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葉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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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81/2003 HCMA 981/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8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02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1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第二項控罪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裁判法官在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過往犯事的紀錄後,就第一控罪,判上訴人4個月監禁並取消其駕駛及持有任何類別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資格3年;至於第二項控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罰款5,000元,同樣作出為期3年的停牌令。現上訴人不服就第一項控罪的4個月監禁的刑罰,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在其判刑理由書內認為上訴人的駕駛紀錄是駭人聽聞,今次已是上訴人第三次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和沒有保險而駕駛。上訴人干犯本案時正值緩刑期間。 3.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一宗案例YIM HOW CHUNG, HCMA 966/1998。在該案中,一個積犯(被告人)被判6個月監禁,而這個判刑,上訴法庭是支持的。因此,裁判法官認為,就第一項控罪,上訴人應被判6個月監禁,由於認罪,獲得1/3的扣減。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首先是認為裁判法官不公平地判他入獄4個月,原因是裁判法官錯誤地考慮他是第三次犯同類型案件,他聲稱沒有第三次干犯。上訴人目前有一宗荃灣案件在上訴中,他懇求法庭早點釋放他,因為他欲與家人團聚。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於判刑前已經聽取了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求情說話。但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由於這是上訴人第三次干犯同類型的案件,他過往的刑罰給予不到一個阻嚇性,因此,裁判法官今次需判上訴人服刑一個較長的刑期。由於上訴人是一位積犯,所以他的家庭背境不屬於一個這麼重要可供考慮的求情因素。 5.在聆訊時,代表答辯人的黎大律師已正確地呈遞了上訴人過往的犯事紀錄。很明顯,上訴人今次的確是第三次干犯同類型的案件,即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而今次更是第四次干犯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因此,在此等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裁斷沒有明顯過重,也沒有犯上原則上的錯誤,因此沒有足夠的理據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判刑。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黎劍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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