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泓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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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發時,徐聲海先生經營零售店“ACE SHOP Limited”,店址為葵涌大連排道182 至 190號金龍工業中心第四座24樓B及C室。該店以上址為貨倉,也在那裏拍攝Facebook串流直播片段。該店Facebook專頁列明上述店址,而該店毎日在晚上八時左右至翌日凌晨一時左右進行串流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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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20/2025[2025] HKDC 15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20/2025

[2025] HKDC 15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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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泓達 (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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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8月27日
出席人士: 周亦樂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簡永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3] 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Conspiracy to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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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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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三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案發時,徐聲海先生經營零售店“ACE SHOP Limited”,店址為葵涌大連排道182 至 190號金龍工業中心第四座24樓B及C室。該店以上址為貨倉,也在那裏拍攝Facebook串流直播片段。該店Facebook專頁列明上述店址,而該店毎日在晚上八時左右至翌日凌晨一時左右進行串流直播。

4.2024年8月21日23時10分左右,徐先生收工離開店址。時值夜深,他見到黃俊杰坐在店址所在大廈大堂出囗附近的沙發上。之後,他離開,前往葵涌葵涌道FA6063號燈柱附近的巴士站,打算乘車回家。店址所在大廈的大堂閉路電視拍攝到黃一邊講電話,一邊尾隨他,相距約10米。他在前往巴士站途中,留意到自己與劉顯揚擦身而過,當時劉全身黑色衣着,戴黑色鴨舌帽。

5.10分鐘後他在巴士站一邊候車,一邊看電話,劉突然行近,用粗口罵他,拳打他的嘴。他失去平衡倒地,並用右手打劉的左臉自衞。糾纏期間,劉試圖用雙手搶走他戴在左腕上的勞力士錶(價值港幣約360,000元,“勞力士錶”)。他隨即反抗,並與劉糾纏,他的袋內的物品及劉的鴨舌帽因而掉在地上。二人糾纏約一分鐘,直到巡邏的警察介入。劉隨即朝葵安路方向逃去。

6.他隨後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治療。經醫療檢驗,發現上唇、右肘、右腕丶右手、右膝及左手觸痛丶發紅丶瘀傷及擦傷。

7.2024年8月23日,偵緝警員在第三被告人住所將他拘捕。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是“阿K”叫他這樣做的。

8.警方在第三被告人同意下檢查他的電話,發現一些資料,當中包括顯示徐先生的相片及涉案店址的截圖。

被告人的背景

9.他現年18歲,(犯案時為17歲),中三程度,做過餐廳侍應等散工。父母離異,與母親、姐姐及妹妹同住。

10.被告人有9次刑事紀錄,大部份與本控罪相同,就新近兩次的紀錄,於2024年尾及2025年初,被判入教導所,現正服刑。

量刑

11.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教導所的報告;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新近的教導所報

12.報告顯示被告人正在教導所服刑接受訓練,進度良好,教官認為被告人適合在教導所接受訓練,並作出建議。

判刑

13.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受害人的傷勢,以及被告人犯案時年僅17歲,且現正就早前兩宗案件在教導所內接受訓練。本席認為被告人應繼續在教導所內接受更生訓練,讓他之後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14.本席現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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