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對 Yu Wah Ha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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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黃重賓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5年7月24日,在兩位被告人缺席下,判決申索人勝訴,命令兩位被告人須支付HK$34,675.08予申索人,並須支付訟費HK$150。審裁官於2025年8月15日頒下了缺席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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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2/2025 [2025] HKCFI 4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2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34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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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前言 1.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黃重賓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5年7月24日,在兩位被告人缺席下,判決申索人勝訴,命令兩位被告人須支付HK$34,675.08予申索人,並須支付訟費HK$150。審裁官於2025年8月15日頒下了缺席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說明了判決的理由。 2.第二被告人不服判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 背景 3.申索人為荃灣海濱花園的公契經理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該屋苑某單位(“該單位”)的聯名業主,二人聯權共有該單位的業權。 4.申索人在審裁處,向兩位被告人追討他們應承擔的有關該屋苑的支出。有關案件在審裁處的情況,審裁官在該理由書中有所說明:
5.審裁官在該理由書第5段提到的給予雙方的書面指示 (“該書面指示”),當中載明案件將於2025年7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審裁處進行提訊。 6.在2025年7月24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沒有出席審裁處的聆訊,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7條,判決申索人勝訴。 第二被告人的上訴理由 7.第二被告人提交的表格九和在本席席前的陳詞,內容混亂,不容易理解。按本席所能理解的,第二被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討論 8.該條例第28(1)條規定:
9.即使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提出了法律上的問題,還需要原訟法庭 “認為適當”,才會給予上訴許可。本席認為,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須具有可辯性,並須構成足以推翻審裁處裁決的基礎,原訟法庭才會 “認為適當” 給予上訴許可。 10.本席不認為第二被告人提出了任何可辯的法律問題。
11.本席也不認為,申索人提出的申索,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12.綜上所述,該申請須被撤銷。 命令 13.本席撤銷該申請。 14.鑑於該申請是單方面提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