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碧英 訴 "泰國南星魚翅燕窩有限公司"經營"泰國南星魚翅燕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697/200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November 2001.
1. 本案申請人在1999年6月14日至1999年7月20日,在本案被告人餐廳受僱為一洗碗員。本案申請人的案情是在1999年7月13日,她被另一位洗碗員拿著裝滿碗碟的盆子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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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000697/2000 DCEC6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區院僱員補償訴訟2000年第697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周紹和暫委法官 日期:2001年11月20日 時間:下午4時36分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本案申請人在1999年6月14日至1999年7月20日,在本案被告人餐廳受僱為一洗碗員。本案申請人的案情是在1999年7月13日,她被另一位洗碗員拿著裝滿碗碟的盆子撞傷。 2.本案申請人亦提出,她的主管徐先生亦都曾親眼看見所發生的事情,但徐先生沒有給她時間休息或去看醫生。雖然申請人繼續工作,但因為受傷的痛楚令申請人需要多時休息,而在1999年7月20日,申請人被答辯人解僱。 3.在解僱後,申請人去到醫院治理她的傷勢,亦收到醫院醫生發出的疾病證明書,申請人曾經嘗試將這些疾病證明書交到主管手中,但主管卻拒絕接受這些證明書,申請人現根據《僱傭補償條例》向答辯人申索多項賠償。 4.答辯人有限公司的案情,是他們根本不知道申請人在1999年7月13日所受到的撞傷。申請人被解僱的原因是因為申請人多次與其他員工有爭執,而申請人在1999年7月20日被解僱後多天,才將疾病證明書交回答辯人手中,答辯人公司已向所有僱員購買適當的勞工保險,如申請人確實是在工作期間受傷,她的損失是在公司僱員保險中,應適當地得到補償,答辯人沒有理由不向保險公司作出報告。 5.申請人在本案基本證案責任如其他同類案件一樣,申請人要證實的是她的受傷確實是在工作範圍內發生。但原告人在本案案情指控之中,有很多不實之點: -
6.本席認為徐先生所說的供詞比申請人更加可信,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的決定是申請人不能夠證實得到在《僱員補償條例》內,一個僱員要證實的第一步,就是僱員要證明,他們的受傷是在工作期間發生的。 7.這個決定了之後,本席有多幾句說話要說,答辯人公司代表林先生,曾經在這件案件內多次提出,這件案件對其造成極大的騷擾,但你要知道法庭並不能夠阻止任何人對其他人作出訴訟,如果申請人或答辯人任何一方面,或是雙方面都有法律代表的話,這件案件應該會對被告人的騷擾有所減低。 8.但,當然答辯人有限公司亦都有權由公司的董事代表它們。因為雙方均無法律代表的話,本席亦曾經嘗試過盡量協助雙方。雙方面在這件訴訟內所需要用的文件,都是由本席替你們準備,本席準備了文件後,亦將之影印成副本,令到你們(控辯)雙方和法庭各有一份。 9.但令到本席極為失望的,就是當本席花費了這麼多時間準備好你們的文件副本之後,今天正式審訊時,控辯雙方均無將文件的副本帶來法庭,令到案件再有阻遲。 10.林先生,你記著,這件案件本來可以在2001年9月26日當日正式審訊,唯一不能審訊的原因,就是林先生你不同意放棄答辯人有限公司接受送達更改後申請表格的權利。當天只要答辯人有限公司放棄這個權利,當申請人將答辯人公司名稱更改了之後,當天便可以審訊。 11.雖然香港的慣例就是勝訴方面會贏得訟費,但因為以上本席所說的種種原因,加上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所以費用不大。以及申請人(王女士)經濟環境和答辯人有限公司的經濟環境相差極遠,所以本席不打算有任何訟費的判決。 12.正式的命令如下:
出席人士: 王碧英,申請人 "泰國南星魚翅燕窩有限公司"經營"泰國南星魚翅燕窩",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