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譚翠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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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過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立,處監禁12個月。另先前的4個月緩刑亦被勒令執行,蓋總刑期為16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同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01/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01/2003

HCMA 50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0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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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譚翠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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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03年8月20 日

裁決日期: 2003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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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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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過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立,處監禁12個月。另先前的4個月緩刑亦被勒令執行,蓋總刑期為16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同時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事源03年5月2日晚,一名女警即控方證人(2)與同僚在新城市廣場作便裝反盜竊巡邏之際,首先發現上訴人於惠康超級市場,卻未有購物,只一味留意其他顧客及他們的袋子。其後,上訴人走進大眾書店,但仍然未有改變上述行為,至後來再走進商務印書館內亦然。

3.就在此時,控方證人(2)看見上訴人緊隨一名背着背囊的年青女子,並用右手從自己手袋取出一份狀似包着硬物的報紙,左手則揭開該名女子背囊的袋蓋。亦在這時,上訴人因發現控方證人(2)向她觀察,便急步離開書店,不過仍被控方證人(2)致電外面的同僚即控方證人(3)在較遠處把她截停。

4.經搜查後,上訴人的袋子被發現藏有一份摺疊的報紙,內藏一把約10吋長的銀色鉗子。警誡下,上訴人聲稱只曾途經該名女子身旁,根本沒有開啟過她的袋子。該名女子在事後亦表示完全不知發生何事。

5.這邊廂,上訴人聲稱她是持雙程證到港的,當時並沒有進入過惠康超級市場或大眾書店。她走進商務印書舘則為尋找朋友。後來朋友來電,告訴她正在的士上,她便離開到外面等候,卻無故被控方證人(2)截停,並把她袋內的物品悉數傾倒出來,然後表示「有料到」及前往找尋在書店內的年青女子。同時,三名便裝男警上前叫她認罪,之後保釋,否則便把她送到城門水塘投河。其間,一名高級男警還掌摑了她三下。無論如何,上訴人堅稱,沒有觸碰過該名女子的背囊袋蓋,亦沒有意圖偷竊面的物件,至於她袋內的鉗子則是在03年3月26日在香港被狗咬過後用來洗傷口的。

6.在聽過所有證供後,裁判官認定所有控方證人皆誠實可信,並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相反,裁判官認定上訴人並不誠實,前言不對後語。他曾舉出一個例子,就是上訴人在盤問時聲稱,銀色鉗子是她在03年3月25日來港前一名大陸朋友送給她的,但當控方指出她原先作證時稱,03年3月26日當日才被狗咬時,上訴人又稱鉗子是她朋友在03年4月25日才給她的,而不是03年3月25日。最後,裁判官表示,他深信上訴人曾以右手拿着捲着鉗子的報紙走近年青女子身後,再用左手揭開她的背囊蓋,企圖偷取對方背囊內的物品。

7.對於這結論,本席並不感到驚奇,亦未能發現任何可批評的地方。事實上,除非有特別理由,就事實的認定,本席亦不能任意干預。至於今天,上訴人在本席面前,重重覆覆的亦只是聲稱她沒有犯法,這便是她的上訴理由。這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8.判刑方面,上訴人今天要說的,亦只是請求法庭對她寬大處理,理據是最近有兩名近親死亡,一人又患肝癌,她自己的女兒則無人照顧等等,不過本席都不接納。相反,正如裁判官在其判詞內指出,上訴人這種企圖盜竊行為,實與扒手沒有多大分別,一般刑期是監禁12至15個月。還有,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了本案的性質、上訴人背景、律師求情理據,才以12個月作為判刑的,結果並無不妥。至於他命令4個月的緩刑要分別執行,這亦無可批評,總體上刑期亦絕非過重。

9.上訴人就判刑上訴,亦應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