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錦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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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判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管辦非法賭博的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當日承認控罪,裁判法院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及罰款10,000元。上訴人現就罰款部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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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72/2003 HCMA 77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7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判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管辦非法賭博的控罪,罪名成立。上訴人當日承認控罪,裁判法院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及罰款10,000元。上訴人現就罰款部份上訴。 2.裁判法官當日下令上訴人的罰款可從擔保金扣除,上訴人立刻表示他的擔保金是借回來的,當天裁判法官並沒有理會上訴人的講法。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明顯地忽略了充份了解上訴人的經濟狀況。這是違反裁判官在判罰前必須的步驟(見HKSAR v Lau Pak Ying [1997] HCMA 636 & 637)。 3.當日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有十分差的前科,因為上訴人有9次案底,其中8次是與賭博有關。裁判法官認為,只判上訴人監禁已經沒有阻嚇性,所以當日裁判法官認為應加判罰款。本席認為他這個概念並沒有錯,但當他判罰款之前,應該先了解上訴人的經濟狀況,10,000元並不是一個小數目。所以本席因為這個因素,決定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推翻原有的罰款。 4.本席聽取過雙方大律師陳詞之後,認為仍需判上訴人罰款,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罰款為3,000元,給予上訴人3個月的期限繳付。因此,判上訴人須在3個月內共付3,000元。
控方: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孔慶碩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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