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2094/2003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本案已於2003年10月10日頒下判案書。法庭裁定申請人於2003年7月2日遞交申請書須撤銷,理由是相同訴訟人物已就同一物業展開聆訊,在該前一訴訟未有裁決前,申請人不適宜再就同一物業向答辯人提出第二次訴訟。因為前一裁決有可能判令申請人得直,那麼答辯人與申請人所立下租約就會遭沒收,而其在有關物業擁有及控制權 (Possession) 便喪失而須歸還予申請人。如此一來,法庭就後一申請裁決就失去了依據。後一申請甚至會變成不屬土地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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