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棟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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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只剩下兩名被告,D1黃瑞廣及D2李棟煒。D1在開審首日(7月21日)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1的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1日。而D2的審訊繼續,以下是本席就D2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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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2/2023 [2025] HKDC 1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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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本控罪書只剩下兩名被告,D1黃瑞廣及D2李棟煒。D1在開審首日(7月21日)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1的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1日。而D2的審訊繼續,以下是本席就D2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指在2023年7月2日,D2和另外兩人進入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停車場。那處存放了82部因打撃走私行動而檢取的快艇引擎。當日下午3時許,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駕駛一輛中型貨車進入停車場。D1和D2是車上乘客。剛巧一名警員發現該貨車,於是截停查問。另一名警員到場發現貨車上有4部快艇引擎及一部電動唧車。這些快艇引擎是警方早前檢取的證物。 3.在查問下,D1和D2聲稱他們受聘於「政府物流服務」,把引擎搬離。D1展示2張由「偉達工程」發出的發票。偉達工程負責人確認前述2張發票並非他們公司發出。 4.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和P1A):
PW1 高級警員58542林德健 5.水警基地的大閘在一些時段是常開,以方便進出者。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他關上鐵閘,然後巡邏停車場。期間他見到一輛中型貨車(XG9821)及3名男子。D1和D2站企在車尾附近。當時貨車後車門打開,而車尾板已經升起。警員發現車內有快艇引擎。PW1知道停車場有擺放檢取得來的快艇引擎,當時有82部引擎。PW1說D1和D2同樣說他們是受聘於政府物流,準備把6部引擎運去藍地。PW1不記得是D1或D2首先開腔。之後D1行到貨車前面,然後出示2張貨單。D1把貨單(證物P13)交給PW1看。 6.PW1用電話通知同事支援。警員把D1、D2及貨車司機帶到水警西基地。 7.在盤問下,PW1確認貨單是由D1提供,那時有微雨。他記得D1和D2都有和他對話。D2亦說受聘物流服務部搬貨。PW1調查期間,D1和D2的距離是兩至三個身位。D1的表現較為慌張。 PW2 警員26904廖國友 8.他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是證物P15。 9.PW2有一些事件敘述。他拘捕D1。 10.在盤問下,PW2在拘捕D1之前向D1查問一些資料。PW2否認D1曾說D1在旺角遇見D2,而D2去到D1家中。D1問D2有沒有興趣「炒散」。D1在金雞廣場從一名男子得到工程貨單。D2在他附近。那男子叫D1到大欖水警基地攞貨。D1在警誡下有一些說話。 PW3 警員10701葉文熙 11.2023年7月3日,他到青山警署接手調查本案,檢取涉嫌人士的手機。D2提供密碼以便警員開啟電話,警員從WhatsApp訊息平台並沒有任何發現。 12.另一份由警員10763鄧錦文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依據第65B條呈堂為證物P16。他得知警員58542在巡邏期間發現貨車上有4部舷外機,是警方證物。他向D2搜身,但沒有發現。在警誡下,D2說「係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在2023年7月2日的補錄口供(證物P6) 13.在警誡後,D2說「係我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在2023年7月3日因行使虛假文書罪的補錄口供(證物P7) 14.在警誡後,D2說「我唔知啲單係假嘅,係阿廣比我」。 D2在2023年7月3日的錄影會面(證物P8、謄本證物P8A)
