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分華

Case No.HCMA 467/2024[2025] HKCFI 43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67/2024

[2025] HKCFI 4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4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傳票2024年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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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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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判案日期 : 2025年6月2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1(1) (a)條及第61(1)條。上訴人被判處罰款港幣6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辯雙方案情

2.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當時正在協調道附近執勤的警長48241(「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說出,在案發時目睹一輛展示登記號碼為XH6811的的士(下稱「該的士」),該的士越過協調道東行左一及左二線,繼而橫越一條連續雙白線,到達協調道東行左三線。控方第一證人隨即尾隨並追截該的士,並於啟新道附近成功截停該的士。

3.控方亦倚賴由上訴人提供的行車紀錄片段P1(1)-(4),當中已清楚拍攝該的士在案發時橫過一條連續雙白線。

4.上訴人並不爭議他在案發時正在駕駛該的士及同意P1(1)-(4)拍攝到的內容,即該的士在案發時曾橫越一條連續雙白線。上訴人指稱他當時只是按照控方第一證人的動作及手勢指示他向有關方向行駛而作出違規的行為,即橫越涉案的連續雙白線。

裁判官的裁定

5.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清晰直接、合情合理、作供時神態自若,盤問下毫不動搖。裁判官仔細觀看P1(1)-(4)片段後,留意到一如控方第一證人的說法,即在目睹該的士違規前一直在處理一輛懷疑超重的貨車。而片段所拍攝到的內容大致上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吻合,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他的證供。

6.相反地,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即他因控方第一證人要求而橫越涉案的連續雙白線並不可信。

7.首先,根據上訴人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當時面向東行方向,並有一個以手指指向前方的動作。上訴人無法解釋為何有關動作可以理解為控方第一證人指示上訴人由左一線到左二線,再橫越涉案連續雙白線到啟新道隧道位置。

8.第二,當時案發現場有眾多車輛,更有多輛車比該的士更接近控方第一證人。即使控方第一證人有作出任何手勢或指示,上訴人沒有任何因由相信對方是向他示意,而不是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意。

9.第三,裁判官認為若上訴人真的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是在向他示意,大可在合適位置停下,並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進一步確認或等待進一步指示。

10.上訴人因錯誤理解而越過兩條行車線,繼而再橫越涉案連續雙白線的行為並不合乎常理,不能視為合理辯解。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橫過連續雙白線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指出當天2024年4月5日上午十時許,在工貿署接載一對母子去九龍灣MegaBox,在工貿署路口看見有貨車在左一線停下,他小心出路口行前一線望右邊車輛,準備轉左行走。當上訴人向右望時,看見警員示意他揸車過去,他便沒有猶豫,按警員指示橫過雙白線。

12.上訴人指出當時情況是他根本沒有任何理由或需要要橫切雙白線。因此,假如沒有看見警員向他的方向招手的話,他並不會亦沒有需要不按交通規則而橫切雙白線。而上訴人亦承認警員有機會不是向他本人的車輛揮手,但他確認該警員有向他本人的方向方面揮手。

13.因此,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並沒有考慮這些說詞,認為其裁決有誤,上訴應予得直。

答辯人的回應

14.答辯人歸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兩項:一,上訴人表示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所作出的動作而橫越涉案連續雙白線。二,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當時上訴人若沒有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示意,並無理由需要橫越涉案的雙白線。

15.就上訴理由一而言,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在作出充分考慮後,認為有關說法並不合乎邏輯情理和並不可信。上訴人在審訊時表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有一個以手指指向前方的動作,但不可忽略當時案發現場有多輛車輛,控方第一證人亦非正向面對的士,控方第一證人及該的士亦相隔一段距離,上訴人因該動作而作出違規行為完全不合常理,違背邏輯,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16.上訴理由二,若然上訴人真實相信有關手勢指示而作出違規行為,他大可向控方第一證人再確認有關指示,而非立即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而橫越涉案雙白線。上訴人在上訴理由中亦坦白承認,控方第一證人有可能並非在向他作出示意。因此,在如此不確定的情況下,上訴人更需要在橫越涉案雙白線前進一步確認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在不確定指示情況下作出橫越涉案雙白線的行為並不負責任,不能構成合理辯解。因此,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其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

17.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致自己的結論。

18.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相關片段,尤其的士車尾鏡頭片段(VIDEO-2024-04-15-56-11).mp4顯示:

時間 片段內
00:09 的士尾部剛離開大廈出口進入馬路。
00:12 交通警員及其電單車坐騎出現在馬路左一線近右邊,並在左一線貨車右後方,其手部一直並無任何動作。
00:13 的士已開始跨越左二及三線之間的連續雙白線。
00:14 的士完全跨越連續雙白線進入左三線,交通警員趨前尾隨的士,當時其手部亦一直沒有任何動作。
00:15-00:16 交通警員舉起右手顯示由左向右的動作,並尾隨的士。
00:24 交通警員繼續尾隨的士。

從片段所見,當上訴人駕駛的士駛越左二及三線之間的連續雙白線時,明顯地在該段時段之前,根本完全看不見上訴人所指稱交通警員曾有任何手部的指揮動作。反而唯一的手部動作是在的士已跨越雙白線後,交通警員似用手部動作來顯示剛才的士駛越的方向,而並非較早前曾作出過任何警員的指揮動作。

19.而就首項上訴理由而言,若上訴人所指稱的動作是在更早前發生的,裁判官亦已考慮到當時案發時現場已有多輛車輛,警員與的士之間相隔相當距離,即或警員曾有任何動作,也不可能是在向上訴人示意,其動作如上訴人所指稱亦並非指示對方要跨越雙白線的動作。因此,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20.至於上訴理由二,上訴人指稱若非警員的示意,他不可能在當時會如此跨越雙白線。可是,上訴人其實也同意警員有機會不是向他招手。若是如此,上訴人更應在當時稍作停車來作出確認,而並非如片段所顯示直接駛過雙白線。上訴人當時這樣駛過連續雙白線根本並無任何合理辯解或理由。因此,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21.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蔡夢帆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