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昌 對 吳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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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應被告人的要求,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向被告人借出港幣70萬元。雙方簽訂一份自行擬訂的「契約書」,當中協定被告人除了還款和銀行利息外,還須支付因貸款而引起的各項費用、以及給予原告人每月「補償」。被告人最終只是交還了一共77萬多,在2018年2月中表明拒絕繼續履行各項承諾。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J 841/2024[2025] HKDC 12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841/2024

[2025] HKDC 12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4年第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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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楊志昌  
   
被告人 吳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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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聆案官陳業禧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6月24日
損害賠償評估書日期: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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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評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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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1.這是一宗源於違反合約的損害賠償評估聆訊。

2.原告人應被告人的要求,向銀行申請貸款,並向被告人借出港幣70萬元。雙方簽訂一份自行擬訂的「契約書」,當中協定被告人除了還款和銀行利息外,還須支付因貸款而引起的各項費用、以及給予原告人每月「補償」。被告人最終只是交還了一共77萬多,在2018年2月中表明拒絕繼續履行各項承諾。

3.根據申索陳述書,基於被告人違反合約,原告人要求下列損害賠償:(1) 因向銀行申請100萬貸款所衍生的部份利息; (2) 申請貸款所衍生的費用;及 (3) 被告人承諾每月的「補償」。

簡要程序背景

4.在2024年2月9日,原告人展開本訴訟。在2024年5月17日,他獲得了非正審判決,而損害賠償有待評估。本席現審理的損害賠償評估正是根據上述非正審判決。

5.於2024年7月2日,原告人存檔了一份損害賠償評估的聆訊通知書。根據宋司法常務官於2024年10月2日作出的命令,雙方須於2024年11月13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文件清單;雙方亦須於2025年1月15日存檔及送達事實證人的證人陳述書。

6.於2025年3月20日,法庭命令於2025年6月24上午9時30分在區域法院第14庭審理損害賠償評估。

7.本席已閱讀了於2025年6月18日存檔確證文件已予送達的宗教式誓章,並信納上述命令及文件已送達予被告人。本席批准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審理損害賠償評估。

原告人的案情

8.原告人和被告人於1999年因工作而認識。早於2012年6月,被告人已向原告人借錢,原告人相信被告人聲稱待他收回工程費就會還款,於是借出了HK$45,000給被告人。值得留意的是,這筆款項沒有在申索陳述書中明確列明。

9.其後,被告人又向原告人聲稱他獲得一個新工程合約,請求原告人借出港幣70萬元給他。被告人又表示他會以自己物業的屋契給予原告人作抵押。

10.二人自行擬訂了一份「借貸契約書」(下稱「契約書」),當中協定了以下相關的條款:

「3.2 由於甲方向銀行加按已取得款項,供款期由原來只剩約3年增加至10年,而每月供款額亦相應增加;為此,雙方同意共同承擔有關的每月供款和利息支出;

3.3 從取得款項開始的每月供款額將由甲乙雙方按比例償還予銀行,乙方需於取得款項後的當月廿八日或之前及其後的每月廿八日或之前將每月還款額(即港幣HKD9,313.74 x 0.7 = HKD6,519.62)轉賬予甲方的供款帳戶(渣打:[號碼被刪去]);另乙方同意每月多付甲方港幣3,000元整以作為延長還款之利息補償,有關補償至乙方完全還清本利為止;

3.4 於申請及完成加按時所需付出的費用包括及不限於銀行服務費、行政費和/或律師費等將全數由乙方負責,倘乙方在期滿前要求提前還款,所有因提前還款引起的費用亦全數由乙方支付;」

11.簡單來說,原告人的案情是:本來打算提早贖回自己的物業,但是按被告人的請求卻把物業加按,並獲得銀行額外借貸港幣100萬元,當中70萬借出給被告人。

12.起初,被告人有作還款。就這些款項,原告人視被告人清還因加按而產生的金額的本金部份,而如「契約書」所協定,被告人為此負責百份之七十。

13.直至2018年2月中左右,被告人表示他不會再還任何款項。被告人一直以不同藉口推塘,不但沒有給予原告人屋契,更早已把住宅物業轉售給被告人的女兒。就被告人所付出的金額而言,本金部份已還清,本聆訊關乎上文第3段的3個損害賠償項目。

14.原告人聘請了律師向被告人發出了訴訟前要求還款的信函,不獲回覆。信件當中所追討的項目亦大致和本聆訊中所申索的損害賠償一致。

原告人的證據

15.原告人是他唯一的事實證人。他於證人陳述書中列出了整件事的經過:就事實背景,他交代了借出70萬元前,他早已借了HK$45,000給被告人。本席亦有細閱文件冊第6頁中銀行因應額外借貸100萬於2012年12月5 日所發出的還款表中的明細。

