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棟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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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只剩下兩名被告,D1黃瑞廣及D2李棟煒。D1在開審首日(7月21日)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1的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1日。而D2的審訊繼續,以下是本席就D2的裁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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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1252/2023[2025] HKDC 17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52/2023

[2025] HKDC 1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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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棟煒 LEE Tung-wai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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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9月11日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家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德銘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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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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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控罪書只剩下兩名被告,D1黃瑞廣及D2李棟煒。D1在開審首日(7月21日)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1的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1日。而D2的審訊繼續,以下是本席就D2的裁決理由。

2.控方案情指在2023年7月2日,D2和另外兩人進入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停車場。那處存放了82部因打撃走私行動而檢取的快艇引擎。當日下午3時許,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駕駛一輛中型貨車進入停車場。D1和D2是車上乘客。剛巧一名警員發現該貨車,於是截停查問。另一名警員到場發現貨車上有4部快艇引擎及一部電動唧車。這些快艇引擎是警方早前檢取的證物。

3.在查問下,D1和D2聲稱他們受聘於「政府物流服務」,把引擎搬離。D1展示2張由「偉達工程」發出的發票。偉達工程負責人確認前述2張發票並非他們公司發出。

4.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和P1A):

(1)案發地點是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露天停車場;

(2)案發時,除了一些私家車外,停車場亦存放了82部因打撃走私行動所扣押的快艇引擎;

(3)2023年7月2日約3時許,警員打開停車場鐵閘,而閘門保持開啟;

(4)在3時52分,一部中型貨車(車牌XG9821)進入停車場,駕駛者是一名巴基斯坦籍的男子,而D1和D2是乘客;

(5)在5時50分,警員15633到停車場檢查那中型貨車,在貨車尾櫃內發現4部Mercury快艇引擎及一部電動唧車,4部引擎是扣押的證物,呈堂為證物P2、P3、P4及P5;

(6)同日約5時45分,警員10763以盜竊罪拘捕D2。D2自願回答說「係我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有關補錄口供是證物P6;

(7)在7月3日,警員3129以行使假文書拘捕D2。D2回答「我唔知啲單係假嘅,係阿廣比我」。有關補錄口供是證物P7;

(8)同日6時31分,D2進行錄影會面,其自願性不受爭議,會面光碟是證物P8,謄本為證物P8A;

(9)同日7時13分,D2進行另一項錄影會面,其自願性不受爭議,會面光碟為證物P9,謄本為證物P9A;

(10)水警基地的閉路電視的相關片段是證物P10,而當中9張截圖為證物P10A(1)-(9);

(11)相關現場及證物的相片冊為證物P11(1)-(29);

(12)相關現場及證物相片為證物P12(1)-(8);

(13)涉案的快艇引擎如果是全新,在網上約值$1,100,000至$1,700,000;

(14)證物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15)偉達工程的經營者是黃偉力(黃),公司業務為船尾機買賣及相關安裝維修工程;

(16)黃是偉達工程唯一負責人,所有收據由他簽發,公司的收據樣本為證物P14;

(17)證物P13並非偉達工程發出,黃亦不認識美麗人生組有限公司,亦不認識D1和D2;

(18)2024年2月15日,經法理鑑證檢驗後,D2的手提電話並沒有發現與本案有關的資料。

PW1 高級警員58542林德健

5.水警基地的大閘在一些時段是常開,以方便進出者。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他關上鐵閘,然後巡邏停車場。期間他見到一輛中型貨車(XG9821)及3名男子。D1和D2站企在車尾附近。當時貨車後車門打開,而車尾板已經升起。警員發現車內有快艇引擎。PW1知道停車場有擺放檢取得來的快艇引擎,當時有82部引擎。PW1說D1和D2同樣說他們是受聘於政府物流,準備把6部引擎運去藍地。PW1不記得是D1或D2首先開腔。之後D1行到貨車前面,然後出示2張貨單。D1把貨單(證物P13)交給PW1看。

6.PW1用電話通知同事支援。警員把D1、D2及貨車司機帶到水警西基地。

7.在盤問下,PW1確認貨單是由D1提供,那時有微雨。他記得D1和D2都有和他對話。D2亦說受聘物流服務部搬貨。PW1調查期間,D1和D2的距離是兩至三個身位。D1的表現較為慌張。

PW2 警員26904廖國友

8.他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是證物P15。

9.PW2有一些事件敘述。他拘捕D1。

10.在盤問下,PW2在拘捕D1之前向D1查問一些資料。PW2否認D1曾說D1在旺角遇見D2,而D2去到D1家中。D1問D2有沒有興趣「炒散」。D1在金雞廣場從一名男子得到工程貨單。D2在他附近。那男子叫D1到大欖水警基地攞貨。D1在警誡下有一些說話。

