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渝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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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04/2024 [2025] HKDC 1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0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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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搶劫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事發當日晚上11時許,證人鍾先生在案發地點坐在一張椅上,揹着斜孭袋, 內有控罪一的物品。 4.於翌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與另外兩名男子在附近徘徊;稍後,被告人行近鍾先生企圖搶去他的斜孭袋。鍾先生掙扎,另外其中一名男子拳打鍾先生面部,令他跌倒。被告人搶去該斜孭袋,並逃離現場。 5.報警後,鍾先生送院接受治療,其傷勢為右臉有兩處兩厘米裂傷及左前臂和右腕擦傷。 控罪二 6.於控罪一發生後約40分鐘,證人鄭先生在案發地點等候的士,揹着一個背囊,內有控罪二的物品。期間,一名男子拳打腳踢鄭先生兩、三下,使他跌倒;該男子叫被告人搶走鄭先生的背囊,被告人便強行拿走該背囊,兩人其後逃離現場。 7.報警後,鄭先生送院處理;其傷勢為左頭頂頭皮、右腹及右前臂有擦傷和瘀傷。 8.現場閉路電視拍攝到兩項控罪的事發經過。 拘捕被告人 9.9天之後,被告人被捕,他承認片段中其中一人是他本人,他受到其他人指使拿走受害人的物品。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現年17歲,是一名中二學生,與家人同住。 11.犯案時,他仍未夠16歲,他紀錄良好;雖有一次新近的紀錄,被判罰款,但性質不類同。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勞敎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13.兩份報告顯示被告人適合進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接受訓練。教官經評估後,建議入勞教中心較合適。 14.本席考慮過以下兩件案例: R v Yau Kwok-tung [1987] HKLR 782 HKSAR v Ting Chiu & Another [2003] 3 HKLRD 378 15.根據該兩宗案例,在凌晨時分發生,聚眾搶劫及打傷受害人,一般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本案情況 16.被告人不是一名成年人士,犯案時,仍未夠16歲,且是受其他人影響。本席衡量過懲罰與更生的原則,被告人犯案時較年輕,受到他人影響。 17.本席認為讓他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嚴緊及高規格的紀律訓練,使其更生,之後重投社會,較純粹懲罰性的監禁,更為合適。 判刑 18.本席就兩項控罪,判處被告人入勞教中心接受訓練,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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