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2. 本案上訴人蔡克先生獲准許可上訴的理由只有一項。他指出在勞資審裁處審訊期間,他自己本人作供的時候曾經提出爭論或者論點,謂申索人一方有一個證人的證供有矛盾。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當時說不應該在作供期間提出爭論,論點應該留在最後陳詞的時候提出。不過,到蔡先生作供完畢之後,勞資審裁處就押後判決。押後到1999年1月12日宣判的時候,勞資審裁處沒有邀請蔡先生作最後陳詞,就立即宣判。因為這樣情況,蔡先生認為勞資審裁處沒有給予他機會作最後陳詞,他覺得不對和不適當。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