PW3 警員10701葉文

11.2023年7月3日,他到青山警署接手調查本案,檢取涉嫌人士的手機。D2提供密碼以便警員開啟電話,警員從WhatsApp訊息平台並沒有任何發現。

12.另一份由警員10763鄧錦文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依據第65B條呈堂為證物P16。他得知警員58542在巡邏期間發現貨車上有4部舷外機,是警方證物。他向D2搜身,但沒有發現。在警誡下,D2說「係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202372日的補錄口供(證物P6

13.在警誡後,D2說「係我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202373日因行使虛假文書罪的補錄口供(證物P7

14.在警誡後,D2說「我唔知啲單係假嘅,係阿廣比我」。

D2202373日的錄影會面(證物P8、謄本證物P8A

記項34 (花名)四眼煒
記項38 中五
記項40 電工
記項124 (在旺角女人街)撞到朋友阿廣,我上咗佢度(阿廣屋企)
記項132、136 約11點零12點,波鞋街附近
記項168、170 (傾偈期間)阿廣收到電話,對方問搵人幫手搬嘢
記項174 阿廣話幫佢搵下,佢有炒散工作
記項176 D2係第一次幫佢手
記項178 D2問阿廣搵唔搵到人,我夠大隻,搵埋我,我都想搵啲錢。D2想還錢俾阿廣,欠約一千多元
記項200 阿廣冇即刻應承,可能覺得我瘦,我冇再追問
記項204 D2離開時,佢就叫埋我一齊行
記項206 我先知可能預埋我一齊做
記項208 那時下晏3點左右
記項212 當時我未知
記項214 有個人叫佢(阿廣)去攞提貨單,我唔知對方是誰,那人再叫我哋去call咗個司機
記項216 我去咗「金雞」度搵佢
記項218 係(跟住阿廣)
記項222 (冇問)我諗住做嘢,佢安排,唔知係做乜嘢,凈係搬嘢
記項224 係(阿廣冇正式搵D2幫手)
記項228 一齊行,後來見到架車,佢話一齊上車,我知道可能一齊幫手
記項234 我自己會意,會參與,幫手搬嘢
記項236 (講報酬)冇
記項240 (乜都唔知便跟咗去)係
記項242 我冇諗過係盜竊,純粹係搬嘢,一定有人工,人工便當我還錢俾佢,又或者袋番自己使用
記項244 (同阿廣離開屋企)去了金雞廣場附近
記項246 去等貨櫃車,跟阿廣一齊去
記項248 乜都唔知
記項252 提貨單阿廣接完之後、睇完之後,我都唔知
記項256、258 (阿廣)接完之後,叫我袋住
記項264 我見到張單係佢手,佢叫我袋住,那時我有斜孭袋
記項308 上了貨車後,阿廣把目的地告訴司機
記項320 到了一條單程路,直落到水警基地,入錯咗,阿廣和司機落車,再去到爛車場位置
記項330、332 全程阿廣瞓著
記項340 直至D2拍醒阿廣
記項360 到達後,他們3人落車
記項364 D2問阿廣,搬邊啲嘢
記項368 佢冇實質指住邊部
記項372 叫司機褪後架車,方便把啲嘢唧上車
記項374 我上去揸住架電唧車,幫手唧啲嘢上車
記項376 下大雨,司機話幫手用架唧車
記項378 他負責扶住啲貨
記項380 免佢跣落嚟,幫手推上塊後尾板
記項392 幫手上車
記項394 (有冇講搬多少部)冇
記項400 張單上我見到有6部
記項402 我望過下,有6部
記項406 (最後只得4部)因為架車關唔到
記項408 (冇位)係
記項412 搬完上車,4部,準備閂尾板。有人問D2,D2以為攞咗批文,已經批准攞,即係自動波攞完就走,點知到尾有警員出現,問我哋做乜嘢,我哋同佢講提貨
記項414 講番事實俾佢(警員)聽係嚟提貨,阿廣叫我從袋拿出,「我咪將啲提貨單俾師兄」。警員問邊間公司,我就話「你搵番吳生,上面有電話」
記項434 (阿廣全名)唔知
記項444 識了4、5年
記項462 尚欠阿廣約$1,000元
記項518 見到唧車,D2想用這車唧貨
記項564、568 度閘打開,可能收到資訊我哋有架車過嚟,所以打開

D2第二次的錄影會面(日期202373日)(光碟P9,謄本P9A

記項18 離開(阿廣)屋企,阿廣離開咗約10分鐘,應該去攞那些單
記項20 阿廣叫我keep住這兩張單,那時我有斜孭袋
記項22 有個軍裝警員問我哋做緊乜,我哋梗係照直同佢講,我係嚟搬嘢,收到order搬嘢。警員問乜嘢order,我就係我個袋裡面攞咗呢兩張單俾警員
記項24 (冇人叫你做)係
記項26 我潛意識(交出貨單)覺得我嚟攞嘢,有貨單咁正常
記項46 (沒有睇內容)係
記項50 摺番埋擺係我個袋度
記項52 冇睇內容
記項58 純粹擸下,冇真正去睇,我睇我都唔知咩嘢
記項60 我未見過呢啲單,我都唔識,直至警員話要攞提貨單,我先至俾佢
記項64 (阿廣)話如果有乜嘢事,就打俾吳生

