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秀琼 對 醫院管理局高拔陞醫生(行政總裁)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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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98/2025 [2025] HKCFI 2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198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表格86概覽 1.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根據表格86,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決定一項中填寫:
3.表格86的建議答辯人共13位,包括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社會福利署署長、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司法常務官、法官、中聯辦主任等。申請人要求多項濟助,簡單而言:
4.王群於2024年3月6日離世。在表格86中,申請人解釋因為她身體不適,所以在2025年5月22日才提出本申請。假設本席接納延誤的理由,但申請人的表格86中沒有解釋司法覆核的基礎。在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中,她亦沒有解釋司法覆核的基礎。她在誓詞中只附上:
分析 5.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責任在申請一方闡述司法覆核的理由,但很明顯申請人沒有這樣做,這已足以本席拒絕申請。然而,考慮到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嘗試盡最大努力從存檔的文件中尋找及理解所有可能的司法覆核理由,並作出以下重點分析。 6.首先,申請人指出政府律師「借助社署社工侵吞遺產作為訟費」、社工或其他人士虐殺王群等嚴重指控,均沒有任何詳情,只是申請人的單方面聲稱。嚴重指控須要強而有力的證據支持,本席看不到這些證據,因此在這申請中也無法接納這些聲稱。 7.至於醫院要求申請人領取王群的遺體,並無任何不當之處。王群遺體已出現明顯腐化跡象的情況下,本席甚至同意,申請人的確須盡快領取遺體,及若選擇放棄遺體的話,醫院有責任盡快將遺體交由食環署處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禁止醫院將遺體交給食環署,及禁止食環署接收有關遺體。 8.至於申請人要求有關人士將王群的醫療紀錄交出,本席看不到司法覆核的基礎。有關王群的醫療紀錄,若有合適的基礎(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法律基礎),王群的遺產承辦人可以從其他途徑處理。 9.而有關律政司如何處理HCMP 621/2019和HCMP 471/2020 案件,及律政司的處理如何影響CAMP 76/2024案件,應在上述案件中處理(如未處理及如適合的話),以司法覆核來處理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至於申請人要求獲得上訴案件及死因聆訊的聆訊錄音,亦應在上訴案件及死因聆訊案件中作出申請(如適合的話)及處理。另外,為免生疑,從已有的證據中,本席看不到律政司及政府律師在上述案件中有任何不當的行為。 10.基於同樣理由,申請人要求遺產承辦處司法常務官立即發出授予書或批准社會福利署預支遺產$65,000辦理王群出殯事宜亦不是司法覆核的範圍內,若合適的話,申請人應向遺產承辦處司法常務官作出申請。 11.至於申請人聲稱社工或其他人士失責甚至虐殺王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基礎,亦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 12.而申請人要求有關人士交代死因調查警員的權責、監護人的權責等,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這亦不是司法覆核能處理的議題。 13.至於申請人要求律政司作出檢控及調查,由於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受到《基本法》保障,因此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在本案中,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須要命令律政司作出檢控,亦看不到有任何基礎要求律政司作出調查。 14.另外,申請人可能在王群離世後承受各種壓力,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顯示任何一位建議答辯人有不當行為而造成有關壓力,亦看不到就申請人承受的壓力有任何司法覆核的基礎。 15.最後,無論怎樣,本席看不到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對中聯辦主任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結論 16.基於申請人沒有闡述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及無論怎樣,基於上述重點分析及考慮所有申請人存檔的文件,本席看不到申請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因此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