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蔡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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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修定控罪:(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二)沒有牌照而販賣。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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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48/2003 HCMA 114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48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小販案件2003年第135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日 裁判日期:2004年4月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修定控罪:(一)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及(二)沒有牌照而販賣。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於審訊及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均作出自辯。控方只傳召了一位證人,他是食物環境衞生處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任,他的職責是管理有牌小販、檢控無牌小販及其他有關的清潔條例,他亦獲援權拘控小販。 3.事發當天,證人穿着制服當值,大約在早上8時40分,他坐在部門車輛上,當車駛經肇事現場時,他看見20米外一個地盤的出入口位外的行人路上有3個攤檔。當車輛漸漸駛近時,他見到其中一檔是一架鐵車仔上放有2個紙箱,上面擺放着衫褲、鞋物等等。有一名女子帶着草帽,站在車仔一旁,該女子背向馬路,面向地盤。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看見有一名男子在該車仔的另一旁手執一條牛仔褲看着,當車輛駛至離檔口大約10尺左右,車停下,控方第一證人便落車,這時,該女子發現停下來的車輛,從該男子手中取回褲子,隨即叫“走鬼”,之後用一張大黑膠布蓋好貨物,將車仔推走。第一證人急步上前將該女士截停。當時,證人出示委任證,問她有沒有牌照,當時她回答“沒有”。她亦說“我都冇賣嘢,拉我做乜嘢”。控方第一證人說由於他見到她用車仔展示貨物以供販賣,所以拘捕她,罪名是阻街及無牌販賣,並向她警誡。當時該女士便是上訴人。但因為上訴人當時不合作,最後,證人要求警方協助。 4.在庭上,證人也有形容出該車仔擺放在行人路上佔用的面積,證人亦辨認出上訴人,還說她不認識上訴人。當辯方給證人看一張照片,當時被呈堂為辯方證物D1。證人同意D1拍攝事後,警員到場後上訴人的車仔的情況。這很明顯可在辯方證物D1的相片中可看到左方有幾位警員及在中間的方向亦有一位警員站在該處,所以很明顯這位證人說的是當時事實的情況。 5.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的證供說當天早上與她的丈夫各推一架車仔由南昌街舖位推往事發地點,當她們到達地盤門口,她是想擺賣的,但有一名賣水的女子向她透露食物環境事務署經常來。當時她的丈夫叫她不要擺賣,因此,她便將車仔及蓋好的貨物放在轉角位垃圾桶旁。上訴人的丈夫在附近擺賣。她在該處等她的丈夫約一小時後,等她的丈夫賣完後,一起推自己的車離開。當他們走到距離地盤約120尺時,突然有幾個人衝出來,說她們擺賣,並强調兩個紙箱是叠在一起,一上一下,然後用黑膠布蓋好。因為她當時正推着車仔,貨物是蓋好的,所以她堅持沒有阻街亦沒展示貨物。 6.上訴人作供後,辯方傳召第二證人,他是上訴人的丈夫,他大致上的證供與他的太太(即上訴人)的口供一致。裁判法官聽畢各證人的口供後,作出一個詳細的分析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再三說出當天她辯護的口供,她亦強調 該相片可支持她的說法,而她又指責控方證人說謊。 7.她的上訴理由是關於相片及證人說謊的問題。裁判法官經過考慮及分析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信的證人,他的口供無毫無隱藏,因為裁判法官留意到證人當時在證人台覆述上訴人當被截停時的說話,上訴人說她沒有賣嘢,所以裁判法官認為該位證人是一位誠實的證人,沒有隱藏當時的事實,因此裁判法官信納他的證人。裁判法官認為辯方兩位證人的證供均不可信,正如裁判法官留意到,關於兩個人的證供,擺檔是距離地盤大約多遠,上訴人說是120米,但她的丈夫說是距離120尺。裁判法官認為他們二人均用上120這個數字是刻意強調這個數字,他認為辯方作證前一定有互相討論過案件。 8.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至16段一一敍述出他當時認為證人的不可信性(即辯方證人的不可信的證供),最終接納了控方證人的口供。 9.本席與上訴人曾說過,上訴並不是重審,本席要翻看裁判法官面前的證供可否足夠支持裁判法官定罪及在裁判法官定罪時,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否出錯。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裁判法官花了很多心思在這一簡單的案件來一一敍述為何辯方證人是不可信。裁判法官是有足夠理由定上訴人的罪。 10.本席認為無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