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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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 "在公衆地方造成阻礙罪",被判罰款$1,700。她現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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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29/2003 HCMA102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2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小販案件2003年第653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 2003年11月2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 "在公衆地方造成阻礙罪",被判罰款$1,700。她現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2.根據記錄上訴人在本次之前,共有49次相同的記錄,最後一次被判罰$1,600。 3.上訴人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包括 "年紀大"、"周身病"、"血壓低"和罰款過重,希望輕判。 4.翻閱特委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裏,他已經考慮犯案地點,有關的案例 ,在R v. Chan Kin and 9 others陳健 ,HCMA Nos.31, 32, 34, 35, 38/1989一案的案例已經講得很清楚,在公眾地方做成阻礙罪,第一次初犯,要罰$600,次犯(即第二次犯),要罰$1,000,上訴人現在罰至第50次,如此類推,罰款款額可以很高,但當然裁判官亦考慮有關條例的最高罰款是$5,000,他並沒有判最高罰款,而祇是判$1,700。 5.至於上訴人今天所提出關於年紀大和有病痛等事宜,這些在上訴人認罪時已經提出,裁判官無論在當日判刑時,又或者在判刑理由書裏亦都講得很清楚,他已考慮過上訴人年紀超過71歲,身患老人通病是可以理解的,但他認為此等不造成特殊因素或者人道理由,裁判官在考慮過所有的因素後,決定判刑$1,700。 6.本席並不發現裁判官在作出其裁罰時有原則上犯任何的錯誤,上訴人今天提出的求情因素當時已經提出過,裁判官亦已全部作出有關考慮。所以本席下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陳鳳珊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