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thern Ever Trading Ltd 訴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Joy Ga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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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03年5月12日,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批准申請人修改申請通知書,申請人須將修訂的申請通知書於7天內送達予答辯人。6月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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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008/2003 LDBM 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03年第8號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4日 宣判日期: 2003年8月19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2003年7月25日,申請人提出以下的傳票申請:-
背景 2.2003年5月12日,土地審裁處("審裁處")批准申請人修改申請通知書,申請人須將修訂的申請通知書於7天內送達予答辯人。6月 9日,答辯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審裁處批准答辯人可於由頒佈命令後的28天內將修訂的反對通知書向法庭存檔以及送達予對方。6月24日,本席批准是項申請,但直至期限屆滿,答辯人沒有遵守該項命令。7月31日,答辯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將申請人經修訂的申索剔除。該傳票的聆訊日期是10月3日。 3.申請人指經修訂的申請通知書是於5月19日送達予答辯人,因此,在存檔及送達修訂的反對通知書期限屆滿之日(即6月9日)答辯人有充份時間考慮申請人的申索;如果它認為該申索沒有披露合理的訴因,它應該最遲於6月9日提出剔除的申請而不是向審裁處申請上述28天的延期。它指該剔除的申請是拖延的手段。 4.代表申請人的張律師告訴本席,本傳票申請是按高等法規則第19號命令提出的,第19號命令共有以下9條規則:-
5.申請人的申索是有關案中大廈一部電梯所產生的噪音及震盪之事,它要求審裁頒佈以下的命令:
申請人的申索是屬於第7條規則涵蓋之事,該規則有以下的條文:-
6.第7條規則的規定是關於申請人向法庭提出作出判決的條文,而法庭在聆訊該申請時,須作出看來是原告人有權就其申索書而取得的判決;依據本傳票申請,申請人並非是要求審裁處對申索書作出判決,而是要求本席頒下一個 "Unless" 的命令,而在答辯人沒有遵守該命令的情況下申請人有權向法庭申請作出判決,但第7條規則並沒有授予本席作出該項命令的權力,因此本席將本傳票申請撤銷。 訟費 7.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傳票申請的訟費。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法庭按區域法院訟費水平為基準而予以評定。
申請人:由蘇龍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由范家碧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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