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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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年6月。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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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199/2002 CACC 19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199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 2001年第3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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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年2月13日 宣判日期 :2003年2月13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譚建宗被控一項強姦罪。他否認控罪。 2.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黃敏杰暫委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審理。 3.經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6年6月。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案情 4.案件受害人是一名泰國籍妓女,以“一樓一鳳”方式在土瓜灣23號2樓前座經營賣淫行業。 5.2001年6月2日申請人到達上址按門鐘表示要光顧受害人。雙方並同意以250元代價進行交易。 6.申請人進入上址後,受害人要求申請人先付費。但申請人不但沒有付款,更從袋中取出一把刀,指嚇受害人及下令受害人脫去衣服。 7.受害人在驚嚇下服從申請人的指示。申請人更拉開褲錬,要受害人為他口交。當時受害人先替申請人帶上避孕套,然後為他口交。後來申請人強姦了受害人。 8.受害人表示她服從申請人是因為申請人有刀。她指:“如果她反抗,不知會有什麼後果”。 9.完事後,申請人離開現場。受害人則致電其男友“阿峯”。後來“阿峯”用車接載受害放工。在途中,受害人看見申請人。“阿峯”下車捉著申請人,而受害人則致電報警。結果申請人被捕。在警誡下,申請人說:“阿Sir,我上去叫雞唔俾錢咋,無刀呀。”事後接受警方錄影問話時,申請人亦作出相似的辯解。拘捕申請人時警員沒有在申請人身上檢獲任何刀。 辯方案情 10.申請人承認受害人曾替他口交而雙方亦有發生性行為。申請人更承認沒有支付雙方同意的250元服務費。但申請人否認有用刀威嚇受害人。他指雙方性交時,受害人催速他令他感到不快。結果他沒有支付服務費,並在受害人洗澡時離開現埸。申請人指受害人是因為收不到服務費而說謊誣告他。 上訴理由 11.在其書面申請書,申請人指在原審時,得不到公平對待,但他沒有詳細列出不公平之處。申請人今天向本庭作出口頭陳述時,對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作出一些指控。他指該名大律師沒有依照他的指示為他適當地辯護。他指稱曾向大律師指出受害人在性交過程中沒有反抗,更有合作行為,但代表他的大律師並沒有在這方面向受害人作出仔細的查詢。 12.本案的重點是申請人是否有用刀威嚇受害人,令受害人就範。受害人明確指出她是在被威嚇下和申請人合作。而在雙方性交過程中,她亦沒有作出任何反抗行為。在這方面,即使申請人的指控正確,代表他的大律師沒有就受害人在雙方性交過程中是否合作一點,向受害人作出查詢,亦是無關重要。即使申請人對其大律師的指控是正確,亦不構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 13.申請人指出受害人在作供時,就有關刀的描述和案發後她向警方的描述不同。但代表他的大律師沒有在這方面向受害人詳細查問。 14.案件的重點當然是申請人是否在案發時擁有及利用刀指嚇受害人。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在這方面已經對受害人作出很仔細的查詢。代表他的大律師很清楚的向受害人指出申請人並未持有刀指嚇她。在原審作供自辯時,申請人在這方面亦作出詳細的描述。但陪審團不接納其證供。申請人指代表他的大律師沒有依照指示為他辯護,令審訊不公平的說法不能成立。 15.申請人亦指原審法官就刀方面,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他指法官不應提醒陪審團指如果申請人真的有刀,而被捕時警員搜不到,原因可能是申請人將刀掉去。法官只將在申請人被捕時,警員搜不到刀這點提出一個可能的解釋給陪審團考慮。法官提出的解釋是建基在受害人對申請人的指控是真確的,即在事發時,他確實有用刀指嚇受害人。 16.事實上原審法官很清楚地向陪審團解釋案件的重點,即案發時申請人是否有用刀指嚇受害人。就這一點他已很詳細地向陪審團作出交待,亦已適當地將這重點交由陪審團決定。 17.本庭已經很仔細的考慮過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已很詳細向陪審團解釋涉案的有關法律和事實問題。原審法官特別強調案件之重點是申請人是否有用刀指嚇受害人。而在該問題上,受害人的證供是唯一的直接證供,因此陪審團必須特別小心考慮受害人所作的證供。原審法官亦提醒陪審團要將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一點對申請人作出有利的考慮,包括增強其證供的可信性及減低其犯罪的傾向性。 18.本庭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是全面及正確的,亦是不偏不倚的。申請人指稱原審法官的指引對他做成不公平亦是絕對不能成立。 19.案件的裁決全建基在陪審團對雙方證供的評核。陪審團有權接納控方的證供,特別是受害人的證供。根據受害人的證供,將申請人定罪實在是無可避免的。 結論 20.對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善之處。 21.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須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月好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