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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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13/2003 HCMA 81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1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166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偽造的旅行證件」罪名,被判入獄10個月。現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是有律師代表的,但在聆訊時,他選擇自辯。 3.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準備登上一班前往美國的航機,他當時使用一本屬於姓王人士的中國護照及一張美國綠卡,在接受詢問期間,被發現身上管有另一自己身分資料的中國護照。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是透過中間人獲得那一本有問題的中國護照及美國綠卡,其目的是前往美國工作。當他獲得護照後,發現除了相片之外,其他的資料並非是他本人的,他使用自己的正當中國護照前來香港轉機前往美國。 4.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是二十八歲;她欲前往美國乃因為它是一塊尋金地;上訴人在港沒有刑事紀錄。裁判法官於衡量刑期時曾參考其他的案例,而一般案例的判刑為6至9個月,但那是涉及利用香港作為過境地點前往外地。他認為量刑標準不單止需考慮案情,還需顧及目前實際的環境。裁判法官並認為,即使犯罪者最終的目的是外國而並非香港,只利用香港作為過境地,但亦不能在此情況下認為這是不嚴重的案件,若這樣做的話,它會影響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而香港亦需對國際負上責任。因此,裁判法官認為現時此類案件對香港的國際聲譽有一定嚴重的影響,及對本港的衝擊較多年前為大。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採用了一個15個月的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認罪被扣減了5個月,故判他入獄10個月。 5.很明顯看到,裁判法官除適當地考慮了本案案情,還考慮到量刑需具阻嚇性。由此,雖然裁判法官所判刑期是重,但本席不能說它是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的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原判。 6.至於上訴人所提及的上訴理由如家庭環境、其他同類型案件的被告被判8個月等情況,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作考慮,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譪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