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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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食物業的街市檔的運作中貯存未加掩蓋的食物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Feb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15/2004

HCMA 11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1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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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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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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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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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食物業的街市檔的運作中貯存未加掩蓋的食物之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名食物環境衞生署之衞生督察作證。他的口供指事發當日下午十二時零五分,證人穿著制服,他前往屯門新墟街市執行職務,看見第五號店鋪,大約八平方米面積的燒味、鹵味店鋪正在經營中。該名該人看見店鋪已開了門,燈亦亮著,在店內有一男一女職員及金屬架一個,上面掛著未加掩蓋的燒味及鹵味,店前有金屬手推車兩輛,面積約一米乘兩米,亦盛著未加掩蓋的燒味及鹵味。

3.當證人到達時,店內之兩名職員連忙將架上的燒味及鹵味收藏,意圖將手推車上的4隻燒鵝及5隻醬油雞,及4盆大約有兩公斤的燒肉掩蓋。證人上前詢問店內兩人誰是東主,他們答東主不在,但上訴人稱他是負責人。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想將這些食物貯存,上訴人答是,證人告訴上訴人他犯了違例事項。

4.證人給予口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供稱當證人到達時,他們正在工作中,而手推車上的食物亦有掩蓋,但有客人將食物貯存器及手推車之門打開,離開時沒有將門關上。

5.上訴人被接受控方盤間時,承認有燒味及鹵味掛在店內之架上。兩名證人給予口供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上之裁斷。裁判法官在考慮完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之證人,相反,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指出,他不相信上訴人所指其店內的燒味當時是被貯存在有門可供開啟提取之容器中,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他作出自辯。上訴人不服定罪,因為他認為在庭上時沒有說謊,在上訴聆訊時,欲呈遞兩張相片,他指這些相片可以反映出其店鋪的情況。本席已經解釋了上訴人知,本席不會接納這些相片,因相片在審訊時沒有呈堂,而今天的上訴不是一個適當的時間來重審這案件,及本席不應再考慮這些相片。

7.上訴人最主要說,他當時在庭上所述的證供是沒有說謊,他不服裁判法官之定罪。本席參照過裁判法官之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在事實上方面一一敍述出來,他指已根據總共有16點的事實來裁斷。本席閱讀過後,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或程序方面均沒有出錯,裁判法官在職責內必須從事實上作出一個裁決。

8.在事實裁斷時,裁判法官在職責上認為需要相信那一位證人,而不相信一位證人時,不等如說他真是說謊,但裁判法官認為他的口供不可信,故裁判法官絕對有權利作出這個裁決。

9.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之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寶翠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