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尊義

Case No.CACC 2/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7 Aug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002/2000

CACC 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2000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1999年第4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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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陳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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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0年8月17日

宣判日期: 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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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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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宣讀上訴判案書:

1. 申請人,陳尊義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贓物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1個月。申請人不服原判,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2. 1998年9月,一艘貨櫃船從台灣駛進香港,船上載有84部摩托車("電單車"),它們全部以一些塑膠網掩蓋,貨單上將該批貨物寫成塑膠網。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該批貨物的收貨人是申請人名叫竇昆的公司。申請人是竇昆公司的唯一負責人,亦是公司的唯一職員。申請人曾經前往船公司的代理人處收取上述電單車的提貨單。

3. 證據顯示該批電單車被發現時全部掛有台灣車牌,而車牌上亦寫有台灣省三個字。由於涉及該批電單車的盜竊案是在台灣發生,控方需要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向法庭作供指出盜竊案在台灣亦是違法的行為。

4. 控方準備傳召六名從台灣抵港的證人,以證實他們的電單車曾經被竊。但結果控方無須傳召這批證人,因為雙方同意該批證人的電單車確實被盜竊這個事實。

5. 原審時法官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有兩點:第一,除了上述的六部電單車外,控方是否能證明其餘的電單車亦是贓物;第二,申請人是否知道或相信上述電單車是贓物。

6. 被捕後申請人曾被警員接見,其中一次是在錄影的情況之下進行。會面記錄明確顯示申請人對事件是知情的。

7. 雖然在提貨單上將貨物寫成是塑膠網,但申請人承認知悉貨櫃內其實是載有電單車,而貨物的來源亦是有問題的。當被問及來源有問題是甚麼意思時,他更明確地表示有關貨物是被盜竊或是在行劫時得來。

8. 當警員向他追問事件的詳細情況時,申請人列出事件引起他懷疑的種種情況。他表示從事件的背景顯示有關貨物肯定是被偷竊得來,而他對事件亦是100%有懷疑,他亦向警員表示參與事件是因為欠債,而處理一個貨櫃會有一萬元的收入,而洗費只是二千多元。

9. 原審法官亦根據申請人對有關貨物素質的反應、貨物的種類、裝箱和運送的情況,提貨單和交收的各種可疑的情況,包括貨物被指是塑膠網及雙方亦同意六部電單車是贓物等等,而作出一個不可抗拒的推論,即是全部電單車都是被盜竊得來的。

10. 申請人指出他不是貨主,他只是替貨主做跑腿,出事後有關貨物已經被警方接管查收,因此他根本一些利益也得不到。他指出在警方調查的過程中,他對事件已經向警方作出清楚的交代。他只是將船公司的拖櫃紙交給一名叫阿B的人,對以後的工作如何進行他是不知情的。

11. 他指出他只是向警方提及貨物可能是被偷來的,但口供結果被警員寫成他早已知道貨物是被偷來的,他是因為身體不適而在不自覺間在口供上簽名。

12. 除了雙方沒爭議的事實外,申請人在有錄影紀錄的會面時確認知悉貨物是贓物及在這一點作出詳細的交代。

13. 原審時他除了在法官處理他的招認供詞是否自願作出一點作供外,他沒有作供對控罪作出答辯。在該情況下,原審法官裁定他在處理案中涉及的電單車時是知道或相信該批電單車是贓物這一點是合理和正確的。原審法官亦有理據裁定全部電單車都是贓物。

14. 無論申請人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確實為何,不論在事件中他是否獲利,整體的證據是足够證明他在事發時是處理該批電單車;該批電單車是贓物;而他對事件亦是知情的。

15. 在這情況下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的罪名成立,是一個正確及無可避免的決定。

16. 對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本庭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須被拒絕,定罪維持。

17. 就判刑一點,本庭必須指出處理贓物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而本案涉及的貨物總數是80多輛電單車,價值應該不菲。有關的電單車更是在台灣被盜竊,準備經過香港轉運到其他地方。香港不可容許被任何人利用作為一些賊贓的轉口站。雖然申請人聲稱不是主謀,他以前亦未有犯案,但21個月的監禁對有關的罪行來說已經是屬於非常輕的判刑。

18. 申請人向本庭指出他因為患有糖尿病和白內障,視力減退,身體亦不適。這種種雖然是值得同情,但都不構成減刑的理由。他在扣留期間亦必會得到適當的治療和照顧。

19. 原判刑期絕非過重亦無違判刑原則,因此,申請人要求上訴許可減刑的申請亦被拒絕。

王見秋 胡國興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陳尊義,無律師代表

上訴答辯人: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