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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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32/2024[2025] HKCFI 40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2/2024

[2025] HKCFI 40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32號

(原西九龍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25532至33號

及2023年第15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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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8月19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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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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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8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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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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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被控三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他在否認控罪及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共被判罰款70,165元。

3.申請人不服,提出就定罪的上訴。本席於2025年6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其上訴。

4.申請人於2025年7月8日向法庭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

5.申請人在其提交的動議通知書及多份書面陳詞中,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及將本案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並提出多個理由或論點,包括他聲稱原審時沒有提交部分證據,只因當值律師把證據交回給他,而沒有提交給原審裁判官。他質疑控方第四證人的觀察證供的準確性。他否認涉案搭建物的冷氣內置機的電源延伸進入其單位。他認為屋宇署人員曾到涉案位置視察是不當的。他聲稱本案是他與其他人爭執而引起。他仍就一宗刑事毀壞案件在終審法院進行上訴,認為屋宇署就本案提出檢控是不尋常,並對他不公平。申請人亦對本席在上訴中的判案書其中部分段落作出回應,亦申請將他認為應呈堂的大量文件證物作為額外證據。

6.從以上可見,正如答辯人回應,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論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

7.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璋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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