000431/2002

DCCJ4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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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積祥 原告人
雷啟明 LUI KAI MING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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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9日及5月12日

判案書頒佈日期: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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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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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決

1.本案是一宗裝修費用追討案。

2.原告與弟弟經營一裝修工程公司,提供室内裝修服務。

3.被告是一住宅單位的屋主,聘用原告裝修該單位。原定的裝修費用為HK$184,000,後加工序HK$19,330,總裝修费合共HK$203,330.

4.被告在工程進行期間支付原告HK$130,000,但拒絕繳付餘下的HK$73,330。被告不满意原告裝修工程的進度,手工及用料的質素,曾向消费者委員會作出投訴。原告亦因未能討回裝修费用餘款,聘用收數公司代為追討,但無结果。雙方曾因收數公司出現的問題而鬧上警署。在18/1/02原告到本院提出訴訟,追討被告所欠餘款。

事件經過

5.於2001年被告與原告經面議,在29/7/01簽訂協議,協議書内列明每項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被告對原告的工程進度,搭棚補漏工序,其他工序用料及手工均不满意。雙方曾多次争持。被告在10/10/01搬回屋後便拒绝讓原告進入屋内進行餘下未完成的工序。當原告向法庭申請傳票追討餘款,被告便委任一評值顧問公司為他評估原告手工的素質。

被告答辯

6.被告指基於以下的理由,他不應缴付餘下的裝修费用:

(i) 原告未能如期完工;

(ii) 原告未有完工;及

(iii) 原告手工差劣,不應獲得索償餘款。

本院裁决

(I) 原告未能如期完工

7.被告指他在3/8/01已把鎖匙交给原告,原告不應在10/8/01才動工。原告則指開工延誤是因被告未有及時辦妥開工纸的申請手續。

8.被告向警方提供的供詞中,也指開工日期是8/8/01。根據大厦管理處的開工纸,登記的開工日期亦是8/8/01,本席接纳雙方同意的開工日期是8/8/01。

9.被告未有即時向大厦管理處繳交HK$3,000的按金及簽字申請動工,管理處的開工纸只在9/8/01簽發,因此原告只能在10/8/01才動工。被告指原告可代為繳交按金,但合约上原告並無責任替屋主代支,因此未有即時缴交按金而引致工程耽搁一天,不能算在原告頭上。

10.被告指根據雙方協議,工序须於1個半月内完工,「執漏」工程需在完工後的2星期内進行。原告則指雙方協議的完工期是两個月。開工纸列明預計完工日為8/10/01。 本席接纳雙方同意的完工期,包括「執漏」工序,是两個月。

11.原告指工程進度缓慢是由於被告對屋内的配件,如厨房洗手盆及併花衣櫃門的選擇遲疑不决,拖誤了一段時日。在為期两個月的工序,原告大可把屋内其他工序的次序調動以節省時間。

12.原告本約好打蠟公司於5/10/01及6/10/01進行地板打蠟,但由於櫃門運抵本港的日期稍有延誤,因此將地板打蠟工序改在8/10/01及9/10/01進行。地蠟最终是在9/10/01完工。被告在10/10/01搬回住所。

13.櫃門運送延誤非雙方能预料的事情。根據原告証供,衣櫃櫃門是分三批:即於6/10/01、9/10/01及13/10/01運送抵香港。櫃門送貨延誤,實為雙方不能預見的事項,對於延遲安裝衣櫃櫃門原告不算違约。打地蠟與安装櫃門是不同的工序,如原告小心安裝櫃門,原告大可如期打蠟,後裝櫃門。本席接纳被告未有同意延期打地蠟。雙方本預定於8/10/01完工,加上申請開工纸及交按金的两天延期,原告應在10/10/01,除裝篏衣櫃櫃門外,完成所有「執漏」工序,把屋宇交還给被告。

14.原告確實未能在10/10/01前把所有工序完成,但被告在10/10/01搬回住所,在10/10/01後被告未有因居住問題再耗費额外開支。

(II) 未能完工

15.剩餘未有完成的工序包括安装3扇衣櫃櫃門及衣櫃内的2件木板。本席接纳原告是願意繼續履行其合約责任,原告之未能完工是被告自搬回單位居住後,拒绝讓原告再進入單位内完成餘下工序。運送櫃門的延誤並非雙方能预料之事,被告應接受被告為他安裝於13/10/01抵港的3扇衣櫃櫃門。由於被告自行放棄接受該3扇櫃門,被告不能以未有收到3扇門而拒绝支付櫃門费用。

