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沈宏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960/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anuary 2004.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60/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Jan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60/2003

HCMA 96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6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2年第18687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沈宏明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2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主要依賴控方第一證人的人供。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日駕駛私家車沿屯門路新界方向(即在慢線上)行駛,當他駛至小欖交匯處時,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將車速減慢至50至60公里,以便他看清楚一個交通標誌,當他駛過該交通標誌後,就感覺他的車輛被一輛貨車(即上訴人的貨車)從後方撞上。控方第一證人稱當他被撞後,他的車輛繼續向前行駛相當於6輛私家車長度的距離才停下。

3.在證人被盤問時,該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的指證稱,他當時對該段路不熟識,故此曾經由慢線駛向左線的支路,然後跨著慢線及支路以時速50至60公里前行。當證人駛至支路及慢線分叉點時,證人又由支路駛回慢線,在大約離開該分叉點25公尺後,證人將車速減慢5至10公里才煞停。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時到達現場,繪畫了一幅草圖,即控方證物P10。該名證人稱,他在現場時曾與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對話。控方第一證人曾向他說,他當時在屯門路慢線上行駛,駛至交匯處時,發覺行錯路,所以慢車至50至60公里,繼續直駛屯門方向。

5.隨後控方傳召控方第三證人,他亦是一名警員。該名警員被盤問時稱,該私家車的司機(即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向他說,他並不熟識該段路。

6.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證供簡略地說,他有20年駕駛經驗,從來沒有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上訴人所說,他留意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在道路上橫跨兩條行車線,行駛了一段距離,控方第一證人然後向右駛回慢線上,再加速向屯門方向前進。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隨即突然緊急煞停,因為事出突然,上訴人稱他需要時間思考才作出反應,所以未能將貨車停定,最後兩車發生碰撞。

7.上訴人亦指,當控方第一證人向右駛回慢線上,上訴人將貨車的速度由60公里加速至65公里繼續沿慢線前進,當時兩車相距大約為60公尺,其後兩車相距為40至45公尺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突然煞停。

8.在雙方舉證完畢後,裁判法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代表上訴人的陳大律師呈遞4項上訴理由,主要指出裁判法官的裁決不穩妥。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在他分析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可信及可靠的情況下,認為該名證人是一名可信的證人,而裁判法官決定接納他的證供。在裁判法官接納他的證供下,裁判法官並沒有懷疑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的誠信,但裁判法官稱,他決定不考慮他們的證供(可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的一段「證供之衡量及評估」)。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為何不考慮該兩名警員的證供是一個謎,因為裁判法官完全沒有提及為何他不考慮他們的證供,假若裁判法官認為他們是可信的話。因為重點是在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否認指他對該路段不熟識。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透露,指控方第一證人曾向他說他對該段路不太熟識。假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時,是否應該加以考慮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呢?又假若他曾有適當地考慮過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來說,這方面會否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呢?

9.此外,在裁判法官結論時,他在裁斷陳述書內結論的一段指出:

「本席認為本案的重點不在於第一控方證人是否熟識該處路段,亦不在於他有沒有駛離慢線然後有折返,因為根據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明顯地都沒有被這些動作所影响。」

裁判法官很可能在這方面忽略了考慮控方第三證人的口供,就是基於這一點,他認為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否熟識該段路,對於本案並沒有太大的影響,但他沒有深思熟慮地思考到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靠性。因此,本席認為在這方面對上訴人不公平。

10.另一方面,裁判法官在他最終決定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時,認為當時上訴人已作出了一個適當的距離,而他不小心駕駛方面是由於當時上訴人需時作出思考才導致發生碰撞,裁判法官認為這是一名不謹謓司機的做法。本席亦藉此道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最尾的一行說,他認為上訴人作出車的距離是一個適當的距離,他又說:

「不過,被告人雖然有足夠的空間去應付馬路上不斷變化的情況,例如停定他的車輛,但他明顯地未能敏捷地思考,及時作出適當的反應和發揮足夠的駕駛技術,未有妥善利用兩部車輛的距離,導致他的貨車仍然撞到第一證人汽車的車尾。」

在這方面,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所指謄本第14頁G處,上訴人已說出他當時在他腦海中的想法,當他看見控方第一證緊急煞車時,他腦海中所想及採取的步驟,很明顯他即時作出了他認為一個適當及減少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他這樣的反應是一個不小心駕駛者的做法,本席不認同。本席認為以上兩點的定罪並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定罪被撤銷。

11.如果上訴人已繳付罰款,該罰款發還予上訴人。上訴的訟費歸於上訴人,若雙方不同意,訟費之數目便交由評估當局作出評定。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伍景華,黃耀華律師行委派陳永淦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