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明浩

Case No.DCCC 1150/2024[2025] HKDC 122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150/2024

[2025] HKDC 1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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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賴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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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5年7月17日
出席人士: 楊嘉雯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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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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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本案案情簡單。於2024年1月18日晚上約11時22分,警員巡經位於新界元朗山貝路AD6338號燈柱附近的露天停車場。期間警員留意到被告人坐在一輛登記號碼RX3505的輕型貨車(下稱“該車輛”)的司機位上,四處張望形跡可疑,於是上前調查,被告人突然下車嘗試離開,警員立即將被告人截停。

3.警員向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表示他住在天水圍,是一位送貨司機,該車輛是從朋友借來的。經搜身後,警員在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內發現現金港幣54,70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4.警員進一步搜查該車輛,在車廂內不同位置有以下發現:

(a) 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內,有一個黑色膠袋,內有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其中一個裝有50個小包,載有共27.4克固體,內含19.6克氯胺酮,另一個則裝有51個小包,載有共27.9克固體,內含21.5克氯胺酮;

(b) 司機位車門手把位置,有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共1.08克固體,內含0.84克氯胺酮;及

(c) 司機位軚盤下方的儲物格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43個小包,載有共23.6克固體,內含18.4克氯胺酮。

5.警員隨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被告人。

6.警方估計,上述氯胺酮的總市值為港幣44,149元。

7.被告人現承認,於控罪日期非法販運上述的危險藥物,即共60.34克氯胺酮。

輕判請求

8.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四,與父母及一位兄長同住,父母都是六十多歲的退休人士。被告人是一位自僱司機,月入約港幣20,000元。

9.被告人過往共有7項刑事紀錄,當中包括一項傷人罪、一項出售偽造商標貨品及兩項處理未完稅物品,另外被告人有3項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他分別於2006年、2010年及2012年就管有危險藥物被定罪,最後兩次均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10.辯方陳詞,由於近年香港經濟轉差,被告人的收入大減,飽受經濟壓力,再加上低估法律後果,最終愚蠢犯下本案,他現在已非常後悔。辯方提出,雖然被告人過往曾有刑事紀錄,但所有紀錄均是在2013年以前所犯,過後被告人有超過10年時間奉公守法,努力工作。

11.辯方說被告人被還押了超過17個月,已深刻反省自己的過錯,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現已真誠悔改,只希望盡快服刑完畢,重新做人,好好照顧父母。法庭留意到,被告人的家人包括父母及兄長均出席聆訊,支持被告人。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的悔意,加上他在案中角色只是運送危險藥物,罪責相對較低,可盡量對他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2.販運危險藥物是其中一種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上訴庭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下級法院必須跟隨。

13.關於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案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監禁6年至9年。

14.本案涉及的氯胺酮共60.34克,若以純數學計算,合適的量刑起點應約為監禁73個月。

15.在量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刑事紀錄、他在案中的角色及辯方的陳詞,特別考慮到家人對被告人的不離不棄,整體考慮後,法庭以監禁69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46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