16.原告確是未能在合约訂明的两個月内安裝好櫃内的2件木板,被告有權拒绝接受該两件木板的裝篏。如要另覓他人裝篏两件木板,本席估計連工包料需費约HK$200。

(III) 原告工手差劣

17.雙方簽訂的合约詳细列出每一行工程。簡單説来,被告的要求是把舊屋大事裝修,把屋内大部份的舊有裝置拆除,修補牆身漏水部份,再重新裝修。

18.被告指原告手工差劣的項目如下:

(i) 牆身未有修補穏妥
根據被告提交的評值顧問報告第15項,屋中睡房窗下角的牆身有滲水水印,顯示防水層仍有破爛,未有妥當修補。修葺牆壁的工资連工包料,連搭棚及保險费用合共HK$14,500。原告解釋搭棚收費是HK$3,300,高空工作保險費用是HK$7765,餘下修補牆壁的费用只是HK$3,000多元,是一項入不敷支的工序。测量師謝先生亦同意以HK$14,500的價錢修補外牆是一項虧本工序。但估價錯誤並非手工差劣的答辯因由。本席基於牆壁滲水水印的大小,粗略估計原告已替被告修補了7成原有的外牆漏洞,其收費應减價3成,即須減費HK$4,350 (HK$14,500 x 30%)。
(ii) 牆纸張貼手工差劣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1項,屋内廳及两房的牆纸接口有裂缝,裂缝間有脱落現象,牆纸各處有污漬。評值顧問指出牆纸有脹起現象,每張牆纸的接口位有约1/4 厘米之空罅。
原告指被告選擇的牆纸質素不理想,测量員是在完工後一年才進行测量,牆纸定是在一年間缩了水。據测量師謝先生的理解,牆纸一般是不會縮水的。牆纸雖有损耗率,但也不應在一年内報銷。如牆纸素質差或真有缩水現象,以一名有經驗的裝修工作者,原告應向客户指出該牆纸的敝病,好待客户另覓材料。原告或可因應牆纸缩水的幅度而预留牆纸與牆纸之間之重叠接口。
測量師謝先生指被告家中牆纸張貼的手工未能達到一般牆纸張貼的水準,一般用家不會接受。加補膠漿修補也不能達到理想的後果。由於牆纸張貼手工差,其張貼手工不被同業接受,原告不能收取張貼牆纸的HK$14,300工錢。
HK$14,300是包括剷牆批灰等工序。被告如須去除原有牆纸,剷牆與批灰須重造,因此被告未有受惠於原告剷牆及批灰的工序,不用酌量支付剷牆與批灰的工錢。
本席應考慮原告應否賠償被告耗廢的牆纸價值。但考慮到被告的牆纸質料可能是引致張貼後果欠佳的起因,對於牆纸價值及張貼工手原告與被告各不相欠。
(iii) 地板與牆脚線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13項,在主人房内的地板及地腳線,木板與木板之間有隙罅,手工略差。由於地板與地脚線有隙罅的位置不大,原告應降價5%,即HK$800( 原定的HK$16,000的工價 x 5%)。
(iv) 裝篏衣櫃的用料與手工粗劣
根據被告提交的評值顧問報告第2、3、7及10項,全屋衣櫃,包括浴室及廚房的地櫃及吊櫃,做櫃用的木料部份呈有黑點,但是天然木紋,並無發霉。衣櫃内籠沒有貼上白磁板。木板上有多處錯鑽螺絲釘位留下的破口。厨櫃的光管電線槽並没有封口。小房衣櫃的櫃桶更是做錯鎖位。
原告同意他錯做小房衣櫃櫃桶的鎖位,但他指出被告並無要求櫃内加貼磁板。原告並指出加貼磁板的衣櫃的呎價是每呎约HK$2,000,被告衣櫃的呎價只是HK$1,700。本席接纳在原告報價時,被告並無聲言衣櫃需内貼磁板。由於錯做鎖位、光管電線外露、木板有多處錯鑽螺絲位,木櫃的價值應降價2成,即降價HK$4,060 [原有的(HK$10,200 + HK$8,500 + HK$1,600) x 20%]。
(v) 睡房及小房寫字枱及書櫃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4及7項所用木料除有天然黑點木紋外並無發霉,木板有小孔,是原告工人施工時留下的小孔,有礙觀瞻。玻璃門角尖鋭,不安全,光管電線未有收藏在管内。由於小孔、電線外露及玻璃門角不大安全,書櫃及寫字枱應降價1.5成,即HK$1,680 (寫字枱原有工價定為HK$11,200 x 15%) 。
(vi) 主人房窗台麻石分两截併合,不甚美觀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5項,原告並没有採用一件麻石裝篏,而是採用了两件麻石件合併成該窗台。原告指由於該窗台太窄長,用一件麻石裝篏容易折斷。被告回應,如原告指出一件麻石不能過長,他定會另選材料。窗台是用一件麻石或是用兩件麻石合併而成只是美觀問題,對物品的實用價值無损。但如原告有專業精神,他應先徵詢客户意見,問题便不會發生。屋内裝修,有過半是為美觀因素而動工。麻石分两件合併,觀感上價值大损。原有HK$3,000的工序,是包括了8件麻石。每件麻石包工约HK$400。因觀赏價有损,降價一半,扣除HK$200.
(vii) 瓷磚之間有罅隙,凹凸不平。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6及9項,浴室及厨房牆上的瓷磚的罅隙正常,唯有瓷磚略有不平,手工略差。瓷磚表面不平定是牆壁的「批盪」不足引致。本席評估應降價15%。浴室與厨房鋪磚工價為HK$11,600 + HK$9,000,應降價HK$3,090 [(HK$11,600 + HK$9,000) x 15% ]。
(viii) 厠所坐厕有滲漏情况。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8項浴室坐廁並無滲漏情况。
(ix) 厨房熱水器及抽油煙機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11項,熱水器及抽油煙機的安装位置不理想,引致抽油煙機不緊貼牆壁,未能對正煮食爐,抽取油煙的効力減低。本席評估原有工錢應減2成。安裝抽油煙機連2部抽氣扇安裝费為HK$1,800。除去2部抽氣扇的安裝费,抽油煙機的安裝費约為HK$900。減去2成,原告可收取的抽油煙機安裝費應減去HK$180 (HK$900 x 20%)。
(x) 厨房電器工程
根據評值顧問報告第12項,厨房光管不受指定電掣的控制,在開啟厨房抽氣扇時,光管會間歇地亮着,這是電掣與電路不正常安裝引致。電器如安裝不正確,對家居安全有影響,錯誤的裝配,可帶來嚴重後果,被告應找合格電器技工從新接駁厨房光管電源。原告由於錯配電源,不但不能收取接駁光管的工資,仍须賠償被告聘用電器技工到塲接駁厨房光管的额外工资。原告的電燈安裝收费是每口HK$550。原告不能收取HK$550的接駁及安裝厨房光管收費,並要付出HK$550賠償,以便被告聘用一合格電工重新接駁厨房的光管。

