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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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謝嘉謙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DCCC 1331/2024[2025] HKDC 155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Sep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31/2024

[2025] HKDC 1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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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嘉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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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5年9月10日
出席人士:  劉欣欣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樂賢周綽瑩司徒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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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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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謝嘉謙於是次聆訊中就兩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24年7月24日的凌晨時分,被告進入位於彌敦道的一所商場,分別在3樓及5樓兩所食肆偷走少量財物。被告的行徑為當時在該商場巡邏的保安人員揭發,於是予以拘捕。

3.就第一項控罪是涉及商場3樓的食肆,被告自食肆內的收銀箱內取走兩張10元紙幣及一些硬幣。至於第二項控罪,則在同一商場的5樓另一所食肆,被告亦是在該食肆內的錢箱取走少量財物,包括總共港幣70元紙幣。被告的行徑其實是爆竊,涉及非民居處所。控辯雙方就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是否適合方面,並無陳詞。上訴庭已經在其他案件中指出,如果涉及的是非民居的話,量刑基數應為30個月。本案亦無特別之理據可以不予依從。

4.被告29歲,在是次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前已有三次刑事紀錄,涉及四項罪行,其中三項都是與不誠實有關。他曾被罰款、緩刑。於2024年10月17日,即在干犯本案之後,被告因一項縱火而被處以12個月感化。

5.被告之代表律師指出,被告今年30歲,未婚,與父母及家人住在黃大仙下邨。被告於2001年被診斷有輕度弱智。案發之時,他是做跟車送牛奶工人。被告的母親得工作支持生計,而父親亦因工傷及其他健康問題,所以得倚靠其被告及其母親照顧。

6.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在短短一個凌晨時分進入了兩所餐館偷取現金,而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

7.本席亦下令取得感化官報告以及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精神及心理醫生的報告都確認被告患有中度智障,但其精神狀態平穩,並不需要住院處理。至於感化官則詳細列出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病歷,並建議12個月感化,條件是他則自願接受院舍以及職業訓練,亦得按感化官的指令居住及工作,及接受心理及精神治療。

8.本案雖然嚴重,但本席接納被告代表律師的求情,亦考慮到被告自被捕之後一直予以被扣留,所以於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尤其是被告是一個有智障問題的人。而很明顯,雖然他知道自己犯錯,但不能理解其錯誤的嚴重性,所以值得予以減刑。

9.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就第一、第二控罪處以感化,條件就正如感化官的建議24個月,與現行之感化令撤銷。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