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雷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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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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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46/2003 HCMA 84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46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5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答辯的基礎,基本上指他當時正受精神病影響,所以不知亦不清楚自己當時做了甚麼事。因此,在審訊時,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精神科醫生的報告,但最終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3.案情透露,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盜竊一盒Haagen Dazs牌的雪糕,價值25元5角,在一間7-11便利店內盜取的。雖然該財物很少,並非有價值的財物,但上訴人過往有21次案底,其中14次是盜竊罪。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並沒有錯。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上訴人過往已被判入獄多次,但並沒有效阻嚇他再不犯事。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需要判上訴人一個較長的刑期,才可令上訴人收到適當的阻嚇作用。因此,上訴人被判入獄6個月。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他現在有悔意,請求本席給予他一個較輕的刑期。上訴人應該知道,如果在量刑時,裁判法官在原則上沒有出錯,刑罰在現情況下,並不算是明顯過重的話,上訴庭便不輕易干擾。 5.在本案中,裁判法官的確在原則上或量刑時沒有出錯,這6個月監禁是一個適當的判刑起點,因上訴人不認罪,所以沒有求情的因素,裁判法官在這情況下,因為上訴人是一名積犯,故判他入獄6個月。本席認為這個刑罰雖然重,但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持。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