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英琳

Case No.DCCC 122/2025[2025] HKDC 12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2/2025

[2025] HKDC 12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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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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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7月21日
出席人士: 梁新燕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嘉麗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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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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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的控罪。

案情

2.曾先生(PW1)居住在九龍啟德啟晴邨滿晴樓30樓一個單位。2024年11月19日凌晨,他的單位木門及鐵閘一切良好。不過,曾先生的外甥(PW2)翌日到訪,發現單位木門下方及鐵閘底部有些地方被火損壞,木門與鐵閘之間有些殘餘灰燼。

3.PW1後來花了大約1,500元作維修。警方調查閉路電視,見被告人在2024年11月19日凌晨3時在有關單位外徘徊,並用打火機燃點東西放到該單位門口,跟著離開。

4.被告人在2024年11月20日被拘捕。他對警方說,他和PW2是朋友,對方借了他7,500元,但一直未完全還款。被告人知道PW2可能住在有關單位,便於11月19日凌晨到該處附近垃圾房,拿了一些舊布碎來燃點,放在單位外,目的是要嚇嚇PW2,令他還錢。

案底

5.被告人在2005年6月出生,案發時是十九歲五個月大,現在是二十歲一個月大。他在2022年有一次普通襲擊案底,被判感化。

求情

6.辯方律師說出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指他和家人同住,案發時正修讀職專文憑課程第三年,學業成績不錯。被告人在本案被捕後被還押,但學校方面按他平日的成績,准他畢業。律師說,被告人在空餘時間會在母親的小食店幫忙,並做一些兼職去賺取生活費。他還有參加義務工作。

7.律師說,被告人孝順及有上進心,在還押期間自修中醫知識,希望日後修讀中醫課程。

8.律師指出,被告人在2024年11月下旬被捕後一直被關押,至今已有八個月。

9.律師說,縱火案並無判刑指引,雖然一般都是判囚,但被告人犯案時年青,目前也未夠21歲。他只是因為PW2欠錢不還,便用愚蠢的方法去嚇嚇對方。律師說,被告人只是在垃圾房找一些布碎點燃,當時他也以為室內無人,不會對人造成傷害。

10.律師指出,有關的縱火造成的損壞及風險有限,他叫法庭考慮一切情況,輕判被告人。

懲教報告

11.被告人犯案時是十九歲多,現時仍未夠21歲。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A條為他拿取懲教報告,看是否有合適的方法判處被告人去代替監禁。

12.懲教報告說,在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各項考慮中,更生中心較適合被告人。

判刑

13.縱火罪是嚴重的罪行,但此類罪行的嚴重性也有很大差別,因此,上訴庭沒定下判刑指引。

14.被告人雖然在夜深人靜時於別人門外縱火,但他點燃的物料很少,燃燒時間很短,並自行熄滅,火勢沒有蔓延,也沒有驚動任何人。有關的縱火造成的財物損失有限,被告人事後亦賠償了受害人所花的維修費用1,500元。

15.本席考慮了本案的一切情況,亦考慮了被告人已被還押八個月,現有悔意,重犯機會不大,決定按懲教署的建議,判被告人進入更生中心接受懲教。本席認為這樣判處,比判他坐牢,對被告人個人及社會更有裨益。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