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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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新蒲崗裁判經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不服裁定上訴。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請參閱FAMC22/1999 日期: 1999年9月8日
Case No.HCMA 245/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y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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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4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245宗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8727宗)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9年5月29日 判決日期:1999年5月29日 判書日期:1999年7月5日 ----------------- 判案書 ----------------- 1. 上訴人在新蒲崗裁判經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不服裁定上訴。 2. 案情發生於九八年十二月三日,上訴人在房屋署向房屋事務主任黃麗嫦女士大罵,又撿起寫字枱上之文件,文具扔向黃女士,及用右手食指尖往前插向事主左上胸四至五次。而上訴人則說根本從未以粗語或暴力對待事主。裁判官考慮過所有証供及辯方大律師之陳詞,在裁斷陳述書上講及他已經考慮過所有証供,認爲控方兩位都是誠實可靠之証人。這是事實上的判決。而黃大律師的上訴理由則說裁判官並沒有考慮那是意外,但是這個辯護理由在審訊証供中並沒有提及。 3. 我已詳細考慮過裁斷陳述書上裁判官之裁判理由。本席認爲這是事實上的裁決。在法律上及事實上的裁判,裁判官並沒有出錯。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政府高級律師李俊文代表答辯人 Eddie P.L. LAW & Co. 律師行委任黃志偉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請參閱FAMC22/1999 日期: 1999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