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玉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Case No.HCAL 1270/2025[2025] HKCFI 247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1270/2025

[2025] HKCFI 24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1270號

申請人 陳美玉  
   
建議答辯人 香港房屋委員會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6月4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

2.申請人的表格86,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一項,寫上「N/A」。而「所尋求的濟助」一項,則寫上「房委會在2022年出售啟欣苑居屋沒有在售樓書披露單位是立體預製浴室及廚房,但是在2023年打後所興建的居屋的重要事項裹,都有披露,這樣對2022年買啟欣苑的人有欠公道,亦都影響買家有做決定,亦造成損失」。

3.申請人的非宗教式誓詞則補充,她是在2025年2月準備收樓時才知悉浴室及廚房是立體預製的。

分析

4.首先,本席看不到立體預製浴室及廚房對申請人有任何損害,亦看不到有任何聲稱、遑論證據指出居屋的售價是基於浴室及廚房不是立體預製的。因此,申請人在沒有任何損害的情況下,根本沒有法律身份展開司法覆核申請。

5.無論怎樣,申請人沒有解釋司法覆核的基礎。雖然本席沒有責任,但亦嘗試找出任何司法覆核的基礎。然而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司法覆核的基礎。

總結

6.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陳美玉
  已於2025年7月11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香港房屋委員會


表格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