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李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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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處入獄8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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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68/2003 HCMA 46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4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06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9月4日 裁決日期:2003年9月4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3年9月10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處入獄8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由 2.原爲特區政府康文署二級康樂事務主任的李國強,在替署方直接採購物品及服務時,獨邀由上訴人、上訴人女友、及一顔姓男子所操控的幾間公司向康文署提供虛假報價,致使康文署批出採購合約予他們預定的最低報價者。 一審概況 3.上訴人和他的女友,是一審時的第一和第二被告。上文提及的李國強(他的胞兄)則是第三被告。顔姓男子則已轉爲控方證人。 4.開審時,三名被告均否認控罪。後來,顔氏作供,上訴人與女友改為認罪,李國強則繼續抗辯,但最終都被定罪。結果,上訴人與李國強同樣被判入獄8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反反復復的只有一個重點,即認罪後的判刑竟與李國強一樣。 裁判官的量刑 6.對於李國強,裁判官有如下的評價:
7.至於上訴人,裁判官則說:
判決 8.一言蔽之,裁判官對二人的量刑,是經過深思熟慮的。他們之間的分別在於,李國強之前從無前科,上訴人則曾犯事且在開審後才認罪,結果正負因素互相消減,終於在同一基準下得出同樣的折扣。對此,本席並未發現有何不妥,反覺上訴人完全缺乏上訴的理據。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鄺長添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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