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積祥 訴 雷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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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由於原告應獲得部份工資,被告亦確有理由拒绝支付全費。雙方並無聘用律師,除测量師的費用外,本席不另判堂費,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担本訴訟中的费用(测量師的評值報告及出庭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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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000431/2002 DCCJ43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2年第431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聆訊日期: 2003年5月9日及5月12日 判案書頒佈日期: 2003年8月6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法院裁決 1.本案是一宗裝修費用追討案。 2.原告與弟弟經營一裝修工程公司,提供室内裝修服務。 3.被告是一住宅單位的屋主,聘用原告裝修該單位。原定的裝修費用為HK$184,000,後加工序HK$19,330,總裝修费合共HK$203,330. 4.被告在工程進行期間支付原告HK$130,000,但拒絕繳付餘下的HK$73,330。被告不满意原告裝修工程的進度,手工及用料的質素,曾向消费者委員會作出投訴。原告亦因未能討回裝修费用餘款,聘用收數公司代為追討,但無结果。雙方曾因收數公司出現的問題而鬧上警署。在18/1/02原告到本院提出訴訟,追討被告所欠餘款。 事件經過 5.於2001年被告與原告經面議,在29/7/01簽訂協議,協議書内列明每項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被告對原告的工程進度,搭棚補漏工序,其他工序用料及手工均不满意。雙方曾多次争持。被告在10/10/01搬回屋後便拒绝讓原告進入屋内進行餘下未完成的工序。當原告向法庭申請傳票追討餘款,被告便委任一評值顧問公司為他評估原告手工的素質。 被告答辯 6.被告指基於以下的理由,他不應缴付餘下的裝修费用:
本院裁决 (I) 原告未能如期完工 7.被告指他在3/8/01已把鎖匙交给原告,原告不應在10/8/01才動工。原告則指開工延誤是因被告未有及時辦妥開工纸的申請手續。 8.被告向警方提供的供詞中,也指開工日期是8/8/01。根據大厦管理處的開工纸,登記的開工日期亦是8/8/01,本席接纳雙方同意的開工日期是8/8/01。 9.被告未有即時向大厦管理處繳交HK$3,000的按金及簽字申請動工,管理處的開工纸只在9/8/01簽發,因此原告只能在10/8/01才動工。被告指原告可代為繳交按金,但合约上原告並無責任替屋主代支,因此未有即時缴交按金而引致工程耽搁一天,不能算在原告頭上。 10.被告指根據雙方協議,工序须於1個半月内完工,「執漏」工程需在完工後的2星期内進行。原告則指雙方協議的完工期是两個月。開工纸列明預計完工日為8/10/01。 本席接纳雙方同意的完工期,包括「執漏」工序,是两個月。 11.原告指工程進度缓慢是由於被告對屋内的配件,如厨房洗手盆及併花衣櫃門的選擇遲疑不决,拖誤了一段時日。在為期两個月的工序,原告大可把屋内其他工序的次序調動以節省時間。 12.原告本約好打蠟公司於5/10/01及6/10/01進行地板打蠟,但由於櫃門運抵本港的日期稍有延誤,因此將地板打蠟工序改在8/10/01及9/10/01進行。地蠟最终是在9/10/01完工。被告在10/10/01搬回住所。 13.櫃門運送延誤非雙方能预料的事情。根據原告証供,衣櫃櫃門是分三批:即於6/10/01、9/10/01及13/10/01運送抵香港。櫃門送貨延誤,實為雙方不能預見的事項,對於延遲安裝衣櫃櫃門原告不算違约。打地蠟與安装櫃門是不同的工序,如原告小心安裝櫃門,原告大可如期打蠟,後裝櫃門。本席接纳被告未有同意延期打地蠟。雙方本預定於8/10/01完工,加上申請開工纸及交按金的两天延期,原告應在10/10/01,除裝篏衣櫃櫃門外,完成所有「執漏」工序,把屋宇交還给被告。 14.原告確實未能在10/10/01前把所有工序完成,但被告在10/10/01搬回住所,在10/10/01後被告未有因居住問題再耗費额外開支。 (II) 未能完工 15.剩餘未有完成的工序包括安装3扇衣櫃櫃門及衣櫃内的2件木板。本席接纳原告是願意繼續履行其合約责任,原告之未能完工是被告自搬回單位居住後,拒绝讓原告再進入單位内完成餘下工序。運送櫃門的延誤並非雙方能预料之事,被告應接受被告為他安裝於13/10/01抵港的3扇衣櫃櫃門。由於被告自行放棄接受該3扇櫃門,被告不能以未有收到3扇門而拒绝支付櫃門费用。 16.原告確是未能在合约訂明的两個月内安裝好櫃内的2件木板,被告有權拒绝接受該两件木板的裝篏。如要另覓他人裝篏两件木板,本席估計連工包料需費约HK$200。 (III) 原告工手差劣 17.雙方簽訂的合约詳细列出每一行工程。簡單説来,被告的要求是把舊屋大事裝修,把屋内大部份的舊有裝置拆除,修補牆身漏水部份,再重新裝修。 18.被告指原告手工差劣的項目如下:
本案裁决 19.大師级的手藝跟學徒般的技倆當有差别,每每收費亦有天淵之别。原告報價的價目並不高昂,一如他的手工與用料,質素平平,如其工質能被同行確認達到可被接受的水平,則其手工雖不屬優質,亦可獲得應有的酬勞。 20.被告有着一般消费者心理,希望所獲的货品與手工均價廉物美,但事與願違。 21.由於原告部份工序手工差劣,對於餘下欠款,被告只需缴付HK$43,370,計算如下:-
堂費 22.由於原告應獲得部份工資,被告亦確有理由拒绝支付全費。雙方並無聘用律師,除测量師的費用外,本席不另判堂費,原告與被告各自承担本訴訟中的费用(测量師的評值報告及出庭費用除外)。 23.原告應支付被告一半測量師評值報告及出庭的費用。如雙方於测量師費用不能獲得共識,可向聆案官申請評核。此訟費指令為一臨時訟費指令,雙方如於本判决公佈後的14天内未有向本席作出書面申請更改,則本臨時訟費令即自動引進為最终訟費指令。
原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