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秀琼 對 醫院管理局高拔陞醫生(行政總裁)及其他人

Case No.HCAL 1198/2025[2025] HKCFI 238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198/2025

[2025] HKCFI 2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198號

申請人 黎秀琼  
   
第一建議答辯人 醫院管理局高拔陞醫生(行政總裁)及屯門醫院戚子倫經理(死亡文件辦事處)、林志揚醫生、莫俊強醫生、外展物理治療師主管陳安琪  
第二建議答辯人 社會福利署署長杜永恒及社工: 毛茜俞、楊永康、洪震兒、莊淑端、郭為家、譚梓琛、馮雪影、楊小谷、陳麗嫻、陳堅平、陳麗珠  
第三建議答辯人 李家超行政長官及葉文娟(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前社會福利署署長)  
第四建議答辯人 盧寵茂(醫務衛生局局長)  
第五建議答辯人 林定國(律政司司長)及阮熙舜政府高級律師  
第六建議答辯人 周一鳴(警務處處長)  
第七建議答辯人 胡麗芬(墳場及火葬組總督察)環境及生態局  
第八建議答辯人 司法常務官(遺產承辦處)  
第九建議答辯人 徐韻華法官(高等法院)、鄺卓宏司法常務官  
第十建議答辯人 林希維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法庭)  
第十一建議答辯人 博愛醫院屯門董事局主席黃曉君及博愛醫院屯門護養院院長葉雅麗、駐院醫生盧碧霞、物理治療師鄭幗珠、職業治療師陳天行、註冊護士倪航  
第十二建議答辯人
監護委員會主席交代25-3-2019、29-3-2020、29-3-2023 監護令聆訊命令和附件疑問
 
第十三建議答辯人
鄭雁雄(中聯辦主任)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表格86概覽

1.申請人於2025年5月22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根據表格86,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決定一項中填寫:

「1、申請禁制禁止戚子倫[屯門醫院死亡文件辦事處二級醫療資訊及記錄經理]將王群[申請人已故母親]遺體交食環[署]處理;

2.頒令強制社會[福]利署和博愛醫院屯門護養院交出王群全部檔案紀錄及正本單據和交代事件詳情」。

3.表格86的建議答辯人共13位,包括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社會福利署署長、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司法常務官、法官、中聯辦主任等。申請人要求多項濟助,簡單而言:

(1)  申請禁制令禁止戚子倫將王群遺體交由食環署處理,及禁止食環署接收王群遺體;

(2)  強制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屯門護養院交出王群全部檔案紀錄和醫療文件及強制相關人士交代所發生的醫療事件詳情;

(3)  強制律政司澄清監護令相關法例權力;

(4)  禁止律政司追討HCMP 621/2019和HCMP 471/2020案件的訟費以阻止申請人申請恢復CAMP 76/2024上訴案件;

(5)  要求遺產承辦處司法常務官立即發出授予書或批准社會福利署預支遺產$65,000辦理王群出殯事宜和索取有關醫療紀錄;

(6)  要求警務處署長交代死因調查警員權責;

(7)  要求醫務衛生局局長交代衛生署牌照科監管護養院權責;

(8)  投訴博愛醫院屯門護養院虐殺王群;

(9)  強制司法常務官提供有關HCMP 621/2019 和HCMP 471/2020上訴案件的聆訊錄音;

(10)  強制死因裁判官提供有關CCDI-472/2024死因聆訊案件於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7日的聆訊錄音;

(11)  促請行政長官履行管治公務員團隊法定責任;

(12)  下令律政司檢控和徹查政府律師徇私枉法;及

(13)  促請中聯辦主任回應2022年回歸慶典習近平主席的訓話。

4.王群於2024年3月6日離世。在表格86中,申請人解釋因為她身體不適,所以在2025年5月22日才提出本申請。假設本席接納延誤的理由,但申請人的表格86中沒有解釋司法覆核的基礎。在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中,她亦沒有解釋司法覆核的基礎。她在誓詞中只附上:

(1)屯門醫院於2024年9月20日 、2024年10月4日、2024年10月18日、及2025年4月9日向申請人發出的信函,要求申請人盡快領取王群的遺體;及若選擇放棄遺體的話,醫院將會將遺體交由食環署處理;及

(2)申請人於2025年2月4日向律政司發出的電郵摘錄,內容提及HCMP 621/2019和HCMP 471/2020 案件,指出監護人失職及有關社工撰寫虛假失實報告,聲稱政府律師「借助社署社工侵吞遺產作為訟費」;提及醫院威脅將王群遺體交由食環署處理而導致申請人身體不適,亦提及她要求司法常務官速辦批出授予書。

分析

5.申請司法覆核許可,責任在申請一方闡述司法覆核的理由,但很明顯申請人沒有這樣做,這已足以本席拒絕申請。然而,考慮到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本席嘗試盡最大努力從存檔的文件中尋找及理解所有可能的司法覆核理由,並作出以下重點分析。

6.首先,申請人指出政府律師「借助社署社工侵吞遺產作為訟費」、社工或其他人士虐殺王群等嚴重指控,均沒有任何詳情,只是申請人的單方面聲稱。嚴重指控須要強而有力的證據支持,本席看不到這些證據,因此在這申請中也無法接納這些聲稱。

7.至於醫院要求申請人領取王群的遺體,並無任何不當之處。王群遺體已出現明顯腐化跡象的情況下,本席甚至同意,申請人的確須盡快領取遺體,及若選擇放棄遺體的話,醫院有責任盡快將遺體交由食環署處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據禁止醫院將遺體交給食環署,及禁止食環署接收有關遺體。

8.至於申請人要求有關人士將王群的醫療紀錄交出,本席看不到司法覆核的基礎。有關王群的醫療紀錄,若有合適的基礎(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法律基礎),王群的遺產承辦人可以從其他途徑處理。

9.而有關律政司如何處理HCMP 621/2019和HCMP 471/2020 案件,及律政司的處理如何影響CAMP 76/2024案件,應在上述案件中處理(如未處理及如適合的話),以司法覆核來處理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至於申請人要求獲得上訴案件及死因聆訊的聆訊錄音,亦應在上訴案件及死因聆訊案件中作出申請(如適合的話)及處理。另外,為免生疑,從已有的證據中,本席看不到律政司及政府律師在上述案件中有任何不當的行為。

10.基於同樣理由,申請人要求遺產承辦處司法常務官立即發出授予書或批准社會福利署預支遺產$65,000辦理王群出殯事宜亦不是司法覆核的範圍內,若合適的話,申請人應向遺產承辦處司法常務官作出申請。

11.至於申請人聲稱社工或其他人士失責甚至虐殺王群,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基礎,亦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

12.而申請人要求有關人士交代死因調查警員的權責、監護人的權責等,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這亦不是司法覆核能處理的議題。

13.至於申請人要求律政司作出檢控及調查,由於律政司的獨立檢控權受到《基本法》保障,因此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在本案中,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須要命令律政司作出檢控,亦看不到有任何基礎要求律政司作出調查。

14.另外,申請人可能在王群離世後承受各種壓力,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證據顯示任何一位建議答辯人有不當行為而造成有關壓力,亦看不到就申請人承受的壓力有任何司法覆核的基礎。

15.最後,無論怎樣,本席看不到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對中聯辦主任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結論

16.基於申請人沒有闡述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及無論怎樣,基於上述重點分析及考慮所有申請人存檔的文件,本席看不到申請有任何司法覆核的理據,因此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
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黎秀琼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