本案裁决

19.大師级的手藝跟學徒般的技倆當有差别,每每收費亦有天淵之别。原告報價的價目並不高昂,一如他的手工與用料,質素平平,如其工質能被同行確認達到可被接受的水平,則其手工雖不屬優質,亦可獲得應有的酬勞。

20.被告有着一般消费者心理,希望所獲的货品與手工均價廉物美,但事與願違。

21.由於原告部份工序手工差劣,對於餘下欠款,被告只需缴付HK$43,370,計算如下:-

合约餘款 扣除款項 賠償款項
HK$73,330 (a) 衣櫃兩件木板
HK$200
(a) 修補外牆
HK$4,350
(b) 張貼牆紙
HK$14,300
(c) 地板與地脚線
HK$800
(d) 衣櫃手工
HK$4,060
(e) 書枱及書櫃
HK$1,680
(f) 麻石窗台階
HK$200
(g) 瓷磚裝工
HK$3,090
(h) 抽油煙機安裝
HK$180
(i) 厨房光管
HK$550
(b) 重新接駁厨房
光管
HK$550

HK$4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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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費

22.由於原告應獲得部份工資,被告亦確有理由拒绝支付全費。雙方並無聘用律師,除测量師的費用外,本席不另判堂費,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担本訴訟中的费用(测量師的評值報告及出庭費用除外)。

23.原告應支付被告一半測量師評值報告及出庭的費用。如雙方於测量師費用不能獲得共識,可向聆案官申請評核。此訟費指令為一臨時訟費指令,雙方如於本判决公佈後的14天内未有向本席作出書面申請更改,則本臨時訟費令即自動引進為最终訟費指令。

源麗華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