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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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03年6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席前就六項控罪(即KTCC 2405/2003案中一項自建築物掉下物體,一項襲擊警務人員,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和KTCC 3410/2003案中一項普通襲擊和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裁判官判以為期四個月的入院令。裁判官下令上訴人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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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08/2003 HCMA 707 & 70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07及70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405及341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一併處理)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3年8月26日 裁判日期:2003年8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8月29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前言 1.上訴人於2003年6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席前就六項控罪(即KTCC 2405/2003案中一項自建築物掉下物體,一項襲擊警務人員,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普通襲擊,和KTCC 3410/2003案中一項普通襲擊和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被裁判官判以為期四個月的入院令。裁判官下令上訴人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將上訴駁回,現本席將理據道出。 案情 (甲)KTCC 2405/2003 2.在2003年2月23日下午約2時10分,上訴人在德福廣場第一期F層4號舖外向下層的公眾地方投擲一塊約2呎乘呎半的木板(第一項控罪),其行為被商場的保安員陳先生和休班警員21723所看見。陳保安員通知他的兩名同事謝先生和張先生前來處理事件;警員21723亦向在附近巡邏的輔警警署警長4748和高級警員17955報案。當陳保安員、警署警長和警員17955截查上訴人時,上訴人的態度是充滿敵意,並揮拳擊中警署警長的左眼(第二項控罪)。陳保安員和警員17955隨即試圖制服上訴人,期間謝保安員和張保安員亦趕抵現場提供協助。上訴人不斷反抗,並以拳和腳襲擊謝保安員(第三項控罪)和張保安員(第四項控罪),最終被制服。在事件中,被上訴人襲擊的人均有受傷。警署警長感到左眼瞼有觸痛;謝保安員感到左膝有觸痛,和他的右手無名指有擦傷;張保安員則在左胸膛感到觸痛。由於上訴人在被捕時神情呆滯,警員將他送院治療。在2003年3月17日的警誡會面中,上訴人聲稱對2月23日所發生之事已完全忘記。 (乙)KTCC 3410/2003 3.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約6時10分,上訴人在淘大商場地下肯德基家鄉雞餐廳內,突然無緣無故地從後掌摑了俞先生的右邊面頰一次(第一項控罪)。俞先生是一名年屆83歲的老人家。商場的保安員目睹案發經過,於是報警求助。在警員到場之前,上訴人走到淘大商場2樓一間店舖外,再次無緣無故地襲擊剛巧站在舖外的36歲女店主,從後拳打她的左面頰,引致她的下唇腫脹和受到擦傷(第二項控罪)。 上訴理據 4.上訴人指他已在醫院接受治療達兩個月之久,他已經康復。他表示已重新接納社會,希望本席給予他一次機會。他說雖然他曾向裁判官表示他自覺需要接受治療,但現在他覺得不再有此需要了。他亦強調雖然他以前濫用毒品,他已經戒了毒癮。在事發時他因醉酒才犯事。他已下了決心以後不再飲酒。 判刑理由 5.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上訴宗卷第15頁):
裁定 6.本席考慮了有關案情及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可見裁判官的判刑絕對正確。徐醫生建議四個月,蔡醫生建議三至四個月,裁判官判令上訴人在小欖羈留四個月是恰當的。上訴人單方面自以為已經痊癒,本席看不到任何醫生報告支持上訴人的論點。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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