16.由於原告人一直視被告人所作的還款用作清還銀行所要求償還的本金部份,本席考慮原告人呈交法庭的文件證據(包括存款單照片和銀行存摺紀錄),原告人顯然已從被告人取回該70萬。如今須被評定的是源於被告人違反「契約書」招致的損失。

17.原告人親自作供作出事實陳述,他解釋了各項損害賠償中的基礎:

(a)  基於「契約書」第3.2條,原告人解釋就「共同」支付因加按產生的還款和利息,原告人和被告人所分擔的比例分別是三成和七成。這是基於加按後從銀行所獲取的100萬借貸當中有七成用作借給被告人。

(b)  原告人為此亦製作了一個表格夾附於證人陳述書當中,列出因加按每期銀行收取他的還款和利息、扣除了百份之三十後被告人應負擔的部份、以及被告人就每一期實際還款日期和實際金額。

(c)  基於「契約書」第3.3條,就所謂「額外補償」部份,原告人解釋雙方協定被告人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月底須支付HK$3,000直至償還所有款項。

(d)  基於「契約書」第3.4條中「所需付出的費用」,就申請加按時,他指銀行要求他支付港幣1萬元的律師費用;他在借出70萬元給被告人時,又花了HK$50買銀行本票。原告人指除了以上兩筆費用沒有其他。就此兩筆費用,他沒有呈交相關紀錄作證據。

被告人的證據

18.根據於2024年10月2日發出的命令,被告人未能存檔及送達 (1) 文件清單;及 (2) 經簽署的證人陳述書。因此,本席視他選擇不援引關於損害賠償的任何文件證據及事實證人口供。

分析

19.在原告人的開案陳詞中,他邀請法庭考慮聆訊文件冊中的文件證據以評估各項損害賠償。

20.整體來說,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提供證據是可信和合理的。

21.原告人就銀行每月向他索取的款項都有月結單作支持。自被告人第一期向他的還款直至最後一期,他亦有過去相關的存款單紀錄。經本席詢問和澄清,原告人的證供也沒有動搖。

22.本案中並無任何相反證據反駁他的證供,本席接納原告人的全部證據。

損害

因額外借貸產生的銀行利息

23.就金額而言,本席留意到自借款以來,大部份的月份被告人也只是還了HK$6,520。見「契約書」第3.3條上半部份算式中定出的還款額HKD6,519.62。

24.大約於2016年12月開始,被告的還款金額波動,由HK$6,600 至HK$80,000不等, 而且每月還款時間並不定期(原告人則在附夾於證人陳述書的表格以粗體和斜體顯示)。

25.原告人同意基本上他所借出的港幣70萬元本金已被還清。在欠缺還款一方清晰表達還款額是用作支付債務的那一部份(正如本案的情況),原告人作為借出款項的一方可行使他的權利去決定如何應用該還款(appropriation of payment)。見上訴庭於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td v Eddy Technology Co Ltd [2019] 2 HKLRD 493的觀察[1]Chitty on Contracts(第35版)25-058 至25-060的段落。

26.就利息而言,原告人製作的表格亦列出了自第1期至第66期,銀行向他收取的實際利息金額,以及經扣去百份之三十後被告人應付的利息部份。就此,該部份應由被告人負擔,原告人申索的金額為HK$80,247。本席接納這計算。原告人亦向法庭表示第66期後他便自行還清所欠銀行的款項。

27.法庭考慮到有部份月份被告人所支付原告人的金額超過了該月銀行向原告人收取的還款金額及/或雙方協定的HK$6,519.62,最終由被告人所交還的金額一共是HK$771,720。

28.因此,超出的部份(即HK$71,720)如今應被視作用作償還所欠的利息,本席只批准 HK$8,527這金額 (即HK$80,247減去HK$71,720)作為被告人違反「契約書」第3.2條的損害賠償。

向銀行申請貸款所衍生的費用

29.就此損害賠償,經本席向他澄清,原告人指他因應銀行要求支付了港幣1萬元的律師費。除此之外,他借出70萬元給被告人時,花費了HK$50購買本票。

30.在處理此項損害時,縱然雙方沒有提出,法庭不難發現原告人所追討的權利早自2012年就應該衍生。可是,直至2024年2月9日原告人才提告。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於損害賠償評估,法庭在審理一些根據《時效條例》運作下看似逾時的項目應如何處理?

