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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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8/2025 [2025] HKDC 14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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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涉案地點是旺角政府合署地下一間儲物房,就在行人通道旁,有工人將裝修工具存放在內,亦有人把一些遺下的裝修物料放在那裡。儲物房有一度鐵閘,外人可透過鐵閘望進儲物房內。該鐵閘有鎖,但鎖壞了,有人在閘上掛上一條鐵鏈連著密碼鎖,但密碼鎖只是掛在鐵鏈上,沒有鎖好,因此任何人都能隨手挪開鐵鏈,將鐵閘打開。 3.2024年7月25日下午五時半左右,一名工人把自己的背包放在儲物房內,該背包本身值100元左右,內有以下物品:
4.2024年7月30日上午11時左右,該名工人回到儲物房,發現自己的背包不見了,裡面的工具亦失去了。 5.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在7月26日深夜十一時許,企圖用剪鉗干擾鐵閘上的鐵鏈,然後將鐵鏈挪開,進入儲物房,他在內逗留大約半小時,離開時,身上多了一個手提袋和拿著那個工人的背包。 6.2024年8月1日,警方在被告人的住所附近將他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干犯本案。 7.在進一步的調查會面中,被告人對警察說他在案發當日於旺角區尋找值錢的工具去變賣,經過政府合署時,見到儲物房內有一些工具,於是入內拿取。他將偷得的工具其中兩件拿到深水埗變賣,得480元。被告人確認閉路電視拍攝到的賊人就是他本人,他說是因為財困而犯案。 案底 8.被告人現年44歲,他在1998年至2021年有十三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十五項和盜竊或企圖盜竊有關。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21年11月,因盜竊被判入獄3個月。 求情 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單身,沒有和親友聯絡,他只有中一教育程度,原本是一名裝修工人,後來失業,只做散工,但一、兩個月才有一、兩天工作。案發時,被告人主要靠綜援金生活。 10.律師說被告人在案發當日,因為沒錢買食物,便想執拾一些電線或廢罐之類物品去變賣。他經過案發地點,見儲物房的鎖壞了,隨手可以打開,便入內拿取一些工具去變賣,得到480元,把錢用在生活上。 11.律師說被告人當時帶著的剪鉗是為處理拾荒物品之用,並非蓄意爆破,他當日只是路過該儲物房,透過鐵閘的罅隙,見到裡面有一些工具,因而見獵心喜,犯下本案。律師說被告人可算是一名借機犯案者,她指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作出爆破行為。 12.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多次盜竊案底,但沒有入屋犯法紀錄,最後一次定罪已是2021年底的事。律師叫法庭不要因為被告人過往的紀錄而對他作出加刑。 13.律師說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通常是兩年半監禁,但被告人只是一名借機犯案者或’sneak thief’,犯案手法不算精密,偷去的東西亦價值不大。律師叫法庭採取較低的判刑起點。 判刑 14.案中的政府合署儲物室就在路邊,儲物房鐵閘的鎖壞了,掛上的鐵鏈又沒有鎖好,任何人隨手拉開鐵閘就可進內。 15.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起初企圖用剪鉗干擾鐵閘上的鐵鏈,顯出他那時是有心作出爆破,只是原來毋須花力便可拉開鐵閘而進入儲物房。 16.被告人犯案的手法不算精密,但不能說他是一名借機犯案者或’sneak thief’。 17.被告人偷去的東西價值不大,但都是工人開工要用的工具,事主失去工具會十分不便。 18.被告人過往沒有入屋犯法紀錄,但有多次盜竊或企圖盜竊案底,他屢犯不改,本席須對他作出加刑。 19.被告人在本案干犯入屋犯法罪,但他毋須作出爆破,涉及的處所是非民居地方。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律師提出的求情,認為判刑基準應為27個月監禁,但被告人過往有多次盜竊案底,法庭須對他作出3個月加刑。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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