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馮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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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危險藥物」罪;第二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而第三項是「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皆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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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7/2003 HCMA 33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33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34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12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是「違反危險藥物」罪;第二項是「管有危險藥物」罪;而第三項是「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皆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但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 3.控方案情指控方第一證人即案發時一位喬裝成癮君子的警務人員騎着單車到達屯門診所美沙酮中心外。他的證供指當時該處約有二十多人,上訴人詢問控方第一證人「係咪要嘢」,控方第一證人結果成功地以300元從上訴人處購買了一枝裝有第一控罪所指危險藥物的膠飲管,他並聲稱自己給了一張已記錄號碼的500元紙幣給上訴人,上訴人給回他兩張100元紙幣作為找贖。其後,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上址,他用手提電話通知警長(該名警長稍後被傳召為控方第三證人)已成功購買那些危險藥物並指出上訴人的衣著和位置。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自己的視線一直沒有離開過上訴人,當他看見第三證人與另一名同事即控方第二證人截停上訴人後,他以手提電話通知第三證人他們已正確地截獲售賣毒品給他的人。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作供時稱,他們向上訴人作出調查,看見上訴人當時把插在右前褲袋的右手取出,將手垂直並將握着的拳放開,隨即他們看見有東西跌在地上。控方第二證人供稱在上訴人右手邊的地上拾起該東西,發現是一張握成球狀的500元紙幣,內包裹着一張100張紙幣和一透明膠袋。在該膠袋內,他找到有3枝每枝長約6 cm的膠飲管,內藏有第二控罪所指的危險藥物。 4.控方第三證人核對後證實該張500元紙幣是控方第一證人用作購買毒品的已記錄號碼的鈔票。控方第二證人拘捕上訴人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當控方第二證人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指警察在地下拾到一些錢便稱他販毒及拾到毒品便誣告他藏毒,他並且以粗言穢語責罵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上訴人形容自己當時將身體左右搖動以圖擺脫控方第二證人的控制。 5.當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向上訴人解釋時,本案另一名被告人孫小姐指着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高聲說該兩位控方證人拘捕其男友並質疑他們的做法。上訴人與孫小姐不斷地在街上喊叫,引起美沙酮中心外的10多20名男女加插入去喝倒彩。基於這緣故,控方第二證人於是用手銬將上訴人鎖上。上訴人與其女友孫小姐不斷大叫「警察打人,警察屈人」。兩位控方證人眼見場面可能會失控,所以他們把上訴人帶入美沙酮中心的大閘內。孫小姐堅持要一起進去,警務人員最終都准許她這樣做。上訴人在進入美沙酮中心後仍繼續向大閘外的人大叫警察打他和誣告他。 6.其後,警車到達現場,兩位控方證人試圖將上訴人帶上警車,但上訴人不斷搖動身體及用雙腳撐着地下不肯上車;孫小姐亦用她身體阻礙控方第三證人及用雙手捉着控方第三證人雙手的前臂,欲阻止兩位控方證人把上訴人帶上車。控方第三證人警告孫小姐和上訴人說如他們繼續這樣做,便會控告他們「阻差辦公」。但他們仍沒有停止,於是控方第三證人拘捕他們「阻差辦公」。 7.控方第三證人要求上級增援。後來有兩輛巡邏警車及警員到場,其時上訴人將身體放軟及睡在地上,兩位控方證人沒辦法下便唯有把他抬上警車。到達警署後,上訴人又不肯下車,同樣地要兩位控方證人合力抬他到報案室。在報案室內,上訴人睡在地上,對一切問題都不予回應。後來上訴人被送往醫院作檢查,而控方第三證人也去看醫生,因他的尾指在與上訴人角力時擦損了,他的手的虎口和前臂也弄至出現紅痕。 8.辯方證供指出,案發時上訴人其實站在屯門美沙酮中心前面,他因途經並遇到一些朋友,於是停下來與他們聊天。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出現向一名30多40歲的癮君子「攞嘢」,當時該癮君子指向上訴人方向。