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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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241/2024[2025] HKCFI 48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41/2024

[2025] HKCFI 48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4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3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根據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5年4月7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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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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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聆訊日期: 2025年8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25年8月21日

決書

1.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原本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犯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兩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案發日在一個商場的兩個位置上襲擊一名女子唐女士。上訴人否認該兩項控罪和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100小時。上訴人不服,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已於2025年4月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申請人其後在2025年4月29日向法庭遞交動議通知書,作出上述申請。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中指本案涉及的法律觀點是「關於普通襲擊的定義是否適用於本案件」。他之後遞交了一份日期為2025年8月6日的書面陳詞,另加附件。除了重複其上訴聆訊中他的大律師的部分書面陳詞外,亦提出多個針對本案中事實爭議的論點,包括指稱涉案的閉路電視畫面顯示申請人並無阻擋控方證人唐女士的活動及去路,該控方證人亦從沒有說過不想被申請人接觸。申請人亦批評唐女士是沒有誠信的人,不應被接納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申請人指過往曾因感情問題與當時仍然是他女朋友的唐女士作出過案發當日類似的拉扯動作。他重申他在警方警誡下的回應是在被誘導、被誤導之下才作出。申請人還嘗試提出並倚賴一些例如WhatsApp截圖、相片、電話紀錄等等的新增證據。

4.從以上可見,申請人基本上是投訴及批評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及本席於上訴時的決定。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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