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manent Investment Co Ltd 訴 So Kwok 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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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已於2003年10月10日頒下判案書。法庭裁定申請人於2003年7月2日遞交申請書須撤銷,理由是相同訴訟人物已就同一物業展開聆訊,在該前一訴訟未有裁決前,申請人不適宜再就同一物業向答辯人提出第二次訴訟。因為前一裁決有可能判令申請人得直,那麼答辯人與申請人所立下租約就會遭沒收,而其在有關物業擁有及控制權 (Possession) 便喪失而須歸還予申請人。如此一來,法庭就後一申請裁決就失去了依據。後一申請甚至會變成不屬土地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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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2094A/2003 LDPD 209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條例第IV部收回管有申請編號2003年第2094號
主審法官: 林潮義審裁成員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17日 宣判日期: 2003年12月2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本案已於2003年10月10日頒下判案書。法庭裁定申請人於2003年7月2日遞交申請書須撤銷,理由是相同訴訟人物已就同一物業展開聆訊,在該前一訴訟未有裁決前,申請人不適宜再就同一物業向答辯人提出第二次訴訟。因為前一裁決有可能判令申請人得直,那麼答辯人與申請人所立下租約就會遭沒收,而其在有關物業擁有及控制權 (Possession) 便喪失而須歸還予申請人。如此一來,法庭就後一申請裁決就失去了依據。後一申請甚至會變成不屬土地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範圍案件。 要求複核理據 2.申請人要求複核理據,綜合有三點。第一點,法庭誤以為LDPD 2094/2003 案收樓申請,其理由是與LDPD 2021/2002收樓申請相同。其實前者是因欠租而申請收樓,而後者則是因違反租約分租而申請收樓。二者是絕然不同的。第二點,申請人是有權尋求法庭裁決,頒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繳付由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7月4日“中間收益” (Mesne Profits),欠繳管理費、差餉及該等欠款利息。第三點,法庭未有考慮申請人給予法庭證據也未有對答辯人交回有關物業日期下決定。 3.基於以上三點,申請人要求擱置或修訂法庭2003年10月10日所頒下判決,並判令申請人可獲得答辯人繳回上文理由第二點內所指欠款。 4.聆訊期間,申請人律師亦有就法庭詢問,解釋為什麼LDPD 2094/2003一案,毋須等候LDPD 2021/2002獲得判決,始行遞交收樓申請。他說因為有關物業的擁有及控制權 (Possession) 已於2003年7月4日於答辯人同意之下,由申請人收回。無論LDPD 2094/2003或LDPD 2021/2002一案,法庭皆毋須頒下實質收樓命令而只須就索償項目給予裁決則可 (其意看來是指LDPD 2094/2003判案書第五段所指,如果LDPD 2021/2002一案中有關物業擁有及控制權一旦遭獲判回歸申請人,法庭就失去處理LDPD 2094/2003收樓申請依據,這一說法是無中生有的,因為有關物業擁有及控制權早於聆訊日前已回歸申請人,法庭實毋須再給予收樓判令而只會判申請人收回欠租/中間收益等等)。 5.申請人律師亦有指出,上文所指個案重疊情況,在法庭上屢見不爽,不見得就此需要將LDPD 2094/2003個案,押後至LDPD 2021/2002裁決後才可以遞入申請書。事實上LDPD 2021/2002已遭裁決為證據不充份而撤銷,因此他確認法庭更順理成章具備權力去處理此案。他順帶提出LDPD 2094/2003申請書第8段及第14段內所臚列由2003年2月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中間收益 (Mesne Profits),現應視作欠租而有關欠租期則為2003年2月1日至2003年7月4日。申請人律師並沒有就此修改提交理由,亦未有表示這算不算修改 (法庭當然不容許在複核時修改原申請書內容)。申請人律師並同意申請書內所索取管理費,是應由答辯人向管理公司親自繳交,而該管理公司雖則其股權由申請人擁有,卻是一間獨立公司 (看來,他是招認申請人在這方面申索是越俎代庖之擧)。 6.分析/結論
7.法庭就此案於2003年10月10日頒令撤銷申請人2003年7月2日申請是穩妥的裁決。申請人複核申請不成立。 8.判令
申請人:由蕭智林、溫嘉旋、梁達堅律師行D. TING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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