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家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26/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October 2003.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經營在其內出售危險藥物的煙窟」,被判20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
HCMA000726/2003 HCMA 72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3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經營在其內出售危險藥物的煙窟」,被判20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2003年2月27日,上訴人在九龍廟街一單位內經營煙窟,在煙窟中出售危險藥物,即海洛英,以供人在其內吸食。 3.案情顯示警務人員當天進入上址,發現4名人士(包括上訴人),經調查後,上訴人承認為上址的負責人,及向人提供危險藥物和吸食工具於上址吸食。稍後警方與上訴人的會面紀錄顯示,上訴人亦承認自己是上址的負責人,向癮君子提供危險藥物和吸食工具在涉案現場吸食。 4.在案發現場搜到一塊鋁箔,內載海洛英的痕跡。控方並搜到為數不少吸食危險藥物的工具,在此,本席毋須一一道出。但很明顯地,涉案所經營之煙窟組織規模不小。 5.上訴人有一次非嚴重的案底,他在2002年因藏有危險藥物而被判罰款。在量刑時,裁判法官考慮的不是上訴人的前科,而是考慮煙窟的規模、所提供的危險藥物及工具供癮君子吸食,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不可以採納最低的刑期,因上訴人是當時的負責人,基於這許多因素,他認為以30個月作為判刑起點。 6.經本席考慮過其他案例,雖然不能因其他案件判刑輕,本案亦必定判刑輕,但當警務人員進入涉案上址後未有發現海洛英,卻只能在一塊鋁箔內發現有海洛英的痕跡。本案相比其他案例,其他案例顯示當警務人員入屋時發現一定數量的海洛英,因此,本案不可列為一項比較嚴重的案件。 7.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採納一個30個月的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雖然裁判法官所考慮的因素是沒有出錯,因必須在這情況下採納一個具阻嚇性的刑期,但本席認為一個適當的判刑起點,在此情況下應是18個月;由於上訴人認罪,可獲扣減1/3至12個月刑期。故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原本的判刑被撤銷,改判入獄12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黎安妮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