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廣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252/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25.

1. 第一被告黃瑞廣在開審時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審訊剛剛法庭亦頒下了裁決理由書。本席會將兩人的判刑同一時間處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252/2023[2025] HKDC 17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252/2023

[2025] HKDC 17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5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瑞廣 WONG Sui-kwong (第一被告人)
  李棟煒LEE Tung-wai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9月11日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家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德銘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黃瑞廣在開審時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被告的審訊剛剛法庭亦頒下了裁決理由書。本席會將兩人的判刑同一時間處理。

2.就第一被告的案情摘要。案發地點是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露天停車場。

3.案發時,停車場除停泊了水警基地警員的私家車外,亦存放了82個快艇引擎,這些都是在打擊走私行動中所扣押的證物。

控罪一︰盜竊

4.2023年7月2日下午約3時許,停車場的閉路電視顯示一名警員打開了停車場的鐵閘。同日約下午3時52分,一輛車牌號碼為XG9821的中型貨車進入停車場。該中型貨車由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駕駛,第一及第二被告是車上乘客。

5.同日約下午4時16分,警員58542(控方第一證人)透過閉路電視留意到停車場的鐵閘沒有被關上,於是前往停車場把鐵閘關上。

6.關上鐵閘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該中型貨車停泊在停車場內,而第一、第二被告及巴基斯坦籍司機則站在該中型貨車附近。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了三人進行查問。控方第一證人發現該中型貨車的貨車尾門是打開的,並在貨車尾櫃內發現涉案的快艇引擎。

7.下午5時50分,警員15633到停車場檢查該中型貨車,於貨車尾櫃內發現4個Mercury快艇引擎,以及一部電動唧車。4個快艇引擎是上述82個被警方扣押的證物中的其中4個。

控罪二︰使用虛假文書

8.控方第一證人查問被告。第一和第二被告聲稱他們受聘於政府物流服務署。將6個快艇引擎搬送離開。第二被告隨即向控方第一證人展示兩張由「偉達工程」發出的手寫發票(發票號碼為00353和00354),上面寫有政府物流服務「吳生」的聯絡電話(6772 2807),以及蓋有「美麗人生組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

9.同日約下午5時,警員26904向政府物流服務署查詢後,發現當日並沒有安排任何搬運工作。此外,警方亦無法聯絡兩張偽造發票上的「吳生」。

10.同日下午5時許,控方第二證人以盜竊罪拘捕第一被告。警誡後,第一被告說「我今日收到order,過嚟收六部船機走,其他我咩都唔知」。

11.稍後,控方第二證人以行使虛假文書罪再拘捕第一被告。警誡下,第一被告說「而嗰兩張貨單,係一個我唔識嘅男人喺旺角交比我,叫我過嚟呢度收貨」。

警誡會面

12.2023年7月3日下午,第一被告在兩次警誡會面中有一些說法。

(1)案發當日中午時,他收到一個朋友「TC」(在他手提電話中為「沙膽仔」的聯絡人)的WhatsApp訊息。TC告訴他有一個搬運工作需要兩個人完成,報酬為每人港幣$300元。

(2)由於當時第二被告正在他住所內,他便邀請第二被告參與TC介紹的搬運工作,第二被告同意。

(3)同日約下午1時,TC指示他(與第二被告)前往旺角的金雞廣場,從一名戴眼鏡的陌生男子手上取得涉案的兩張偽造發票。該陌生男子在金雞廣場門外將兩張偽造發票交給他,沒有向他們解釋發票的內容。

(4)由於當時正在下雨,他收到兩張偽造發票後僅看了一眼,便將發票交給第二被告保管,存放在第二被告的肩背袋內。

(5)TC告訴他,如果在搬運期間出現任何情況,他可以向警方出示這兩張偽造發票,聯絡發票上的「吳生」。

(6)不久後,TC通知他一名貨車司機將會來接載他,並透過WhatsApp將司機的聯絡資料傳送給他。

(7)同日下午約2時,一名巴基斯坦籍司機駕駛該中型貨車接載了他們。到達水警西分區基地後,他根據TC發送的圖片和WhatsApp訊息,指示司機駛入停車場。

(8)他收到TC的指示,要隨機將停車場內的4個快艇引擎裝載到該中型貨車上。他將指示告訴第二被告,由第二被告轉達給巴基斯坦籍司機。

(9)司機協助他,和他們使用電動唧車,將4個快艇引擎裝載在該中型貨車的尾櫃,而他和第二被告在旁觀看。

(10)雖然兩張偽造發票上的數目是6部快艇引擎,但由於該中型貨車的容量有限,只能裝載4個快艇引擎。

(11)不久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了三人進行查問。第二被告向控方第一證人出示兩張偽造發票後,他和第二被告被拘捕。

