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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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3年8月9日下午二時許,被告人乘坐田女士(PW1)駕駛的巴士,巴士冷氣有故障,PW1在清水灣道某處停車,要求乘客下車,被告人與PW1因此發生爭執,兩人爭吵期間,被告人推PW1,令PW1後退數步,被告人又衝向PW1,意圖再次施襲,PW1推開被告人,被告人脫下拖鞋去拍打PW1的頭,又拳打對方右額,並將PW1推倒在地。跟著,他騎在PW1身上,抓著對方的頭髮,不停拳打PW1的頭。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69/2024[2025] HKDC 14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69/2024

[2025] HKDC 14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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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8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不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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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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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情

2.2023年8月9日下午二時許,被告人乘坐田女士(PW1)駕駛的巴士,巴士冷氣有故障,PW1在清水灣道某處停車,要求乘客下車,被告人與PW1因此發生爭執,兩人爭吵期間,被告人推PW1,令PW1後退數步,被告人又衝向PW1,意圖再次施襲,PW1推開被告人,被告人脫下拖鞋去拍打PW1的頭,又拳打對方右額,並將PW1推倒在地。跟著,他騎在PW1身上,抓著對方的頭髮,不停拳打PW1的頭。

3.有途人用手機拍攝到被告人襲撃PW1的較後部分,本席在庭上看過。

4.兩名在消防處工作的男子路經事發地點,將被告人拉開,並為PW1急救,但被告人企圖再襲撃PW1,其中一名男子須再將被告人拉開。

5.PW1遇襲後感到頭痛、流鼻血、右眼腫脹、左額瘀傷,並短暫失去知覺約兩分鐘。

6.警察到來將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毆打PW1。他後來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將PW1踢倒,並捉著對方的頭髮,拳打PW1面部四、五下。

7.PW1被送往醫院,急症室醫生診斷她頭部受傷、有腦震盪及右眼眶骨折,詳情如下:

(1)  醫療檢查顯示右額及右眼眶周圍部份腫脹及瘀傷,頸前部份多處發紅;

(2)  腦部及眼眶的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右額腫脹;右眼眶周圍軟組織腫脹;右眼眶內側壁及眶底骨內側部分骨折,並出現內直肌卡壓;右額竇下壁出現骨折;右眼眶及眶隔前部分、右篩竇及額竇的軟組織條索影增多。

8.PW1留院五天後出院,沒有做手術。

9.PW1應法庭要求給了一份關於她的傷勢口供,她在口供說醫生指她右眼眼骨被打至凹陷,若動手術的話,會影響視力。PW1覺得仍可看清楚,就決定不做手術。她出院後接受過眼部覆診、物理治療和精神及心理治療。醫生前後給了她十九個月有薪病假。PW1在事發後一直戴口罩和太陽眼鏡,因為她覺得自己面容受損。另外,她的情緒受到影響。她說在事發前她是健談的,但現在常感到孤單,不想也不敢和人交談。

10.PW1被請來在庭上作供去說清她的傷勢和受傷對她的影響。

11.本席和雙方律師在庭上對PW1的傷勢作出觀察,見她左眼近鼻樑處有一處原子筆蓋頂大小的下陷,深度約兩毫米,但要小心看才察覺得到。PW1覺得自己毁容看來是過分主觀的看法。

12.PW1在庭上表示她的視力沒有受損。她出院後眼科覆診五、六次,至2024年秋天;心理覆診是兩、三個月一次,直2025年5月為止;精神科覆診是大約三個月一次,至2024年底停止,當時她因為此事而患上焦慮及失眠,需要吃藥;物理治療前後有十多次,為期約一年,PW1感到手腳疼痛。

13.PW1說此事引致她焦慮和驚恐,怕見人,不知別人會對她做甚麼。她因為如此情況及因為需要服用精神科藥物,所以不能駕車,也不能做家務。醫生前後給她十九個月病假。

14.PW1後來經過數月的人陪訓練後,在2025年1月終於恢復巴士司機的工作,漸漸地也可做回家務,目前毋須作任何覆診。

案底

15.被告人現年53歲,在2004年至2022年期間有九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2008年,普通襲擊;同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2015年,傷人Section 19;2022年,再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另外,被告人在2008年和2015年也有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紀錄。

報告

16.本席為被告人索取精神科報告和心理學家報告。精神科醫生說被告人沒有精神病;心理學家說被告人喜歡我行我素,不負責任及不理後果,他的自控能力低,會用暴力處理問題,特別是在毒品影響下。專家說被告人的內省力(insight)低,改善自己或尋求治療的動機也低;他只有表面悔意,重犯機會高。

17.被告人對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都說PW1襲撃他,打跌他的眼鏡,因此激怒他。他又否認曾經用拖鞋拍打PW1。

18.不過,辯方律師在庭上說被告人放棄受到PW1挑釁的說法,也承認自己曾用拖鞋襲擊PW1。被告人在庭上也親口對本席確認情況如此。

求情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經離婚,被還押前和母親、兄長及女兒同住。他是一名電器技工,月入兩萬多元。

20.律師說案發當天被告人乘坐的巴士的冷氣壞了,PW1叫所有人在彩虹車站下車,但巴士未駛到車站便停下來,PW1要乘客下車,被告人覺得不妥,難以在該處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於是質問PW1。被告人稱PW1態度惡劣,令他感到憤怒,他於是和PW1對罵起來,在盛怒之下推了PW1一下,PW1繼續罵被告人,被告人沉不住氣,於是再襲擊對方。

21.律師承認被告人過往有數次涉及暴力的犯罪紀錄,而今次所犯則較為嚴重。

22.律師提及三宗同類案例,包括:(1)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CAAR 12/2007;(2)  HKSAR v Espiritu Renato V CACC 12/2002;(3)  HKSAR v Salas Donn Manansala DCCC 452/2019。其中CACC 12/2002一案的案情較接近本案,該案的被告人酒後亂性,瘋狂襲擊事主,導致對方頭部受傷,需留院十二日。該被告人沒有案底,原審法官知道被告人沒使用武器,但曾用腳猛踢受害人頭部一下,法官以四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最後判被告人入獄3年,上訴庭維持原判。

23.辯方律師說在本案,被告人控制不了情緒,持續襲擊對方,包括拳打PW1頭部,又用拖鞋拍打對方的頭,亦承認企圖腳踢對方,但沒有踢中。

24.律師說被告人當時是受到毒品影響而狂躁起來。律師叫法庭對被告人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

25.對於被告人過往的犯罪紀錄,律師同意被告人有數次暴力案底,法庭可以對他作出加刑。

判刑

26.被告人即使不滿PW1的下車安排,也不應襲擊對方。旁人作出勸阻,但被告人持續惡意及猛烈地襲擊PW1。他不斷拳打PW1,又企圖踢她,亦曾用拖鞋拍打PW1的頭部。PW1受傷不輕,除外傷外,還有嚴重的心理影響,可幸她經過頗長的治療和休養,現已完全康復。

27.被告人的案底顯示他是個暴戾的人,過往有數次涉及暴力的犯罪紀錄。

28.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所犯嚴重,他雖沒有用上武器,但拳腳和拖鞋也可對PW1造成嚴重傷害。本席認為本案的判刑基準是4年監禁,因被告人過往有多次暴力犯罪紀錄,屢犯不改,須加刑半年。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是他及時認罪,可得三份一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年。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