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林馬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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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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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25/2003 HCMA 92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2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03年第9002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5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3名證人。案發當日,第一證人駕駛一輛旅遊巴士沿彩虹道慢線向觀塘方向行駛,在她剛由交通燈位停下再起步以時速約20公里駛到啟德花園附近時,看見一輛巴士從左面巴士站駛出,她於是在距離巴士約20呎停下,並亮着停車指示燈,但5秒後,突然有車從後衝撞她的旅遊巴士,更把其車推前,導致旅遊巴士左邊的「翼鏡」撞向巴士,撞向她的旅遊巴士是一輛由上訴人駕駛的貨櫃車。第一證人作供時同意自己有優先行車權,但因情況許可才讓路給巴士,她否認有突然間剎車。 3.控方第二證人是駕駛着巴士離開啟德花園巴士站,他聲稱當時看見第一證人的旅遊巴士在離巴士站出口約15呎停下,亮着停車指示燈,他於是慢慢駛出,約3秒後,旅遊巴士突然衝前撞向其巴士右側「翼鏡」位置。他說旅遊巴士停車前的時速約是10公里左右,是正常情況停下的。第二證人辨認了證物P1(1)及(2)是事發後兩車的位置。他看見路面有約3呎長的剎車痕,是上訴人向警員指出的。 4.控方第三證人於事發後到現場拍攝證物P1的相片,他亦繪畫證物P4的草圖。在他作供時,上訴人向他指出兩條剎車痕相信是旅遊巴士留下的,但他沒有量度長度。旅遊巴士除車尾損毁外,左側也有輕微損毁。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口供指出當時他沿着彩虹道慢線向慈雲山方向行駛,時速約40公里,控方第一證人的旅遊巴士在他前面約50至60米,時速亦大約是40公里。事發時,旅遊巴士突然剎掣,他駕駛的貨櫃車仍未超過交通燈,他隨即也急剎並左右扭軚盡量避免碰撞,約1至2秒後停下,最後他的車撞着旅遊巴士的右後角,他指出旅遊巴士的損毁情況可在控方證物P1(15)的相片內看到,他並指稱當時力度不大,不會將旅遊巴士推前。各車最後停下的位置可見於證物P1(1) 和(2),他透露在下車後發現地面有水,而旅遊巴士留下兩條約3呎長的剎車痕。 6.在聆聽過各方口供後,裁判法官考慮並信納控方證人的口供,他認為兩位證人,旅遊巴士司機及巴士司機(即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大致上相符,最終認為他們是可信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接納證物P1是準確的。 7.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7段提及上訴人在審訊時提出的疑點。第一個疑點是關於路面上的剎車痕如何形成,裁判法官認為這可能是由於旅遊巴士停定後被推前所造成的,這符合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說法,他亦考慮到究竟剎車痕是否因旅遊巴士急剎車所造成,經考慮後認為這可能性不大。至於第二個疑點是上訴人指控方第三證人曾改造證物P1的相片,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稱其中最大的問題是關乎倒影與陽光的方向不符,他看過該些相片後,認為那些倒影是地面的水反射造成的,並非陽光造成的陰影。上訴人提出的第三個疑點指控方第三證人誣告他,當第三證人被盤問時,上訴人指稱於調查期間,第三證人曾要求他作不符事實的供詞,最終,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這些疑點不成立。 8.上訴人在今天的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很激烈地指出自己被控方證人誣揑;亦重覆說由於本案的疑點即關於那些相片、陽光的方向及該些相片並未披露案件的真實情況;他並指稱控方第二證人說謊,因第二證人稱當時沒有留意到他的貨櫃車。對這種種理據,裁判法官已在他的裁斷陳述書考慮過,正如剛才本席所提及過的。至於控方證人方面有否誣捏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是否有急剎車,在這問題上,很清楚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其證供內已否認此事。 9.各證人於庭上作供時,裁判法官有機會留意他們作供的情況,最終作出一個事實上的裁斷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並依賴他們的證供判上訴人有罪。 10.上訴方面,上訴庭沒有機會看見各個證人作供,由於上訴不是一個重審,本席只需留意在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有否就各種上訴理由作出一個適當的分析,並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判上訴人有罪。本席參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已小心地留意和考慮每一項上訴人提出的疑點,作出分析並最終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已證實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本席找不到裁判法官無論在程序上或法律上犯錯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