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 Xiuping 對 Paramount Euphoric Banquet Ltd Trading As 煌宴海鮮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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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19年2月2日下午大約12時30分左右,原告人在被告人位於香港火炭樂景街2-8號銀禧薈3樓304-314 鋪所經營的餐廳就餐,用餐期間被運送中的一棟為數約7-9張椅子跌落砸中後背及腰部位置導致受傷(「該意外」)。原告人就他的受傷向被告人申索。

Cites 4 cases

Case No.DCPI 219/2022[2025] HKDC 14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219/2022

[2025] HKDC 14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2年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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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WANG XIUPING  

被告人 PARAMOUNT EUPHORIC BANQUET
LIMITED trading as 煌宴海鮮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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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東利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25年4月2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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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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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於2019年2月2日下午大約12時30分左右,原告人在被告人位於香港火炭樂景街2-8號銀禧薈3樓304-314 鋪所經營的餐廳就餐,用餐期間被運送中的一棟為數約7-9張椅子跌落砸中後背及腰部位置導致受傷(「該意外」)。原告人就他的受傷向被告人申索。

背景

2.原告人於1958年7月17日出生,意外時他60歲,現年 67歲。意外前健康狀況良好,自2012年5月從內地來香港加入建築業從事打拆工人的工作。意外前為不同公司及不同工頭工作,日薪為HK$1,100-1,300不等,一個月開工日數加起來平均約26天,平均每月收入約HK$28,600,僱主都會以現金支薪。

原告人的案情

3.原告人起初有聘請B Mak & Co律師行,但在聆訊時是親自行事。被問到是否有申請法律援助時,原告人回答因申請得不及時,因此本次聆訊沒有得到法律援助。本席在聆訊開始時已向原告人解釋有關程序以及他在審訊時享有的權利。

4.被告人缺席聆訊。此前,在2023年9月20日聆案官林子勤頒下的核對表評檢命令中顯示“除非被告人在2023年10月17日下午4時前,講關於事實及賠償金額方面的證人陳述書交送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否則被告人將不可傳召任何關於事實及賠償金額方面的事實證人出席審訊;”以及2024年2月26日聆案官崔國怡頒下的核對表評檢命令中顯示“除非被告人於2024年3月18日下午4時或之前,將《調解證明書》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否則被告人將被視為不願意進行調解;”這兩項命令在下達後法庭都未收到被告人提交相關文件。此外,被告人缺席2024年10月4日的聆訊以及審前覆核聆訊。

5.原告人在審訊時親自作供,並有一位意外發生時在場的朋友張媽椀為其作供。

6.原告人認為:-

(a) 被告人造成或允許餐廳的椅子在擁擠的就餐區域堆放到6-7英呎高而對餐廳的客人產生危險;

(b) 被告人未能禁止其工作人員以危險方式移動堆起的椅子,該餐廳知道或應當合理遇見到這種情況對餐廳的客人可能造成危險;

(c) 被告人在知道或應合理預見到可能危險的情況下未能制定或執行任何合理的收納系統和移動椅子的方式;

(d) 被告人未能提醒或警告客人椅子會倒塌的風險;

(e) 被告人未能提供一個安全的就餐環境;

(f) 被告人將客人放置一個危險的環境當中;

(g) 被告人使得或允許餐廳成為或者保持這樣一個存在風險的狀態。

7.意外發生當日,原告人與兩名朋友張媽椀及肥明約定在被告人經營的餐廳煌宴海鮮酒家一起飲茶及午膳。原告人所坐的位置較為接近通道旁邊。在原告人與朋友傾談過程中,有一名男員工(事後得知是被告人的經理),將疊起一棟為數約7-8張椅子拉動著。 當該棟椅子被經理拉至原告人的座位附近時不知何原因突然整棟塌下。由於原告人背向通道,所以未能及時閃避,而該棟椅子剛好砸中原告人的後背至腰部位置。

