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施良善及另一人
|
HCMA000914/2003 HCMA 914/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1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4日 裁判日期:2003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7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第一及第二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修訂控罪一)罪名成立;另外第二上訴人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二)罪名成立。現兩名上訴人只對修訂控罪一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第一控方證人為一名小巴司機,在案發當日他與一名中年乘客發生口角。第一控方證人之後聽到這名男子用電話對人說:「你哋快啲到站頭等我,架車到啦。」在站頭該男子下了小巴沒有離開,而當小巴駛離站頭時,這男子跟著小巴跑,小巴行駛了大約60米在交通燈前停下,而該男子亦跑到近小巴的司機位外。第一控方證人聽到這男子再用電話說:「你哋快啲,架車就嚟到北角道啦。」當交通燈轉綠,第一控方證人向前駕駛。當小巴在北角道,近渣華道交界時,第一控方證人見兩名男子在小巴前約20呎向他迎面而來,而且示意要上車。上車後,較高的男子(下稱“甲”)走到他的身後,而較矮的男子(下稱“乙”)就站在他左邊,即小巴引擎的位置。當第一控方證人準備開車時,甲問他:「點解打我老竇?」當第一控方證人回頭時,甲便打他的後腦,而乙又把他揪起。兩人叫第一控方證人打開車門,當第一控方證人打開車門後,甲和乙繼續毆打他,並且又推又拉他把他弄到車外。在車外,甲又毆打他的面部,使他感到暈眩。乙又在尾龍骨踢他一脚。稍後,控方證人承認對襲擊者的印象模糊,他對女警56127形容襲擊者的容貌時說,甲和乙都是黑髮,其中一人髮長到頸,他們都是約五呎四吋或五呎高,而甲則比乙高約一吋。其後,證人被送往東區尤德醫院治療,關於證人的傷勢是在證物P2一一列出,本席毋須在此敍出。 3.第二控方證人在案發當時正乘搭第一控方證人的小巴,他指稱當小巴在北角道和渣華道交界的交通燈前停下時,有兩名年約20多歲,中等身材的男子,從小巴後趕上小巴。較高的男子(下稱“甲”):五呎九吋高,穿淺色T恤和牛仔褲,頭髮全部染上啡黃色,長到離肩約一吋。較矮的男子(下稱“乙”):五呎六吋高,黑色短髮,穿牛仔褲和一件約半白半藍,類似中間有拉鍊、飛機恤式的運動外套。兩人上車後,甲蹲在車頭引擎的位置,而乙則站在第一控方證人後。接著,甲拍第一控方證人的後腦和說了一些說話,而當第一控方證人回頭望時,甲和乙便毆打和拖第一控方證人出小巴。在車外,第一控方證人被甲和乙拳打和腳踢。他看到甲擊到第一控方證人的左眼後,第一控方證人就向後倒在小巴的階級上,而甲和乙就向春秧街的方向走。 4.第三控方證人是一名便衣警察,他和第四控方證人和女警56127一起當值。他看見兩名男子沿北角道向渣華道跑和登上一輛停在交通前的小巴。較高的男子:高五呎七吋多些,穿藍色牛仔褲和白色圓領長袖T恤,頭髮間歇地染有金(近乎啡)色,長到離肩約一吋。較矮的男子:約五呎五吋高,穿白色短袖T恤和藍色牛仔褲,黑色短髮。稍後他留意到小巴內有騷動,當他上前了解,他見途人在小巴附近圍觀,而那兩名男子則急步行向春秧街的方向。他趕上前調查,而在春秧街7-11便利店,他把手放在較矮的男子(即第二上訴人)的肩上,而表露他警察的身份。第二上訴人轉身跑,而控方證人因被第二上訴人撞倒失去平衡,跌在地上。接著,第二上訴人繼續走,而證人繼續追。稍後,證人終於成功地截停及制服第二上訴人。第三控方證人說,由他在小巴的車頭看見第二上訴人急步離開,到把他拘捕的期間,他從未失去第二上訴人的蹤影。 5.第四控方證人在事發時是和第三控方證人一起巡邏,他當時留意到兩名男子在北角道由南向北(即向渣華道方向)跑上一輛停在交通燈前的小巴。較高的男子:高五呎八吋至九吋,穿白色圓領長袖T恤,頭髮一撮子一撮子地染上金色,長至頸部。較矮的男子:五呎六吋至七吋高,穿白色短袖T恤和藍色牛仔褲,黑色短髮。稍後他留意到小巴有途人圍觀,所以和第三控方證人上前了解。在小巴的車頭位置,他見早前的兩名男子急步走離小巴,於是他和第三控方證人便跟著他們。他見較高的男子走進春秧街,但接著便失去了他的蹤影。稍後他獲悉第五控方證人找到了那名男子,當他前往調查,他認出那名男子便是早前較高的男子。跟著,第五控方證人便拘捕了第一上訴人。