15.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在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6.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要舉證。被告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能亦都不應因此對D2有任何不利的推斷。但D2不出庭作供,亦表示他不能夠以第一身的證言去削弱或動搖控方的紀錄或證據。另一方面,本案另一名被告承認控罪,並不會使法庭對D2有任何不當和偏頗的意見。本席只會獨立處理控方舉證下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因此而所產生的合理推論。

17.雖然D2並沒有作供,但本席亦自當考慮D2在補錄口供及兩份錄影會面所作出的陳述。誠如前述,D2在警誡下的供詞並不能在比重上等同D2出庭作供。明顯地,D2在警誡下的辯解都是不盡不實及顧左右而言他。

18.D2認識了阿廣(D1)4至5年,但不知道阿廣的全名,亦很少見面。他們剛巧在案發前在旺角相遇。D2到D1的居所相聚閒談。D1當時收到電話,說有人找他搬東西。D2竟然聽到一些內容。D2說他要賺些錢,後來又說他實質尚欠D1 $1,000元,可以還債。究竟是還債還是賺外快,D2說不清。D2亦說D1並沒有明確地要找D2幫手,而是D2一廂情願說既然D1說一齊行,於是便算是默然應承。

19.奇怪是一路到金雞廣場,D2不知道,亦沒有問究竟他們搬什麼貨,而D1究竟可以給D2多少報酬。D2說他們2人到達金雞廣場之前,D1便得到涉案兩份單據。既然D1是主導角色,D1卻把這樣重要的貨單文件交給D2保管。D2放在他自己的斜孭袋中。D1告訴貨車司機目的地後,便倒頭大睡,直至D2拍醒D1。司機幫手用唧車把4部引擎搬上貨車。D2解釋他們只搬了4部,因為貨車不夠地方放6部(見相片冊P11第15張相片)。那兩張所謂提貨單列出總共有6部引擎,亦寫上相信是型號的號碼。

20.當時現場有82部引擎,D1和D2為何只提取了涉案4部。是隨意揀選還是有其他的標記?則不得而知。但D2從沒有說他們是根據貨單的型號來揀選搬上貨車的4部引擎。

21.D2屢屢說他沒有仔細看貨單內容,只是「擸吓」。但貨單並沒有寫明是「提貨單」。在一張00353號的單據只寫上「收回」,而另一張則沒有這兩個字。貨單的客戶寫上「政府物流服務」,連控方在早前甚至以為所指是政府物流服務署。

22.PW1的證供說當他查問D1和D2時,D1拿單據給他看,但在D2的錄影會面中,D2則坦言是他從自己的斜孭袋主動拿取及親自給「師兄」(指警員)看(見證物P9A第22記項)。如果D2沒有看內容,亦不知道內裡,D2作為幫手的一人,理應由D1出聲,以及由D2交回單據給D1,再由D1交給警員才是。

23.沒有人提及誰付貨車的車資給貨車司機。D2不問D1會否給他報酬,亦沒有主動說他會免費幫手。他們到了一個有閘的露天停車場,理應知道這並不是公眾地方。但他們進入停車場之後,並沒有主動去接觸任何人,並沒有交付他們所管有的所謂提貨單,而是直接從82部引擎中拿取4部搬上車。

24.明顯地,有人在租貨車的時候亦要求有唧車的設備,否則為何所租賃的貨車內有唧車的存在,這並不是平常固有的設備。那些提貨單說明6部舷外機,但D1及D2只拿取4部,這豈不是失職及不應發生的事情?他們亦沒有打電話給所謂姓吳的人問問究竟怎麼辦,因為貨車並沒有足夠的位置搬上6部引擎。4部引擎而不是6部引擎已經搬上貨車。那處有82部,而D1及D2都沒有查問那些貨單上所指的引擎是指哪部引擎。他們似乎是有如在貨架上的東西隨意拿取。

25.兩張單據是偽造的,辯方於此並沒有爭議。

26.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言,特別是PW1,雖然一些細節上有所遺忘,但整體上是誠實可取。

27.從整體案情而言,本席裁定D2和D1是同夥及知道水警西基地拿取引擎。本席亦相信有人已經知道水警基地鐵閘打開的時間,以及基地的粗疏保安系統。如果不是PW1剛剛巡邏到位,這宗盜竊案便會變成警方「監守下被盜」的事件。D1和D2除了夥同盜竊外,亦一同使用虛假文書,目的是想魚目混珠,使人誤以為政府物流部門的提貨。雖然這兩張單都是粗疏及成效存疑,但至少在表面上有可能被人接納而信以為真,以為真是政府物流署所作出的提貨,而D2亦明顯地因這兩張單據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他在本案的辯解。

28.總括而言,本席裁定控方舉證到D2干犯兩項罪行。本席判D2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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