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區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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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是盜竊罪,第二項是藏有攻擊性武器。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共3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2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625/2003

HCMA 62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625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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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區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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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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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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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二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是盜竊罪,第二項是藏有攻擊性武器。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入獄共3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控方證人在花園街步行,第一控方證人身穿著一件風褸,一個手提電話放在風褸左外袋,第一證人與朋友平排而行。當上訴人迎面行近兩位證人時,伸手入第一控方證人的外袋,取了他的電話,第一控方證人與朋友同時看見上訴人取其電話。當他們詢問上訴人為何取了他的電話後,上訴人便把電話放在旁邊一店舖裏的手推車上後便離開。當控方證人追上時,上訴人取出一把摺刀恐嚇第一控方證人。另一名控方證人正在附近,看見這情形下,協助追捕上訴人。他同樣被上訴人的剪刀攻擊。追至西洋菜街聯合廣場前的花槽,上訴人把他的剪刀拋進花槽裏。稍後證人報警,警方到達後,在花槽發現上訴人較早前所持的摺刀。

3.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提證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裁判法官在此曾提醒自己,關於控方有舉證責任,他小心地分析各控方證人的證供,最終裁斷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為成實可靠證人,因為他應為第一控方證人的口供前後有矛盾,他認為第一控方證人所說的證供是記憶含糊、不準確,所以裁判法官正確地不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公平地考慮所有證供。

4.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有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卻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指,他認為代表他的審訊律師沒有盡力盤問各證人有關證供的疑點,他懷疑他的律師與裁判法官有默契。本席很小心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而本席亦指出,裁判法官很公平地考慮過證供後,認為不可以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他的證供。很明顯裁判法官十分小心地分析過全部證供。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有關上訴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5.關於上訴人的上訴刑罰,裁判法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刑罰時,亦得悉上訴人有27次案底,其中10次是盜竊罪,2次是藏械罪,所以上訴人是一名積犯。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考慮過案情,裁定上訴人第一項控罪被判18個月,第二項控罪同樣18個月,總共36個月。

6.本案的藏械罪行,不單只藏械而當上訴人盜竊時是携有摺刀,在證人追逐時,他亦取出摺刀欲攻擊控方證人。在這情況下,藏有摺刀的罪行較比其他藏械罪的案情為嚴重。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提及的上訴理據指刑罰太重,因為他認為其他人的刑罰通常是數個月,亦是沒有說服力。因為本案案情比較嚴重,本席認為有關上訴人在刑期方面的上訴,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判刑。因此有關刑期的上訴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程慧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