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柯文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37/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anuary 2004.
1. 為了方便起見,本席以下稱第一上訴人為上訴人。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
|
HCMA001137/2003 HCMA 113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3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9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為了方便起見,本席以下稱第一上訴人為上訴人。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恐嚇罪罪名成立。 2.控方主要依賴第一控方證人的供詞。第一控方證人指稱他在澳門輸光錢後被人安排乘搭船隻返回香港,當他到達香港後便由第一上訴人(即上訴人)及同案的第二被告人被他們帶回家中,在這情況下,他與該兩名被告人在他的家中逗留了數句小時。在該段期間,第一控方證人在主問時指稱,上訴人曾對他說他們會「淋油、鎖門及找人打他的家人」。但之後因為他好亂、又驚,所以裁判法官認為可能他指出上訴人所說的這番話,可能被混淆,因此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裁斷時,認為上訴人所說的這番話並不是指他們會對證人不利,而只是告訴他叫他盡快賺錢,若不是的話,他們便會「淋油、鎖門及打他」。這番話是當另外一名被告人不在現場時說的。 3.在這方面,上訴人所面對的控罪是控告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威脅事主,即令他人生遭受損害及意圖使他受驚。裁判法官分析證據後,認為該名上訴人在本案中只屬於教唆及協助者,因此他依賴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判上訴人有罪。 4.上訴聆訊時,代表上訴人的林大律師指,裁判法官這個做法並不是恰當的做法,因這項罪名只是控告上訴人單身刑事恐嚇該名受害人,而若果裁判法官認為他協助及教唆,在這項罪行內,並不清楚究竟是協助或教唆誰,因為另一名被告人獨自面對分別的控罪。 5.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角色是協助及教唆時,應該告知雙方律師需要更改控罪,而在這情況下,應該給予辯方律師有機會作出陳詞究竟他在這情況下若更改的話,是否需要再傳召證人作進一步的盤問。很可惜裁判法官當時並沒有這樣做,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構成對上訴人不公平的做法。裁判法官在考慮關於這項控罪問題時,曾參閱過The Queen v Wong Kwong Hei Cr. App. No. 16 (1993),本席留意到在該黃光希一案內,該名被告人與其他人(不知名人士)被控告干犯該項罪行,與本案有很大不同之處。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6.另一考慮是答辯人大律師張大律師陳詞指,要求本席下令本案返回裁判法院重審,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當天被判5個月監禁,至今已服刑大半,而本席得知上訴人將於本月21日獲釋。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會下令本案返回裁判法院重審,因為這對上訴人不公平。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 7.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該得到今天上訴聆訊的堂費,若雙方不同意堂費,訟費之數目便交由本法院聆案官評定。另外本席為了清楚起見,也一併裁定關於第二上訴人的上訴方面,他在較早前已撤回他的上訴申請。因此第二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天雁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張陳鍾律師行委派林國輝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