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廣乾

Case No.HCMA 90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905/2003

HCMA 90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0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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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吳廣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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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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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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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監獄人員管有或引進禁制物品的罪名,上訴人承認控罪,裁判法官經考慮後,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時上訴人引進100枝香煙,上訴人稱這些香煙是給予獄中犯人作為鼓勵。裁判法官在判刑時考慮及參考過其他同類型案件的刑罰,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書內列出:「上訴人39歲,沒有前科,為一名二級懲教助理。」從過往的案件可見其罰款以至刑期不等,當然以案件的案情作為參考。本案很明顯上訴人不是因為引進香煙入獄中售賣予獄中犯人,而是為了作出一些鼓勵。但當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這樣做,若果引進該100枝香煙入獄中分配不足的話,會導致犯人在獄中內閧,令情況更為嚴重,所以法庭有責防止懲教署人員以香煙來操縱控制獄中犯人。

3.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要作出一個阻嚇性刑罰,所以判上訴人入獄。但本席認為,從案情來說,這類案件中並不算嚴重。考慮過上訴人今次是第一次犯罪,他過往紀錄良好,亦考慮他今次的過失影響工作方面。本席認為仍需作出一個阻嚇性,因為本案是一宗嚴重案件,需要監禁一段期間,但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可以給予上訴人緩刑。

4.本席考慮過案情後,認為適當的判刑是判上訴人入獄3個月,緩刑2年。可能上訴人對緩刑的概念並不理解,不過本席向上訴人簡單解釋,若果在這兩年內上訴人沒有再犯其他案件,便不需服該3個月監禁;但若在這兩年內再犯其他刑事案件,上訴人便可能需服該3個月監禁。若上訴人有任何不明白之處,上訴人的大律師亦會向他解釋。

5.今天上訴人的上訴得直,判刑撤銷。上訴人被判入獄3個月,緩刑兩年。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楊美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世傑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