D2第二次的錄影會面(日期為2023年7月3日)(光碟證物P9,謄本證物P9A)
15.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在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6.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要舉證。被告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能亦都不應因此對D2有任何不利的推斷。但D2不出庭作供,亦表示他不能夠以第一身的證言去削弱或動搖控方的紀錄或證據。另一方面,本案另一名被告承認控罪,並不會使法庭對D2有任何不當和偏頗的意見。本席只會獨立處理控方舉證下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因此而所產生的合理推論。 17.雖然D2並沒有作供,但本席亦自當考慮D2在補錄口供及兩份錄影會面所作出的陳述。誠如前述,D2在警誡下的供詞並不能在比重上等同D2出庭作供。明顯地,D2在警誡下的辯解都是不盡不實及顧左右而言他。 18.D2認識了阿廣(D1)4至5年,但不知道阿廣的全名,亦很少見面。他們剛巧在案發前在旺角相遇。D2到D1的居所相聚閒談。D1當時收到電話,說有人找他搬東西。D2竟然聽到一些內容。D2說他要賺些錢,後來又說他實質尚欠D1 $1,000元,可以還債。究竟是還債還是賺外快,D2說不清。D2亦說D1並沒有明確地要找D2幫手,而是D2一廂情願說既然D1說一齊行,於是便算是默然應承。 19.奇怪是一路到金雞廣場,D2不知道,亦沒有問究竟他們搬什麼貨,而D1究竟可以給D2多少報酬。D2說他們2人到達金雞廣場之前,D1便得到涉案兩份單據。既然D1是主導角色,D1卻把這樣重要的貨單文件交給D2保管。D2放在他自己的斜孭袋中。D1告訴貨車司機目的地後,便倒頭大睡,直至D2拍醒D1。司機幫手用唧車把4部引擎搬上貨車。D2解釋他們只搬了4部,因為貨車不夠地方放6部(見相片冊P11第15張相片)。那兩張所謂提貨單列出總共有6部引擎,亦寫上相信是型號的號碼。 20.當時現場有82部引擎,D1和D2為何只提取了涉案4部。是隨意揀選還是有其他的標記?則不得而知。但D2從沒有說他們是根據貨單的型號來揀選搬上貨車的4部引擎。 21.D2屢屢說他沒有仔細看貨單內容,只是「擸吓」。但貨單並沒有寫明是「提貨單」。在一張00353號的單據只寫上「收回」,而另一張則沒有這兩個字。貨單的客戶寫上「政府物流服務」,連控方在早前甚至以為所指是政府物流服務署。 22.PW1的證供說當他查問D1和D2時,D1拿單據給他看,但在D2的錄影會面中,D2則坦言是他從自己的斜孭袋主動拿取及親自給「師兄」(指警員)看(見證物P9A第22記項)。如果D2沒有看內容,亦不知道內裡,D2作為幫手的一人,理應由D1出聲,以及由D2交回單據給D1,再由D1交給警員才是。 23.沒有人提及誰付貨車的車資給貨車司機。D2不問D1會否給他報酬,亦沒有主動說他會免費幫手。他們到了一個有閘的露天停車場,理應知道這並不是公眾地方。但他們進入停車場之後,並沒有主動去接觸任何人,並沒有交付他們所管有的所謂提貨單,而是直接從82部引擎中拿取4部搬上車。 24.明顯地,有人在租貨車的時候亦要求有唧車的設備,否則為何所租賃的貨車內有唧車的存在,這並不是平常固有的設備。那些提貨單說明6部舷外機,但D1及D2只拿取4部,這豈不是失職及不應發生的事情?他們亦沒有打電話給所謂姓吳的人問問究竟怎麼辦,因為貨車並沒有足夠的位置搬上6部引擎。4部引擎而不是6部引擎已經搬上貨車。那處有82部,而D1及D2都沒有查問那些貨單上所指的引擎是指哪部引擎。他們似乎是有如在貨架上的東西隨意拿取。 25.兩張單據是偽造的,辯方於此並沒有爭議。 26.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言,特別是PW1,雖然一些細節上有所遺忘,但整體上是誠實可取。 27.從整體案情而言,本席裁定D2和D1是同夥及知道水警西基地拿取引擎。本席亦相信有人已經知道水警基地鐵閘打開的時間,以及基地的粗疏保安系統。如果不是PW1剛剛巡邏到位,這宗盜竊案便會變成警方「監守下被盜」的事件。D1和D2除了夥同盜竊外,亦一同使用虛假文書,目的是想魚目混珠,使人誤以為政府物流部門的提貨。雖然這兩張單都是粗疏及成效存疑,但至少在表面上有可能被人接納而信以為真,以為真是政府物流署所作出的提貨,而D2亦明顯地因這兩張單據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他在本案的辯解。 28.總括而言,本席裁定控方舉證到D2干犯兩項罪行。本席判D2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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