當第五控方證人拘捕和警誡第一上訴人,第一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佢鬧我老竇,我咪打佢囉。」。 辯方證供 6.第一上訴人選擇不作證和不傳召證人;第二上訴人選擇作證。第二上訴人說,當日他去春秧街百達超級市場找朋友,當他行至7-11便利店時,一人突然從後衝上來,大力地捉或撞他,他就向前跑,當他聽到有人喝「差人」時,他就停步。接著,第三控方證人便上前,指他先傷人,而後襲擊警員。當第二上訴人被捕時,在警誡下他否認打過第一控方證人,亦沒有打過便裝警員。 裁斷 7.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供時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判法官信納當時甲指第一控方證人襲擊他的父親,及乙在小巴內毆打第一控方證人和強行把他拖出小巴外繼續毆打,以致第一控方證人受到嚴重傷害。裁判法官亦留意到控方證人們的證供出現分歧,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0頁說:
上訴理由 8.在上訴聆訊開審時,黃大律師告訴本席,兩名上訴人不再上訴,就他們在第一項罪的刑罰,而第二上訴人就第二項控罪取消他的上訴,因此剩下兩名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不服定罪的上訴。 9.黃大律師投訴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裁決時並沒有充份考慮本案在缺乏有關的辨別行兇者身份證據,尤其是證人間對行兇者的衣著及外形不同的描述的情況下,將被告(即上訴人)定罪是不穩妥的決定。 分析 10.第一控方證人因為當時是被襲擊,因此他的證供關於兩名襲擊者的外形是很模糊。第二控方證人描述甲者是比較高的,約五呎九吋;而乙者是五呎六吋,短髮,穿著牛仔褲和一件約半白半藍,類似中間有拉鍊、飛機恤式的運動裝套。而第三控方證人是一名便衣警員,他見到有兩名男子在案發前登上小巴,而他描述兩名男子的衣著時指,較矮的男子是約五呎五吋高,穿白色短袖T恤和藍色牛仔褲,黑色短髮。稍後當他留意到小巴內有騷動,而有途人在小巴附近圍觀,他亦留意到兩名男子急步行向春秧街的方向,於是第三控方證人跟著第二被告人,而稍後,他成功地拘捕了第二上訴人。第四控方證人亦是一名便衣警員,當時他是他和第三控方證人一起巡邏,他亦留意到有兩名男子跑上小巴,而較矮的男子是約五呎六吋至七吋高,穿白色短袖T恤和藍色牛仔褲,黑色短髮。很明顯,第二控方證人所描述較矮的襲擊者的衣服與第三控方證人及第四控方證人所描述較矮的男子的衣著有極大的分歧。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沒有正式解決和留意這個分歧,他只是在裁斷陳述書第9頁說:
11.裁判法官之後便依賴因第二控方證人證供指,他見兩名襲擊者向春秧街方向逃走,而第三及第四控方證人又見兩名男子向春秧街方向逃離現場,裁判法官因此信納第三、第四控方證人所見的兩名男子便是襲擊者。裁判法官沒有提及過以上重要的分歧,即如果第二上訴人是較矮的襲擊者,為怎麼第二控方證人對他衣著的描述與第三及第四控方證人的描述會有這樣大的分歧。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忽略了正確地考慮這個重大的分歧是對第二上訴人的定罪產生一個不穩妥的情況。第二上訴人的行為會被人產生一個對他不利的印象,但這是不可以做成一個定罪的基礎。 12.至於第一上訴人,本席接納譚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是對第一上訴人在拘捕現場警誡下作出的供詞:「佢鬧我老竇,我咪打佢囉。」是放下一定程度的比重。況且,各證人所描述第一上訴人的衣著及頭髮是脗合的。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絕對有理由裁定第一上訴人在案發當日是襲擊第一控方證人的一個襲擊者。 13.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第一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的定罪,第一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至於第二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的上訴是得直,他的定罪被撤銷。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唐楚彥律師事務所轉聘黃振榮大律師代表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