(12)他最終沒有透過TC獲得任何金錢報酬,事前也沒有曾經從TC透過獲取任何報酬。

(13)他沒有回覆由吳生所屬的手機號碼發送的WhatsApp訊息,認為他不認識吳生。

(14)他並不認識違達工程或美麗人生組有限公司。

13.涉案4個快艇引擎如果是全新的話,在網上的估值約為港幣$1,100,000元至$1,700,000元。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黃瑞廣

14.現年45歲的第一被告在內地出生,單身,初中程度,是一名地盤工人。第一 被告在2025年6月4日告知律師他會承認控罪。辯方說第一被告並不是主謀,是被人利用犯案,所涉的引擎並不是全新,是打擊走私行動所檢取,因此估值應該遠遠低於$1,100,000。警方並沒有損失。辯方亦引用張美嬌一案,亦說使用虛假文件亦是緊接第一項控罪而發生,希望兩項罪行的判刑能夠同期執行。

第二被告李棟煒

15.44歲的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被捕前是地盤工人,月入約$28,000元至$30,000元。辯方說第二被告是家庭支柱。第二被告並沒有同類的定罪紀錄。辯方說第二被告並不是主謀,而且計劃粗疏,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16.本席認為控方證據確鑿,第一被告承認控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但第一被告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因此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打算給予第一被告25%的認罪扣減。

17.另一方面,本席認為張美嬌一案並不適合於本案案情。第一被告干犯本案,並沒有涉及破壞誠信。但本案是有幕後黑手密謀犯案,安排備有唧車的中型貨車,亦安排準備虛假貨單,甚至使用令人有機會誤信的客戶名稱「政府物流服務」,以求混水摸魚。犯案集團知道水警基地內擺放不少引擎,相信亦知道水警基地鐵閘打開的時間,從而叫第一及第二被告行事。本席相信第一被告並不是主謀,但第一被告是叫第二被告幫手的人。

18.涉案引擎並沒有適當的估值。在網上全新的的話,售價超過$1,000,000元。但本席有理由相信,犯案集團盜取引擎的目的不在轉售二手的引擎,而是有很大可能重新使用這些舷外引擎再作走私或者非法用途。不過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第一被告的刑責。

19.第一被告從1998年12月開始,總共有32項定罪,最近一次是在2023年8月因盜竊罪而被判監3個月,這亦表示第一被告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2023年7月2日發生)。

20.第一被告使用虛假文書,意圖混水摸魚,實質上有可能干犯妨礙司法罪。因應本案的案情,本席認為本案不單單是簡單的盜竊案,而是涉及侵入水警基地,去偷取警方早前所檢取的案件證物。因此除了證物,即舷外引擎本身的市值外,這項偷竊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和被偷引擎案件的調查進程,以及甚至有關的案件審訊,這亦顯示案件的嚴重性。

21.在考慮到所有案情,就第一被告所涉及的第一項盜竊罪,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遲來的認罪減刑25%,至31.5個月,本席簡化為31個月。

22.就第二項控罪,這是和盜竊罪性質和目的不同。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減刑25%至18個月。

23.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從輕發落,把第二項判刑18個月中的8個月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一被告入獄31個月加10個月,總共是41個月。

第二被告李棟煒

第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當然沒有刑期扣減的基礎。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2024年和妻子離婚,被捕前是地盤工人。第二被告從2016年11月,總共有6項定罪,並沒有相同定罪。本席相信第二被告的角色較第一被告為輕,這亦是代表第一被告的蔡大律師所同意。當然第一和第二被告是伙同犯案,刑責在法理上可視為一樣。本席亦相信,有人(而不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租車,以及準備那兩張假單。幕後黑手是有策劃,有目標犯案,亦知悉水警基地所擺放引擎的情況,甚至大有可能有早前「踩線」的行為。

24.在考慮到所有案情,以及第二被告的角色,本席從輕發落,就第一項控罪以3年為起點。第二被告並沒有任何實質求情理由,因此判監3年。就第二項控罪,從錄影會面紀錄,第二被告是主動,而不是第一被告叫他做。第二被告從他自己的斜孭袋拿出兩張假貨單交給警員。控方第一證人說兩名被告都有說政府物流類似的說話。本席同樣地以2年為起點,判第二被告入獄2年。在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亦酌情給予第二被告較大的寬減,決定第二項控罪的2年判刑中的12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第二被告入獄48個月(36個月加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25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