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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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前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魯莽駕駛罪。但在審訊時,控方舉証完畢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對魯莽駕駛罪毋需答辯。但要對不小心駕駛罪答辯。上訴人遂選擇作証。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証據後,裁定上訴人駕駛不小心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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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36/1997 香港高等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第736宗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1997年11月5日 宣判日期:1997年11月5日 ----------------- 判詞 ----------------- 1. 上訴人前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魯莽駕駛罪。但在審訊時,控方舉証完畢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對魯莽駕駛罪毋需答辯。但要對不小心駕駛罪答辯。上訴人遂選擇作証。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証據後,裁定上訴人駕駛不小心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控方案情是如下: 3. 傷者即第一控方証人是一名的士司機。事發當晚因病提早下班。回家前,將的士泊在大學站附近的士站後,步行往大學站乘搭火車。途中須要沿著一條班馬線橫過馬路。因為身體不舒服,所以急步踏入班馬線。未進入班馬線前,他曾經向左望,見沒有車在馬路,才開始步過。不過,他在班馬線走了不久,大概5至10呎,就見到一輛巴士從他左面駛過來。稍後他被巴士撞倒。 4. 第二控方証人是一名獨立証人。他是一名退休郵差。他作証稱當晚他剛從火車站出來,走向對面巴士站。他走到出事的班馬線時,看見一輛巴士從他右面慢慢駛過來。他認為有足夠間走過,就踏進班馬線內橫過馬路。到差不多到達對面行人路時,他遇到傷者迎面快步踏進班馬線。相遇後走了幾步,就聽見他後面有嘈吵聲,回頭看時,見到傷者已被巴士撞倒地上。他說,傷者雖然是急步走,但並不是跑進班馬線範圍。 5. 雙方並沒有爭論當時上訴人是該巴士司機。 6. 上訴人答辯作証稱他有20多年駕駛經驗。駕駛巴士經過出事之班馬線每日多達40次。所以知道該班馬線位置是距離巴士站有4個巴士位之多。當時,他在巴士站落客後,駛至班馬線,車速5-6公里,見到班馬線上有行人,他慢駛至幾乎停頓。他見第二控方証人是最後一個行人在班馬線上。他走過後,上訴人才將巴士駛過。因為所駕的巴士車身長,而且當時是要轉右彎,所以要偷左然後才扭駄轉右。他稱在偷左轉右期間,他曾望左又望右,並沒有見到有人橫過,遂加油向前駛。當他回望向前時,見到車前有一個行人,但已沒法及時停車避免撞倒傷者。他望倒後鏡時見不到有人。而轉左偷位時,只注意主要道路有沒有車輛。 7. 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偷左轉右時,只顧及左面行人及前面車輛,而忽略右面行人路邊班馬線上的行人情況,沒有看清楚傷者是在班馬線上。所以構成駕駛不小心罪。裁判官此項裁決,是一項事實裁決。而本案有充分之証據支持如此的裁決。所以是無可質疑的結論。本法庭不會干預。因此,上訴予以駁回。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檢察官梁卓然代表 上訴人:曾約瑟,單浩然律師行委派鄭淑儀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