31.Wayne Thomas Davis v Alison Suzanne Pockett and Another(10/12/2021, HCA 1215/2014)[2021] HKCFI 3641一案,面對類似問題,當時聆案官裁定關乎時效的論點不會被視作反駁原告人的申索。[2]

32.本席同意這做法。關乎逾時的爭議應在狀書中明確列明(根據第18號命令第8條規則)。被告人選擇從一開始也不抗辯,自然沒就時效的法規特別作訴(specifically pleaded)。本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不受上述時效問題影。

33.加上,這兩筆費用顯然是雙方於「契約書」第3.4條所預料的,而且屬一次性的性質。本席認為合理,亦是被告人明確同意的,就此項目允許金額HK$10,050的賠償。

34.就時效限制這一法律觀點,在本案其他損害賠償項目(如觸及逾時的部份)亦應以如上文方式處理。

每月「補償」

35.在「契約書」的第3.3條的後半部份,雙方協定「乙方同意每月多付甲方港幣3,000元整以作為延長還款之利息補償,有關補償至乙方完全還清本利為止」。經本席向原告人澄清,他追討自2012年12月起直至今天的損失,原因是本利至今仍未還清。

36.根據「契約書」的第3.5條,借款的原定的期間為2012年12月8至2014年12月7日。在2014年12月,這段期間經雙方同意獲延展,其後被告人每月支付款額不一。根據原告人自己的案情,被告人在2018年的2月表明不再履行其承諾。

37.就原告人如今所追訴的時段,若然成立的話,將會是長達近13年,這顯然是不合情理,本席並不接受。

38.終審庭於Pt Asuransi Tugu Pratama Indonesia Tbk v Citibank NA (06/02/2023, FACV 11/2022) [2023] 26 HKCFAR 1, [2023] HKCFA 3曾考慮英國上訴庭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SA v Cottonex Anstalt [2016] 2 Lloyd’s Rep 494等案例,當中考慮了合約無辜一方以無意義方式堅持維持合約,以提升毀約一方債項這情況(the innocent party is artificially increasing the contract-breaker’s liabilities by insisting on the pointless continuance of the contract)。[3] 原訟庭亦於Re Dai Yumin(31/03/2022, HCB 7582/2020)[2022] HKCFI 950考慮上述MSC一案,當中無辜一方不得偏執選擇合約中某些權利同作懲罰毀約的一方 (an innocent party cannot use his contractual rights to penalise the other party by taking a particular course, if there was another course available which was equally advantageous to the innocent party) 。[4]

39.本席認為:當被告人表明不會再作還款時,即2018年2月時,原告人便當合理地減輕損失。在這時刻,已經沒有正當和合適的依據容讓原告人視合約仍然有效維持。本席尤其考慮到被告人於約第63期還款後所欠下的相對較少的餘款,假設法庭容許每月HK$3,000一直滾存,會達至不合比例和不公的結果。

40.因此,本席只是允許(自2012年12月至2018年2月)每月因被告沒有完全還清款項而產生的所謂「補償」,即62個月乘以 HK$3,000,即HK$186,000

其他

41.如上文第8段所述,原告人提及於2012年6月12日他首次借款給被告人,金額為港幣HK$45,000。這一點在證人陳述書和開案陳詞雖然有所提及,亦有相關的銀行通知書的副本作支持。可是,由於此筆款額超越申索陳述書當中所列明的範圍,本席在聆訊時已向原告人解釋:狀書的功用是用作定義審理議題,法庭一般為公平起見,並不允許超越狀書內容的申索。本席亦邀請原告人就此陳詞。原告人只表示明白。

42.經本席向原告人確認,被告人最終有分段歸還這筆HK$45,000,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基礎追討這筆借款及/或其所衍生的費用(如有)。

摘要

43.基於上述,本席現頒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如下:

項目 損害賠償項目 金額 (港元)  
  因額外借貸產生的銀行利息 8,527  
  向銀行申請貸款所衍生的費用 10,050  
  每月「補償」 186,000  
  總計:       204,577  

利息和訟費

44.至於上述損害賠償利息計算,判決前利息以滙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 1% 計算,由傳訊令狀之日期(即2024年2月9日)起計直至本評估書之日期為止;判決後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被告人全數付清爲止。

45.就訟費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損害賠償評估的訟費,包括所有先前保留的訟費(如有),經簡易評定後為HK$6,300。

  ( 陳業禧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1]  第15-16段

[2]  第16段

[3]  第27段

[4]  第95-9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