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000170/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December 2003.
1. 申請人原受僱於答辯人處為技工,他在任職時曾兩度因工受傷。第一次意外發生在1996年3月8日。當日申請人負責在答辯人的工業中心總監黃河清先生的辦事處內建造一個古董陳列架,以便總監在辦公室內存放古董。因為空間有限,申請人要用左手拿起電動螺絲批在木架上收緊螺絲,當時他有三位同事協助他完成這項工作。在工作進行期間,他三位同事在木架的另一邊用力的將甲板頂着,以便他在前面把螺絲收緊。在這過程中,他的同事突然用力把甲板推向他,他的左膊便被這突然來的動力扭傷了,於是他放下工具,找了些跌打酒擦在左膊及胸前,然後他休息了兩小時。但在他休息的時候,他的同事還未能把工作完成,所以他後來便用左手完成了餘下的工作。他接着向上司袁先生報告了這次因工受傷,但袁先生指示他不可將工傷上報,因這樣會影響他的晋升機會,袁先生更指示申請人去答辯人的診所求診及使用答辯人提供的保健計劃來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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