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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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申請人被判罰款港幣1,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7月26日進行聆訊後已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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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7/2023 [2025] HKCFI 48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397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42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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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申請人被判罰款港幣1,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7月26日進行聆訊後已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該判案書。 2.申請人向原訟法庭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原訟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便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申請人在該動議通知書上並未提出理由,申請人期後亦並無存檔任何陳詞支持申請。 答辯人之回應 3.申請人並未提出任何理由,而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按申請人審訊時的辯護方向均屬爭議事實的經過,範疇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答辯方認為申請人未能提出充分理據支持本案涉及具有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議題,因此,法院應駁回其申請。 本席的考慮 4.申請人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所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本庭於是次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著案件進行重新上訴再考慮證據。 5.明顯地,申請人並無提出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本案其實亦純屬事實上的裁斷,根本不涉任何法律上的爭議,更遑論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並無基礎可發出相關的頒令,申請人此申請被拒絕。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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