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煒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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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20/2003 HCMA 122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20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948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6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6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了3位證人,主要證人為控方第二證人。案情透露,當時上訴人駕駛其私家車沿荔灣道,向荔枝角公園轉左時,被一輛在他左邊的車(控方第二證人的車)撞倒。另外,控方第二證人的車左邊有一輛旅遊巴士停下,旅遊巴士司機沒有留意到甚麼,因為他當時在車上閱讀報紙,直至他聽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車撞向他的旅遊巴士的聲音,他才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的車。 3.裁判法官在他考慮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後,認為該位證人是不可信及不可靠。因此,他不依賴該證人的供詞。 4.上訴人在控方證人作供後,作出自辯。他的證供指在左轉往荔枝角公園時,他的前方沒有任何車輛,在駛近控方第一證人的旅遊巴士時,他將車速減慢至10公里。但由於旅遊巴士近荔枝角公園停車場的入口有阻礙上訴人,因此,他便將車靠駛偏近右方確保左轉時不會與可能從公園內駛出的汽車相撞。當時上訴人稱有亮着左轉指揮燈。 5.在左轉前一刻,上訴人稱他有從車內倒後鏡觀察荔灣道後方的交通情況,並確定他後方沒有任何車輛才左轉。在左轉期間,突然感到其車身震動,他那時才看到控方第二證人的綠色車輛及知道他的車已被撞。 6.上訴人稱他有20年駕駛經驗,上訴人作供稱可能這輛綠色車輛在他的左後方,經過他的車內倒後鏡一個盲點,所以沒有留意該綠色車。在複問時,他亦稱轉車前沒有利用左門鏡觀察他的左後方,所以沒有留意到他的左後方有沒有車輛,也沒有轉頭向左方確認盲點的位置有沒有汽車。 7.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是一個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依照上訴人的口供認為他當時觸犯不小心駕駛,因為在他左轉時,他應該要確保在他左後方是沒有車上,而他知道車內的倒後鏡有盲點,所以他為安全起見應該看他左邊的倒後鏡及轉頭看他的左方有沒有車才轉。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罪。 8.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聘請了吳大律師代表他。吳大律師一共提出了七項上訴理由。 9.第一項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依賴不證自明的原則判上訴人入罪。本席不同意這陳詞,因為明顯地,裁判法官依賴上訴人自己忽略看倒後鏡及轉頭看左後方有沒有車駛來的因素而判他有罪。 10.至於第二項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自己向上訴人作出具關鍵性的提問,但針對有關控方所指上訴人所干犯的事項上,遠離控方對上訴人所指控的,裁判法官依賴上訴人此方面的答案,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裁決,因此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11.在這方面,本席看到這一點關於上訴人有否看他左邊的倒後鏡的問題,其實在上訴人覆問時已經被問過。而裁判法官在問上訴人的問題後,有給予機會上訴人的律師作進一步補問。本席接納陳律師所指,控方主要控訴上訴人說當他轉左時,沒有小心觀看四週而產生碰撞,因為他左轉時忽略了他左方的車而被左來的車撞倒。本席認為這不是遠離控方的指控,並沒有構成對上訴人造成不公。 12.吳大律師亦指關於綠色車是否超越上訴人的車,因該綠色車沒有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但這過程中,沒有證據指這綠色車是當時超越上訴人的車,因為上訴人的車被撞的地方是在他的左後門,明顯地上訴人轉彎時被該綠色車撞倒的。因此,本席認為無證據指該綠色車「扒頭」,所以這個上訴理由欠缺說服性。 13.第四個上訴理由指沒有足夠證據指上訴人是不小心駕駛,亦指責裁判法官將舉證責任加諸於上訴人的身上。這一方面的投訴指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3段說:
這不是裁判法官將舉證責任加在上訴人的身上,其實這是裁判法官考慮過個問題後,認為控方沒有證據顯示這綠色車高速地在籣秀道左轉衝上來的。裁判法官只是說看罷上訴人的證供,仍是沒有這說法。所以,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有說服力的上訴理由。 14.最後,吳大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在裁斷陳斷書沒有處理以下的問題,上訴人當時究竟做了甚麼,令致裁判法官認為他不小心駕駛。這點裁判法官已在第13段清楚說出:
15.本席認為他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入罪的確有足夠證據來支持。因為在香港,很多道路駕駛者認為他亮了指揮燈轉彎時有優先權。其實,無論任何車輛要左轉時,亮了指揮燈後亦要留意左後方有沒有車輛上前,不一定是汽車,電單車或單車也要留意。因為上訴人忽略了這個步驟,所以他屬於一個不小心駕駛者。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文慧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任錦光律師行委派伍健民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