8.被砸中後,原告人跌倒在地,感到疼痛至不能移動伴隨著全身發抖。 隨後經理打電話召急救車,直至急救車抵達,原告人一直倒在地上沒有移動過。在救護員將原告人用擔架床抬上車後,該經理亦陪同原告人送往仁濟醫院急診室治療。

9.原告證人張媽椀在原告人跌倒在地後用手提電話拍下了一段影片並提交法庭作為證據。大約10秒的視頻內容顯示,原告人臥倒在餐檯側面的地氈上無法動彈,餐檯上除餐具茶水外未有菜品,餐檯間的距離較窄。

原告人的傷勢

10.在原告人在下午1時55分被送抵仁濟醫院急症室後,醫生安排打止痛針止痛,為腰部照X光,證實無骨裂。醫生初步診斷為腰背部疼痛並批准了2月2日至2月4日病假,沒有留院。

11.病假後因腰背位置仍然疼痛,原告人休息至2月8日再次前去仁濟醫院急診室求診。 醫生報告顯示在治療同開藥後給原告人開了2月8日至2月11日的病假。

12.病假期間,後腰椎位置疼痛及麻痺,被撞部位淤黑,拉扯至坐骨亦有麻痺產生,導致不能睡覺。於是原告人自2019年2月12日起,分別去到過普通科西醫何愛平、陳思強醫生、梁根培醫生、西醫李振培求診,無照X光,醫生均檢查後給止痛藥、藥膏及病假休息。

13.由於一直求醫沒有好轉,原告人由2019年3月7日開始前去私家骨科潘德鄰醫生處求診。醫生安排原告人於2019年3月12日去「安活醫學影像有限公司」為腰部照磁力共振檢驗。根據檢驗結果,潘德鄰醫生的醫生報告中指出“MRI of the lumbar spine was done on 12 March 2019. It showed prolapsed intervertebral disc with annular tear signifying a recent injury at L4/5 and L5/S1 levels.” 結果顯示L4/5 骨有歪及撕裂,醫生開了較強力止痛藥、藥膏及病假休息。醫生給開病假至 2020年5月29日結束。

14.原告人亦指出,在受傷後步行太久會感到疼痛,必須找地方坐下來休息,坐下時也需要不斷更換姿勢。尤其在天氣下雨、潮濕轉變時,腰部疼痛會加劇。睡眠時,要不斷更換姿勢,會被傷患痛醒,令原告人日間精神較差。

15.原告人病假期間沒有工作,期間有向兄長及父親借錢來維持生活開支。

16.聆訊期間,原告人補充到現在都無法做重工,受傷處依然感到疼痛,每做一陣工作都需要停下休息再繼續。

賠償金額

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

17.關於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賠償,原告人於《損害賠償陳述書》要求HK$180,000的賠償。

18.Tsang Yuet Shan v Tsuen King Home for the Aged Ltd & Anor [2019] HKDC 823 (DCPI 2795/2014,未經彙報,2019年6月18日)是一宗滑倒在地的意外,原告人的臀部受傷,並在尾骨位置有觸痛,但沒有骨折,診斷為下背及尾骨位置的軟組織挫傷。沒有任何客觀醫療證據證明原告人有任何剩餘的痛楚。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60,000。

19.Tjang Siu Thu v Cathay Pacific Catering Services (HK) Limited [2021] HKDC 1193(DCPI 1089/2017,未經彙報,2021年9 月30日)一案,原告人在雪房取食物時右手被夾在食物車和手推車中間,診斷為右手挫傷及軟組織受傷。原告人不需住院或進行手術。法庭認為傷勢輕微,意外沒有影響原告人的精神狀況。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90,000。

20.Khan Murad v Chan Yuk Ming [2021] HKDC 708 (DCPI 4215/2019,未經彙報,2021年6月15日)一案,原告人是的士乘客,在交通意外碰撞時,原告人向前撞向司機位的椅背,並且短暫失去知覺。原告人的雙膝及左手手肘均有擦傷及觸痛,而他的右邊臀骨位置、左肩和右下胸均有觸痛。原告人在接受治療後即日出院。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評定為 $100,000。

