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萬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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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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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54/2003 HCMA 75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5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2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第一證人乘搭黃巴士打算前往深圳。他的證供指,當時車廂內非常擠迫,他站在車廂中間近車門的門口位,他將銀包放在左邊大腿褲管的外側褲袋內,袋口蓋縫有魔術貼。行車期間他感覺到褲袋正在被一些東西磨擦,他望見上訴人站在他旁邊並手持著一個綠色物件,上訴人貼近他的袋口蓋魔術貼位置,但他見到袋口仍貼著,所以他沒有留意。其後,他又感覺到褲袋再次被磨擦,他又再望回自己的褲袋,見到袋口仍沒有打開,這時上訴人仍然站在同樣位置。 3.到站後,上訴人從車廂隨著證人下車,證人指他慣性地摸一下自己的銀包,當他下車時,發覺銀包不見了,他下意識認為應被上訴人扒了他的銀包,故馬上追前截停上訴人。他問上訴人是否拿去他的銀包,證人反問上訴人這句話:「喂,我嗰銀包呢?」當時上訴人說他剛剛在地上拾到證人的銀包,現便將銀包交回證人。上訴人從腋下取出一綠色物,從該綠色物中取出證人的銀包,上訴人交回證人後欲離開,證人即時搭住他的肩膊,兩人便發生爭執。警員上前了解後,便拘捕上訴人。 4.上訴人的證供指,當他下車時,發覺該銀包在地上,他拾起打算將銀包交給移民局的職員。當然證人給予口供時,他被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盤問,在這方面,主要是大律師盤問有關證人所指他與上訴人的對話,在口供紙內所說的與庭上所說有些出入。而證人亦被盤問關於他當時所指的距離及他的銀包是否有拿出來,當放入袋裏時,銀包錯誤地沒有放入袋裏,而跌在地上之總總情況,但證人在庭上一一否認。 5.上訴人給口供時,亦被盤問關於為何他拿著手抽袋,上訴人指,因方便他在內地購物,故將它?著及夾在腋下,但當他看到銀包跌在地上,他正想於過關時交給移民局識員。 6.裁判法官聽取了證供後,作出一個很詳盡的分析,而該分析本席不會在此提及,因證供方面之分析,可以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由第2頁開始看到。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證人,而接納他的證供。 7.雖然沒有人用肉眼看見上訴人從證人袋裏偷取銀包,但裁判法官考慮過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上訴人在行車途中,在車廂內從第一證人左褲管外側褲袋內偷取了銀包,這是裁判法官作了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 8.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並沒有律師代表,而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沒有足夠證據來支持裁判官判他有罪,他沒有盜竊該銀包,因控方證人看不見,亦說不出是他偷的,又沒有第三者可以證明當時他與證人所說的說話。因在這情況下,沒有人發現他偷取銀包,所以沒有足夠證據來支持該定罪。 9.本席早已粗略說及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他是有足夠證據來支持他的唯一無抗拒的推論。裁判官在事實的裁斷,上訴庭是很少去干預的,因裁判法官有機會看到各證人的口供及答問題的情況,而最終他作出裁斷。至於,裁判法官的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本席留意到他在這方面是有足夠證據去支持他的推論。因此,本席認為在程序上抑或法律上,是沒有理由來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而裁判法官在考慮證據時,是完全沒有出錯。 10.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