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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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席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

Case No.HCMA 1186/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86/2003

HCMA 1186/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8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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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張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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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0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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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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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審訊時,上訴人有當席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控方傳召一名證人作供,他是本案的受害人,於事發時他為涉案電車的司機。當時他駕駛電車時,發現乘客之一的上訴人在電車上靠近司機位置非常喧囂,不斷使用物件敲擊電車的車廂旁及木,亦不停講粗言穢語。因為該名控方第一證人覺得上訴人可能飲醉酒或有精神問題,恐防會影響自己的駕駛情況,於是詢問上訴人是否需要傳召救護車,但上訴人辱罵他,上訴人說會與控方第一證人打架,並表示跟控方第一證人「玩大佢」。隨之將手持的紅色膠袋所載之玻璃樽拋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為免該玻璃樽擊到他的頭部,於是用左手擋格該玻璃樽,以致左手前臂的位置遭受腫痛,幸好他把該玻璃樽隔離。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供詞指,當時他在該電車近車頭之位置,自己自言自語,皆因行政長官使到幾十萬人失業及負資產問題,但控方第一證人罵他「痴線」,他稱控方第一證人想拿起電車之控制器襲擊他,同時在車上的乘客亦阻止司機這樣做。上訴人便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要與他「玩大佢」,意思是報警,但從沒有使用玻璃樽毆打控方第一證人,他亦沒有表示要打他。

4.在上訴人作供後,裁判法官作出證據上的評估,裁判法官適當地認為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因此他需要小心考慮各證人的口供。但裁判法官亦說,舉證的責任歸於控方。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幾項上訴理由。上訴人指責到場的警員教證人如何作供,以誣告他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因為這只是一宗普通打架案件。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存有偏見,沒有證據指出受害人手臂的傷勢是由上訴人造成的。

6.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已觀察該證人作供,至於有關警員有否唆罷該證人作供,當時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有機會盤問過該證人,假若正直有這點投訴,應該在該段時間提出,上訴並不是一個適當時間提出這點。該證人作供指,當時他正在當值,他是該電車的司機,假如真的打架的話,亦不會選擇在這時間。裁判法官聽取過該證人的口供,他當值時聽到上訴人講粗口、用物件敲擊車廂。由於司機當時詢問上訴人究竟是否需要救護車,而上訴人便發牢騷,然後以玻璃樽拋向證人,因為證人以手擋該玻璃樽,以致他的手臂腫傷。

7.至於裁判法官是否存有偏見,裁判法官當時亦有職責作一個事實的裁定,關於他信相那名證人。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後,裁判法官仔細地分析該證人的口供,最終認為該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作出另一個裁斷,認為上訴人不誠實,他的說話是「一片胡言」,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已成功地指出,他的傷勢是上訴人造成的。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沒有任何出錯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