21.本席觀察到原告人在送入醫院進行治療後並未需要留院治療或進行手術,多數醫生給開的病假條不超過五日,醫生給的建議亦只有擦藥同運動建議。考慮到原告人受傷後的疼痛以及疼痛對生活的影響,的確需要 6-10 個月的休養。本席認為賠償金額應為 HK$100,000。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22.就原告人審訊前的收入損失其《損害賠償陳述書》中索償數額為HK$28,600(HK$1,300每日x22工作日),而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中稱其每月開工數額為26日,日薪為HK$1,100至HK$1,300不等,每月平均收入為HK$28,600。 儘管原告人平均工作日的說法有出入,但由於最終索償金額一樣且無人挑戰這一金額,本席認為應該採納每月HK$28,600作為計算原告人收入損失的基礎。

23.基於本案中原告人提出要根據醫生提出的共396個病假日(從2019年2月2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期間),向被告人索償HK$480,480。

24.普通法損害賠償訴訟中,「病假證明只不過是眾多證據之一,須結合所有可得證據,包括法庭面前的醫學證據一併評價」見:Tam Fu Yip F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同樣上訴法庭在Choy Wai Chung v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一案中指出:

「……是否證實原告無法工作的證據,由法官判斷;如原告有能力工作,則須判斷其工作能力之範圍。當然,法官須考慮醫學證據。然而,法官並不受病假證明本身所約束。正如法官所言,病假證明的簽發主要因為病人向醫生主訴的主觀症狀。」

25.因此,法庭在決定王先生有權獲得的適當病假期時,必須考慮一切可得的證據,包括醫學證據。

26.在醫生的報告當中,看到原告人的恢復情況自2020 年起已經有好轉但並沒有說有能力恢復原先的工作崗位。“Since 2020, he was able to walk longer, having less numbness in lower limb, and having less pain at his back.”

27.醫生的報告同樣顯示最後一次看診時 “There was much improvement in his back pain. There was no numbness in the lower limbs. He could walk longer but had not timed the walking tolerance exactly. He felt that he could resume duty about 2 months later” 隨之開出了最後一個病假證明, “He was recommended sick leave from 7 March 2019 to 31 July 2020”。然而原告人就最後一個病假證明在《損害賠償陳述書》中並沒有索償,因此本席不對此要求被告人作出額外賠償。

28.綜合考慮所有醫療證據及紀錄,以及原告人工作的性質,本席認為這些治療紀錄及病假證明顯示,原告人在《損害賠償陳述書》於2019年2月 2日至2020年5月 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大約 16 個月)確實無法工作。

29.因此,原告人的收入損失是港幣HK$28,600 x 16 個月 x 1.05(MPF) = HK$480,480。

工作能力損失的賠償

30.至於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原告人認為因事故引起的持續疼痛會降低工作效率,並在勞動市場上面臨障礙。此外,其有限的教育背景和缺乏其他領域的訓練,極大程度限制了原告人的就業機會。因此對於未來的收入損失和賺錢能力的損失,原告人要求一筆總額為 HK$50,000的賠償。

專項損害賠償

31.至於特別損害賠償, 原告人申索醫療開支HK$10,630交通費 HK$1,500以及營養品HK$3,000。 本席認為原告人應獲得特別損害的賠償共HK$15,130。

32.基於上述,原告人應獲得共 HK$645,610(HK$ 100,000 + HK$480,480 + HK$50,000+ HK$15,130)的補償。

利息和訟費

33.被告人須付原告人的賠償金額為HK$645,610利息方面,痛楚、痛苦及失去生活便利的賠償,由入稟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 計算。至於審前損失和其他專項損害賠償,由意外日期起計至判決日為止的利息,按判定利率的一半計算。

34.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被告人須付給原告人本評估的訟費,按區域法院基準評估;倘若與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庭評估。除非在判決後14天內,有更改上述暫准命令的申請,否則暫准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 高東利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