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問上訴人,該癮君子立即指出應是上訴人身旁的一個人,控方第一證人遂向上訴人身旁那位人士買了毒品後離開。上訴人還聲稱曾查問該人是否在賣毒品,該人說是。上訴人隨後與其女友談天,期間他的電話響起,他於是行至一隅接聽電話。 9.隨後,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走到上訴人處,檢查他們的身分證、錢包內的紙幣。上訴人聲稱當時孫小姐也在他身旁。上訴人指稱他看見控方第三證人在距離他的位置約10米的路邊鐵欄處找到一個「總督」香煙的硬盒。控方第三證人從煙盒中取出一個透明膠袋,內有三枝膠飲管藏有第二控罪所指的毒品。控方第二證人用手銬將上訴人鎖上並拘捕他藏毒。因此,上訴人抗議稱警務人員誣告他。控方第三證人試圖將手插入上訴人的左前褲袋,而上訴人則用手拍開以阻止他這樣做並繼續抗議兩位控方證人誣告他。 10.控方第二證人在離開上訴人大約3至4米之另一鐵欄處也拾到一些東西。該些東西是一張500元紙幣。控方第二證人核對後說「中呀」及對上訴人說不單控告他藏毒,還控告他販毒。所以,當時上訴人激動地大叫說警察誣告他。上訴人並發覺售賣毒品予控方第一證人的人已不知所踪。大致上,其後上訴人所說不肯合作的原因是由於警務人員誣告他,稍後他亦被推倒導致他的頭撞在鐵柱上,上訴人開始感覺暈眩及後來更失去知覺,他是在救傷車上才甦醒過來。 11.有關證供包括在屯門醫院替上訴人檢查的醫生的證供,當日該名醫生診斷上訴人時,上訴人是完全清醒的,他找不到上訴人有任何地方受傷。但因上訴人投訴曾失去知覺及頭痛,所以他才要上訴人留院觀察。 12.上訴人之女友孫小姐也選擇作供。她的口供大致上是支持上訴人的。 13.孫小姐傳召了兩位證人。第一位證人是朱小姐,她是一間弱智協進會的導師。她說案發時她在屯門美沙酮中心外與朋友聊天,當時有兩名男子檢查上訴人和孫小姐的身分證及孫小姐所帶的一個袋的東西。突然間,她看見警務人員用手銬扣着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在近鐵絲網的地方拾到了一些東西欲放入上訴人的袋中。當時上訴人和孫小姐均抗議。接着,控方第二證人拿起孫小姐的衫腳要搜她的身,孫小姐拒絕。後來她看見警務人員將上訴人帶上警車,而孫小姐則大叫說警察誣告他們。 14.孫小姐傳召了第二位證人羅小姐。她指稱案發時她與孫小姐在屯門美沙酮中心外談天,上訴人當時向孫小姐推銷獎劵。突然間,有兩名警察衝過來檢查孫小姐所帶的一個袋的東西。控方第三證人用手銬將上訴人鎖上。上訴人不停搖動身體反抗,並指責警務人員胡亂强行將東西給他。控方第二證人在地下拾到一些東西,强行將它們給上訴人。上訴人抗議及撥開他。孫小姐斥責警察誣告上訴人。在美沙酮中心內,戴眼鏡的控方第二證人打上訴人,更拉起孫小姐衣服的一小部分說要搜查她,孫小姐當時推開他。 15.辯方證人作供後,裁判法官聆聽了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事實上的分析。裁判法官很明顯在其裁斷陳述書內作出了一個很詳盡的分析,這是因為他亦留意到控方證人的證供有些分岐,本席在此不會一一敍述出來,但譬如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證人描述當時上訴人穿的是一件背心,但雙方同意當時上訴人是穿着一件灰色的短袖內衣。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最終留意到當時由於上訴人所穿T恤是捲起的,故此看似背心。很明顯裁判法官有考慮過該些證人證供上的分岐,但他仍認為該些分岐沒有影響到該些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最終,裁判法官是接納他們的證供。 16.至於辯方證人方面,裁判法官亦一一敍述出他們的證供並留意到兩位辯方證人即辯方第四及第五證人都在口供上出現分岐,但裁判法官最終認為他不接納該些辯方證人的口供。因此,在裁判法官提醒自己關於在法律上的觀點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7.上訴人今天的上訴理據指警務人員(編號51086)說在當晚9時15分販賣毒品,但在警署被警誡下作口供前,在通知書內,警務人員記錄的時間為8時36分,上訴人遂指出這明顯表示警務人員是不誠實,但任大律師亦指出,若翻閱該通知書上的日期,很明顯日期是寫錯的,因為上面寫12號其後又有13號。但這份通知書沒有被呈堂,原因是當時控方沒有將上訴人的警誡口供呈堂,所以在這方面,可見到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在陳詞時亦沒有提及過。 18.這方面,本席要向上訴人說上訴不是重審,本席只能留意到當時在裁判法官面前的那些證據,究竟是否足夠以支持裁判法官的裁斷。最重要的是,該通知書在本案中不是一個重要的證據,因為裁判法官最終是信納控方證人的口供。 19.另外,上訴人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有很多分岐的地方。在此,本席重覆說裁判法官有考慮過該些重要的分岐,裁判法官毋須敍述出每一項分岐,卻只需把重要的分岐處理便可。 20.至於上訴人最後的上訴理據或辯護理由指控方第一證人是從站在他身旁的人士處購買毒品,不是由他處購買的。在這方面,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已作過口供,最終裁判法官認為不可信並不接納此辯護理由。 21.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並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皆沒有犯錯,他是有足夠的理由去裁定上訴人在該三項控罪中罪名成立,因此沒有足夠理由去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上訴被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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