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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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勒索罪名,他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92/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an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92/2003

HCMA 119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 上訴案件2003年第119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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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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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4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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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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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勒索罪名,他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12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依上訴人承認案情顯示,於2003年6月30日,受害人當時在餐廳內工作,他接到一個男子的電話,該名男子用粗言穢語責駡他及恐嚇他。他掛斷電話後,大約5分鐘,上訴人來到餐廳向證人自稱是該區的“陀地”,要求證人以每袋12元的價錢向他購買冰粒用予他的餐廳。證人告訴上訴人,餐廳已有固定的冰粒供應商,在這情況下,上訴人強烈地要求證人必須向他的公司購買冰粒。當上訴人離開後,證人便報警。

3.在2003年8月10日時,上訴人再到餐廳找證人要求他回覆,當時,證人向他的老闆指示及通知警方,警方到現場後,拘捕上訴人。上訴人在警誡下,他否認控罪,但他承認於2003年8月1日,開始經營運冰服務公司,該公司為“德記冰粒”,在開該公司之前,他曾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餐廳招攬生意。上訴人在被捕後,在他身上搜出18張印有“德記冰粒”的商業名片,但經調查後,警方發覺該名片上的地址是假的。

4.上訴人有8次刑事定罪記錄,但性質與本案不同。上訴人現年23歲。

5.裁判法官考慮過案情及上訴人代表大律師當時的求情說話後,在量刑時,他有考慮到這類案件是沒有一個判刑的指引,很明顯這類案件存有很多不同的類別。裁判法官最終考慮到上訴人使用“陀地”該術語之目的,毫無疑問要控方第一證人相信,若果他有所反抗的話,便會受到黑社會的對付和報復。利用黑社會的惡勢力使證人向他購買冰粒,當時證人確實感覺到害怕。

6.裁判法官考慮過一個案例後,認為在這情況下,採納了18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於這案件中是適宜的。經減去1/3後,上訴人被判入獄12個月。

7.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傅大律師在陳詞中指出該刑罰是過重,投訴裁判法官沒有仔細地考慮上訴人的犯罪背景,過程及求情理由。傅大律師亦投訴,指裁判法官沒有接受上訴人給予法庭關於假地址的理由,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應採納Newton hearing來解決這問題。第3個投訴,傅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裁定因上訴人使用“陀地”這個術語,其目的要令證人相信,如果他反抗就會受到黑社會的對付和報復。傅大律師最後陳詞,因這些投訴,上訴人應該適宜即時釋放。

8.本席在這方面認為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經很仔細地分析過雙方承認事實之方面,關於該案情是怎樣發生,裁判法官亦有聽取傅大律師當日所有求情說話,但本席認為這類案件,該刑罪一定有一個阻嚇性,而當法庭考慮有一個阻嚇性的刑罰後,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過往的行為,不會構成一個重要的因素。裁判法官很正當地考慮過這問題。

9.至於裁判法官是否因為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關於假地址方面而應該採納一個Newton hearing,本席不同意。因當時傅大律師所提出之理由,指上訴人沒有想過這問題,而隨意捏造一個地址的。該解釋,本席不可以指裁判法官沒有理由不相信上訴人的解釋,如果該解釋真是完全不可信的,裁判法官便毋需要採納適用於當時的Newton hearing。

10.至於指“陀地”的術語,裁判法官有理由相信當時上訴人使用這兩個字的作用是來恐嚇證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說的話,是沒有錯誤的。至於18個月作為起點是一個明顯過重的刑罰,本席不同意是一個明顯過重刑罰,該刑罰是一個重的刑罰,但本席不可以視為一個明顯過重的刑罰。

11.在這種種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刑罰,所以上訴被撤銷,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卓然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陳崔律師事務所委派傅昶生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